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芜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市 财 政 局 市 住 建 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引导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市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依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 305号)和芜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资金”(以下简称“ 奖励资金 ”),是指在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过程中,中央下拨和市政府配套专项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
2、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工程项目 ”),是指在本市内 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并经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以下 简称“ 配套能力项目” ),是指在本市实 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标准制订、能效检测、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建设及产业生产线配套建设等项目。第四条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审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励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奖励和工程
3、监管工作。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集中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根据“ 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 程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将奖励资金的补助奖励、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能效测评)有效结合,提高奖励资金使用绩效。第二章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奖励补助以下方面:(一)20112012 年在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中进行施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方案论证、设备购置安装、能效检测等内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类型是指: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2太阳能空调建筑应用;
4、3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技术建筑应用;4太阳能光热和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5可再生能源建筑新技术试点应用。(二)配套能力项目主要包括: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制订;2可再生能源建筑能效检测、能效评定、能效标识;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成技术研究;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体系研究;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学研平台建设;6工程项目及配套能力项目的专家评审、动态监管、检测验收等;7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配套产业支持。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配套能力项目申报单位。第九条 奖励资金优先补助以下项目:(一)技术性能先进、单体或总量应用面积大,资金
5、放大效应高的项目;(二)政府投资的具备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包括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城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及大型公共建筑等;(三)省级以上的康居示范工程、节能省地环保型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绿色建筑、质量安全文明工地、质量优良工程等项目;(四)高层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第十条 奖励资金总额的 90%应用于工程项目,10%应用于配套能力项目。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补助标准:(一)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 20
6、元/平方米;2地 源 热 泵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项 目 按 建 筑 面 积 补 助 60 元 /平方 米 ;3太阳能空调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 80 元/平方米;4综合利用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 90 元/平方米;5可再生能源建筑新技术试点应用项目经审核后按项目增量成本的 80%予以补助;6根据申报项目的规模、技术类型和实施进度,部分项目实行以奖代补。(二)依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性能及项目特点,补助标准可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得超过标准的 25%。(三)配套能力项目经审核后按项目预算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第十二条 奖励资 金的拨付方式。申请补助金额的 60%资金在
7、项目建设阶段予以拨付,40%资金在验收后予以拨付。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第十三条 项目的申 报必须依据工程项目申报指南、配套能力项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单位提交以下申报资料:(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申报书;(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批次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工作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专家评审组组成人员采取随机抽取的原则。专家评审组不少于 5 人,应包含建筑节能、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8、。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依据申报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申报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项目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项目示范性、相关证明材料完整性等内容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芜湖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对奖励资金及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补助的;(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奖励资金的;(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能效检测、验收评估的;(五)不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已接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工程项目,不再列入本办法奖励补助范围。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