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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合并.ppt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10006256 上传时间:2019-09-27 格式:PPT 页数:28 大小:2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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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免税合并与应税合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下发以来,对企业重组提供了企业所得税政策平台,对促进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起到了良好作用,59号文件已经成为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经典文件,然而由于企业重组形式多样,业务非常复杂,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空间,本讲将对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一、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2、合并、分立等。(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

3、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

4、、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二、一般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根据59号文第四条(三)中规定,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均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二)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根据59号文第四条(四)中规定,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三、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根据59文第五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1、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

6、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2.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

7、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理解问题 案例:A公司持有M公司30%股份,B公司持有M公司70%股份,M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亿元。2011年2月,

8、A公司对M公司实施了吸收合并,A公司增资扩股支付给B公司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的股权,增资后,B公司占A公司20%的股权。问题:A公司该项吸收合并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第一种观点,被合并企业M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亿元,而A公司支付给B公司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的股权,股权支付额占被合并企业公允价值为70%,不符合股权支付额不低于85%的规定,因此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第二种观点,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而本次吸收合并,由于A公司自身持有M公司30%股份,因此股权支付金额只有7000万元,股权支付比例为100%,符

9、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本文认为,当存续企业持有被合并企业一部分股份时,其持有的部分股份无需支付对价,因此股权支付金额为剩余股权部分公允价值,而不是所有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上述案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四、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1.应税合并 被合并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资产,并缴纳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 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账面价值核算,产生递延所得税 非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核算,不产

10、生递延所得税,2.免税合并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为原账面价值 被合并企业:不缴纳所得税 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账面价值核算,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非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核算,产生递延所得税,3.应税合并的商誉应税合并时,税法确认商誉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初始确认时并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后续计量时,会计上可能计提减值,而税法可能进行摊销,由此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此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商誉的初始确认,无论是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均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而其后续计量,免税合并的商誉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应税合并的商誉则可能产生递延所得税。,4.免税合并形成

11、的商誉税法不认可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即商誉计税基础为0,商誉账面价值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有二:第一,若确认,则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而改变商誉账面价值的计算结果(增加) ,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后,又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二者无限循环;第二,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补充: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 (1)一般情形(应税合并) 一般情况下,被合并方应按公允价值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即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比如,A公司兼并没有关联方关系的B公司,双方所得税率均

12、为25%,兼并日, B公司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那么,企业合并时,B公司需要交纳所得税500(200025%)万元。A公司取得该项固定资产后,按照公允价值3000万元入账,计税基础也是3000万,不产生暂时性差异。,(2)免税合并的情形税法规定,企业合并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情形下,被并方免交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免税合并。比如,A公司为兼并B公司,支付合并对价51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现金,其余对价5000万元是A公司股票1000万股的公允价值, A公司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那么:股权支付额5000万元 /交易支付总额5100万

13、元98% 85%,该合并为免税合并。免税合并的所得税处理被合并方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方的全部纳税事项由合并方承担,以前年度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可由合并方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方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方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接前例,假如A公司兼并B公司属于免税合并,那么,兼并日, 对于B公司那项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固定资产,B公司无需交纳所得税。A公司取得该项固定资产后,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3000万元入账,但计税基础是在B公司的原账面价值即1000万,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

14、异2000万元,A公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0万元。,教材【例19-18】A企业以增发市场价值为15 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B企业100%的净资产,对B企业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前A企业与B企业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假定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购买日B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9-2所示(单位:万元):,A企业支付的合并对价,全部是自身的股票,因此,该项合并为免税合并,即B企业无需对资产处置损益缴纳所得税,同时,A企业取得B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在B企业的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但会计上按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借:固定资产 6 750应收

15、账款 5 250存货 4 350商誉 2 400(差额)贷:其他应付款 750应付账款 3 000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5 000,递延所得税分析 同时,由于A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等,因此,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675038752875(应纳税) 存货暂时性差异435031001250(应纳税) 其他应付款暂时性差异(7500)(1)750(可抵扣)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28751250)25%1 031.25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75025%187.5所得税账务处理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87.5商誉 843.75(倒挤差额)贷

16、:递延所得税负债 1031.25,注意两点:(1)A公司确认的合并商誉2400万,税法不认可,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400万,但并不为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可辨认资产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并不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而是计入商誉。 两笔分录商誉合计2400843.753243.75 为什么不确认商誉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假如对3243.75万元的商誉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引起第二笔分录倒挤的商誉金额发生变化,从而商誉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也发生变化,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变化,再一次引起倒挤的商誉金额发生变化,从而陷入无限循环。因此,不确认合并商誉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注: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在后续计量时,因计提减值准备等任何原因导致暂时性差异变化,均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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