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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doc

1、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 号 2006 年 5 月 15 日)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洛各部队:为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 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洛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豫财办综2006 10 号、豫发改收费函200672 号),市政府决定,从 2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国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是改革现行垃圾处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垃圾处理运行机制的需要,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改善我市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一

3、)征收范围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二)收费标准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 2 元;2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 元;3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 2 元;4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 5 元;5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 15 元;6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200 平方米以上含 200 平方米

4、)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 05 元。200 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对象以外的沿街门店每平方米每月 06 元;7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 2 元;8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 05 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9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 元;10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 1 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 5 元计收;11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 5 元;12对具

5、有餐饮、娱乐、住宿、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类别标准分别计收;13对已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住宅小区,每月向居住户每户收取 2 元(原物业管理费中已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 3 元)。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和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征收或委托有关机构代收。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统一管理,按月计收,逐级上缴,分段结算,计划核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垃圾场建设、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偿收集、运输处理成本,支付代征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8用于征收成本(征收手续费), 5用于奖励资金和征收机构硬件建

6、设,5用于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成本所占比例分摊。其余部分仍按收集、运输、处理 14:42:44 的比例,按计划拨付给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代征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要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持证收费。在收费大厅办理收费业务的,要在醒目位置明码标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收费票据。各征收单位要按规定将每日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市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缴库方式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部门 8的征收成本费,由市建委报送计划,5的奖励和征收机构硬件建设资金、

7、 5的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年编制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和执收人员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缴。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查处。本通知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原洛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垃圾代运管理平整费的批复(洛市价费字1993 32 号)、关于颁发洛阳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0 4 号)、关于调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2 46 号)、关于加强西瓜市场收费管理的

8、通知(洛市价费字199416 号)、关于收取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的批复(洛市价费字200012 号)5 个文件同时废止。附件: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 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 1591 号)和河南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9、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 139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各县(市)、吉利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并对垃圾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市财政、物价、工商、交通、公用、公

10、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将垃圾从投放点收集转运到垃圾中转站)、垃圾运输(将垃圾从中转站清运到垃圾处理场)、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第六条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年度申报登记、调查审核制度。申报登记、调查审核的具体规定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本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的具体规定如实申报。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洛阳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征收,或委托有关机构代收。委托征收工作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未取得管理机构委托,任何

11、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收集、自运能力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接受委托。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单位凭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书,到市物价行政主管机关申领收费许可证。第九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购领,各委托征收单位向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申请购领。第十条 对九年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负担。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凭有效证件,经市建设行

12、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缓交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6 个月。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征收单位实际征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应于当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并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账务核算和资金拨付核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项征管制度,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

13、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每日按照应缴费用的 3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生活垃圾代运费和无害化处理费同时停止执行;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 年 05 月 15 日 实施日期:2006 年 07 月 01 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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