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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水利-征求意见稿)18.2.5.docx

1、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规 定(交通水利-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工 程 监 理 专 业 人 员 队 伍 建 设 , 提 高 工 程监 理 专 业 人 员 素 质 ,提 升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水 平 , 维 护 国家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国 家职 业 资 格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监 理 工 程 师 , 是 指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考试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2、 书 , 并 经 注册 后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的 专 业 人 员 。第 三 条 国 家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实 行 准 入 类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纳 入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目 录 。凡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的 建 设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咨 询 等单 位 , 必 须 在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岗 位 配 备 监 理 工 程 师 。第 四 条 监 理 工 程 师 分 为 一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二 级 监 理 工程 师 。第 五 条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3、交 通 运 输 部 、 水 利 部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共 同 制 定 , 并 2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分 别 负 责 其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的 实 施与 监 督 。第 六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 水 利 部 按 照 职责 分 工 分 别 建 立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 住 房 城 乡建 设 部 负 责 建 立 全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管 理 信 息 库 , 促 进 监理 工 程 师 注 册 、 执 业 和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第二章 考试第 七 条 一 级

4、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大 纲 、统 一 命 题 、 统 一 组 织 的 考 试 制 度 。二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大 纲 , 各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自 主 命 题 并 组 织 实 施 的 考 试 制 度 。第 八 条 一 级 和 二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设 置 基 础 科目 和 专 业 科 目 。第 九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会 同 交 通 运 输 部 、 水 利 部 组 织拟 定 一 级 和 二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基 础 科 目

5、 的 考 试 大纲 , 组 织 一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基 础 科 目 命 审 题 工 作 , 并 提 出 考 试合 格 标 准 建 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 水 利 部 按 照 职 责 分 别 负 责拟 定 一 级 和 二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专 业 科 目 的 考 试 大 纲 ,组 织 一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专 业 科 目 命 审 题 工 作 , 并 提 出 考 试 合 格标 准 建 议 。 3 第 十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负 责 审 定 一 级 和 二 级 监 理 工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6、试 科 目 和 考 试 大 纲 , 组 织 实 施 一 级 监 理 工 程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 确 定 考 试 合 格 标 准 ; 会 同 住 房 城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 水 利 部 对 一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考 试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检 查 。第 十 一 条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交 通 运输 、 水 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全 国 统 一 的 考 试 大 纲 和 相 关 规 定 组

7、织 实 施 二 级 监 理 工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 考 试 合 格 标 准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第 十 二 条 凡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业务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行 ,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者 ,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一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 一 ) 取 得 二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 从 事 监 理 工 作 满 5年 ;( 二 ) 取 得 工 程 管 理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8、( 或 髙 等 职 业 教育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工 作 满 5 年 :取 得 土 木 建 筑 、 水 利 、 交 通 运 输 大 类 大 学 专 科 ( 或 高等 职 业 教 育 ) 学 历 ,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工 作 满 6 年 。( 三 ) 取 得 通 过 专 业 评 估 ( 认 证 ) 的 工 程 管 理 、 工 程设 计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位 ,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工 作 满4 年 ; 4 取 得 工 学 、 管 理 学 门 类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位 , 从 事 工 程监 理 业 务 工 作 满 5 年

9、 。( 四 ) 取 得 工 程 管 理 、 工 程 设 计 学 门 类 硕 士 学 位 或者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工 作 满 3 年 。( 五 ) 取 得 工 程 管 理 、 工 程 设 计 学 门 类 傅 士 学 位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工 作 满 1 年 。( 六 ) 取 得 其 他 专 业 类 ( 门 类 ) 相 应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的人 员 ,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工 作 年 限 相 应 增 加 1 年 。第十三条 凡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业 务 素 质 和 道 德

10、品 行 ,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之 一 者 ,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二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 ( 一 ) 取 得 工 程 管 理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 或 髙 等 职 业 教育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或 勘 测 、 检 测 业 务 工 作 满 2 年 ;取 得 土 木 建 筑 、 水 利 、 交 通 运 输 大 类 大 学 专 科 ( 或 高等 职 业 教 育 ) 学 历 ,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或 勘 测 、 检 测 业 务 工 作 满3 年 。( 二 ) 取 得 工 程 管 理 、 工 程 设

11、计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学 历 或 学 位 ,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或 勘 测 、 检 测 业 务 工 作 满 1 年 。取 得 工 学 、 管 理 学 门 类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或 学 位 , 从事 工 程 建 设 或 勘 测 、 检 测 业 务 工 作 满 2 年 。 5 ( 三 ) 取 得 其 他 专 业 类 ( 门 类 ) 相 应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的人 员 ,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或 勘 测 、 检 测 业 务 工 作 年 限 相 应 增 加1 年 。第 十 四 条 一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者 , 由各

12、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统 一 印 制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 水 利 部 分 别 与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用 印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一 级 ) 。 该证 书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 。第 十 五 条 二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者 , 由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13、部 门 ,颁 发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交 通 运 输 、 水 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别 与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用 印 的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二 级 ) 。 该 证 书 原 则 上在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内 有 效 。第三章 注册第 十 六 条 国 家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实 行 注 册 执 业管 理 制 度 。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且 从 事 工 程 监 理相 关 工 作 的 人 员 , 经 注 册 方 可 以 注 册 监

14、 理 工 程 师 名 义 从 事工 程 监 理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一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注 册 的 组 织 实 施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 水 利 部 分 别 负 责 。 二 级 6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注 册 的 组 织 实 施 由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 水 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负 责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 水 利 部 按 照 职 责 分工 , 制 定 相 应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并 监 督

15、执 行 。第 十 八 条 准 予 注 册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予 以 发 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 一级 ) ( 或 电 子 证 书 ) ;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交 通 运 输 、 水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发 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注册 证 ( 二 级 ) ( 或 电 子 证 书 ) 。第 十 九 条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时 应 持 注 册 证 书 和 执业 印 章 。 注 册 证 书 、 执 业 印 章 样 式 以 及 注

16、册 证 书 编 号 由 住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会 同 交 通 运 输 部 、 水 利 部 制 定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 水 利 部 及 省 级 住 房 城乡 建 设 、 交 通 运 输 、 水 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职 责 分 工 分 别 负责 注 册 证 书 的 制 作 和 发 放 ; 执 业 印 章 由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按照 统 一 规 定 自 行 制 作 。第四章 执业第 二 十 条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工 作 中 , 必 须 遵 纪 守 法 , 恪守 职 业 道 德 和 从 业 规 范 , 诚 信 执 业 , 并

17、 主 动 接 受 有 关 主 管 部 门的 监 督 检 查 和 行 业 自 律 。 7 第 二 十 一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 水 利 部 应 共同 建 立 健 全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诚 信 体 系 , 制 定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或从 业 标 准 规 范 , 并 指 导 监 督 信 用 评 价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得 同 时 受 聘 于 两 个 或 两个 以 上 单 位 执 业 , 不 得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执 业 , 严 禁“证 书 挂 靠 ”, 出 租 出 借 注 册 证 书 的

18、 , 由 发 证 机 构 撤 销 其注 册 证 书 , 不 再 予 以 重 新 注 册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的 国 际 互 认 和 国 际交 流 , 以 及 与 港 澳 台 地 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互 认 , 由 人 力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牵 头 , 会 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负 责 实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一 级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包 括 建 设项 目 全 过 程 工 程 监 理 管

19、 理 与 咨 询 等 ,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 一 ) 审 查 承 包 人 拟 选 择 的 分 包 项 目 和 分 包 人 ,报 发包 人 审 批 。( 二 ) 核 查 并 签 发 施 工 图 纸 。( 三 ) 审 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各 类 文 件 。( 四 ) 签 发 指 示 、 通 知 、 批 复 等 监 理 文 件 。( 五 ) 监 督 、 检 查 现 场 施 工 安 全 和 文 明 施 工 。( 六 ) 监 督 、 检 查 施 工 进 度 。 8 ( 七 ) 核 验 承 包 人 申 报 的 原 材 料 、 中 间 产 品 的 质 量 和工 程 施 工 质 量 。( 八

20、 ) 组 织 工 程 设 备 的 交 货 验 收 。( 九 ) 审 核 工 程 计 量 , 签 发 各 类 付 款 证 书 。( 十 ) 审 批 质 量 缺 陷 处 理 方 案 、 质 量 缺 陷 处 理 措 施 计划 , 组 织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处 理 的 验 收 和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备 案 表的 填 写 。( 十 一 ) 处 置 施 工 中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 十 二 ) 处 理 违 约 、 变 更 和 索 赔 等 合 同 事 宜 。( 十 三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 主 持 或 参与 工 程

21、 验 收 。( 十 四 ) 主 持 施 工 合 同 实 施 中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之 间 的协 调 工 作 。( 十 五 ) 解 释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第 二 十 五 条 二 级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协 助 一 级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 并 可 独 立 开 展 的 具 体 工 作内 容 :( 一 ) 核 实 进 场 原 材 料 质 量 检 验 报 告 和 施 工 测 量 成 果报 告 等 原 始 资 料 。( 二 ) 检 查 承 包 人 用 于 工 程 建 设 的 原 材 料 、 中 间 产 品和 工 程 设 备 等

22、 的 使 用 情 况 , 并 做 好 现 场 记 录 。 9 ( 三 ) 核 查 、 确 认 承 包 人 单 元 ( 工 序 ) 工 程 施 工 准 备 。( 四 ) 检 查 并 记 录 现 场 施 工 程 序 、 施 工 工 艺 等 实 施 过程 情 况 , 发 现 施 工 不 规 范 行 为 和 质 量 隐 患 , 及 时 指 示 承 包人 改 正 , 并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报 告 。( 五 ) 对 所 监 理 的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巡 视检 查 , 对 工 程 项 目 的 重 要 隐 蔽 工 程 和 关 键 部 位 的

23、施 工 进 行旁 站 。( 六 ) 协 助 监 理 工 程 师 预 审 施 工 措 施 计 划 。( 七 ) 核 实 工 程 计 量 结 果 , 检 查 和 统 计 计 日 工 情 况 。( 八 ) 检 查 、 监 督 工 程 现 场 的 施 工 安 全 和 文 明 施 工 措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指 示 承 包 人 纠 正 违 规 行为 , 并 向 一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报 告 。( 九 ) 检 查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日 志 和 试 验 室 记 录 。( 十 ) 核 实 承 包 人 质 量 评 定 的 相 关 原 始 记 录 。( 十 一 )

24、 依 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授 权 填 写 监理 日 志 。第 二 十 六 条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在 其 规 定 业 务 范 围 内 的工 作 成 果 上 签 章 。 对 外 的 工 程 监 理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应 由 监 理 工程 师 审 核 并 加 盖 印 章 。 10 第 二 十 七 条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的 人 员 , 应 当 按 照国 家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 更 新专 业 知 识 ,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第五章 附则第 二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发 布 之 前 取 得 的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人 员资 格 证 书 、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以 及 水 利 工 程 监 理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 效 用 不 变 。第 二 十 九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取 得 一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 二 级 监 理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 可 认 定 其 具 备 工 程 师 、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 ,并 可 作 为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称 的 条 件 。第 三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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