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备案号 DB31 上海市 地 方 标 准 DB 31/872 2015 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rinting industry 发布稿 2015 -02 - 16 发布 2015 - 03 - 01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872-2015 I 目 次 目次 . I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放控制要求 4 5 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
2、有关参数计算 方法 7 DB31/872-2015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促进 上海市 印刷 生产工艺和 大气 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 印刷生产过程中 即用状态印刷油墨的 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限值;规定了 印刷生产过程 大气污染 物 排放限值、监测 和监控 要求。 印刷生产过程 排放水污染物、 本标准未予规定 的大气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当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
3、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附录 A 为 规范 性附录 。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何校初、 邬坚平 、 林立 、 陈爱军 。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2 月 6 日批准。 本标准于自 2015 年 3 月 1 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解释 。 DB31/872-2015 1 印刷业 大气污染 物排放 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印刷 生产 过程中 即用状态
4、 印刷 油墨 的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限值,规定了 印刷 生产 过程 大气污染 物 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 上海行政管辖区 现有 企业 印刷 生产 过程 的 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 , 适用于 从事 印刷 生产的 企业 及印刷 生产设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环境保护 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 物 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
5、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 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 未注明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9851 印刷技术术语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83 环境空 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 -热 脱附 /气相色谱
6、 -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 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 HJ/T 37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DB31/872-2015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7、试行)(环发( 2000) 38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 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 /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2 印刷 生产 printing production 从事印刷 以及印前的 排版、制版 、涂布 , 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 等 的 生产 活动 。 3.3 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 ,主要由 连接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4 即用状态
8、 stand-by condition 油墨粘度已调配好,即可用于印刷的状态。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a)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 VOCs 则指 20时蒸汽压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 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 260 C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但是不包括甲烷。 b) 以非甲烷总烃( 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
9、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6 水基油墨 water-based ink 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 油墨。 3.7 溶剂 型 油墨 solvent-based ink 由溶剂基连接料组成的油墨。 3.8 平版油墨 lithographic ink 用于平版印刷的油墨。 平板印刷 指 用 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 印版进行 印刷 的 方式。 3.9 凸版油墨 letterpress ink 用于凸版印刷的油墨。 凸版印刷 指 用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版进行印刷的方式。 DB31/872-2015 3 柔版印刷 是 凸版印刷的一种,指 用弹性凸印版 进行 印刷 的 方式。 3.10
10、 凹版油墨 gravure ink 用于凹版印刷的油墨。 凹版印刷 指 用 图文部分 低于非图文部分的 印版进行 印刷 的 方式。 3.11 孔版油墨 screen printing ink 用于孔版印刷的油墨。 孔版印刷 指 用 在图文区域漏墨而在非图文区域不漏墨的 印版进行 印刷 的 方式。 3.1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 污染物 浓度 限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 气体 为基准。 3.1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
11、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碳氢化合物的总量,以碳计。 3.14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and new facility 现有企业指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 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 新建企业指 本 标准 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 建的 生产 企业或设施 。 3.1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 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
12、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7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 排气筒任何 1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3.19 净化效率 purification efficiency 指净化设施 装置 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 : 净化 设施净化效率, %。 DB31/872-2015 4 C1i、 C2i: 净化 装置 进口 与 出口污染物浓度, mg/m3。 Q1i、
13、Q2i: 净化 装置 进口 与 出口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 m3/h。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印刷生产过程使用的即用状态印刷油墨的 VOCs 含量限值执行表 1 规定。 表 1 即用状态 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 4.2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表 3 的标准 。 4.3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表 3 的标准 。 表 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 kg/h) 污染排放监控位置 1 苯 1 0.0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甲苯 3 0.1 3 二甲苯 1
14、2 0.4 4 非甲烷总烃( NMHC) 50 1.5a 5 颗粒物 20 0.45 注: a 当 非甲烷总烃( NMHC) 的去除率不低于 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4.4 企业边界 大气污染 物 浓度 执行表 3 规定的浓度 限值 表 3 企业边界 大气污染 物 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限值 ( mg/m3) 1 苯 0.1 2 甲苯 0.2 3 二甲苯 0.2 4 非甲烷总烃( NMHC) 4.0 4.5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应不低于 15m。 多根排放 大气污染 物(不论其是序号 印刷油墨种类 限值 ( g/kg) 1 平版油墨 (辐射固化油墨
15、除外 ) 热固轮转油墨 300 2 印铁油墨 700 3 单张纸、冷固油墨 150 4 柔 版油墨 水基油墨 200 5 溶剂基油墨 500 6 凹版油墨 水基油墨 300 7 溶剂基油墨 800 注: 即用状态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 指每千克即用油墨中含有的 VOCs 克重。 DB31/872-2015 5 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相距较近 时,若两根间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 A。 4.6 印刷和印后工艺应积极使用低
16、或无 挥发性有机物 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具有环境标志 产品 的材料。含 挥发性有机物 的油墨、胶黏剂、稀释剂等材料的使用量应予 统计 ,并保留相关记录 。 4.7 使用含 挥发性有机物 的油墨、胶黏剂、稀释剂等物料时,应密闭储存和输送,生产设施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装置;净化装置 应 先 于 生产设施 启动, 并 同步运行, 滞后关闭 。 5 监测 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 大气污染 物 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17、 企业安装 大气污染 物 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 、 HJ/T 75 和环保主管部门 的 要求 执行。 5.3 挥发性有机物 净化装置 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若 净化装置 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 根排 风管 集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 风管 上设置采样孔。 5.4 排气筒中 大气污染 物 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 HJ/T 397、 HJ/T 194、 HJ 732 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监测采样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企业边界 大气污染 物的监测按 HJ/T 55 规
18、定执行。 当使用 气袋法 采集有机物样品时 , 气袋注入 标准气体 放置 8 小时后,平均浓度 衰减率 应 不 大于 15%。 5.5 大气污染 物 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即用状态印刷油墨 VOCs 含量分析 按 HJ/T 370 和HJ/T 371 规定 执行。 表 4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方法名称 标准号 1 苯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
19、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 2 甲苯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 吸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 3 二甲苯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584 DB31/872-2015 6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
20、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 法 HJ 734 4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5 颗粒物 环境 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由 市和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该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
21、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 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DB31/872-2015 7 附录 A ( 规范 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A.1 当排气筒 1和排气筒 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 A.1)计算: Q=Q1+Q2 ( A.1) 式中 : Q 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 Q1 排气筒 1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 Q2 排气筒 2的某污 染物排放速率。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 ( A.2) 计算 : h = hh 222121 ( A.2) 式中 : h 等效排气筒高度 ; h1 排气筒 1的高度 ; h2 排气筒 2的高度。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 1和排气筒 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 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 A.3)计算: x=a( Q-Q1) /Q=aQ2/Q ( A.3) 式中: x 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 1的距离; a 排气筒 1至排气筒 2的距离; Q 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 Q1 排气筒 1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 Q2 排气筒 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