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投 资 作 用 ,提 高 政 府 投 资效 益 ,规 范 政 府 投 资 行 为 ,激 发 社 会 投 资 活 力 ,制 定 本 条例 。解 读在经济增长压力巨大时期出台本条例,说明:一是与2008 年金融危机的经济刺激政策不同,尽管当前经济增长压力巨大,但中央调整经济结构的决心坚定;二是靠投资拉动经济的时代已经过去,大范围的造城时代已经结束,政府投资未来将着重考量其作用和效益,作用方面表现在政府投资将着眼于有助经济提质增效、前期回报低且不适合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方面表现在政府投资将把投资价值和提升服务品质作为评价标准;三是
2、政府直接补贴企业的时代也将结束,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压力将增大,市场将促使建筑企业分化、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四是肯定 PPP 政策的作用,未来 PPP 项目将成为常态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之一;五是未来一段时间,央行会先启动逆回购等非常规货币政策,逐步消化流动性过剩,同时人民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的步伐将加快,国内差异化信贷政策将更加明显,利率将会出现多极分化,常规信用贷款成本将会稳中弱有上升(政策扶持的除外),市场化程度高的标准化产品(如 PPP 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成本会下降,投行业务将会快速发展。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政 府 投 资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使 用预 算 安
3、 排 的 资 金 进 行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建 设 活 动 ,包 括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技 术 改 造 等 。解 读境外投资行为不适用,鼓励企业和政府走出去。政府预算资金可不分资金的股债性质,政府债可以作为资本金使用。从政府预算的定义理解,政府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政府的所有收支都应纳入预算范围。对于政府使用预算资金但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政府补资源(非资金)的行为本条例并未规定,应有政策空间。第 三 条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应 当 投 向 市 场 不 能 有 效 配 置 资源 的 社 会 公 益 服 务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4、、农 业 农 村 、生 态 环 境保 护 、重 大 科 技 进 步 、社 会 管 理 、国 家 安 全 等 公 共 领 域 的项 目 ,以 非 经 营 性 项 目 为 主 。国 家 完 善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发 挥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的 引 导 和带 动 作 用 ,鼓 励 社 会 资 金 投 向 前 款 规 定 的 领 域 。国 家 建 立 政 府 投 资 范 围 定 期 评 估 调 整 机 制 ,不 断 优 化政 府 投 资 方 向 和 结 构 。解 读政府投资主要以非经营性公共领域的项目为主,与 PPP结合来看,PPP 的三种模式中未来使用者付费和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 补贴
5、的 项目将占主导,政府付费项目原则上将以政府投资为主。第 四 条 政 府 投 资 应 当 遵 循 科 学 决 策 、规 范 管 理 、注重 绩 效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政 府 投 资 遵 循 的 原 则 与 PPP 模 式 遵 循 的 “规 范 运 行 、严 格 监 管 、公 开 透 明 、诚 信 履 约 ”原 则 相 符 应 。第 五 条 政 府 投 资 应 当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和 财 政 收支 状 况 相 适 应 。国 家 加 强 对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的 预 算 约 束 。政 府 及 其 有 关部 门 不 得 违 法 违 规 举 借 债 务 筹 措
6、政 府 投 资 资 金 。解 读强调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决心,与 2018 年财经 23 号等文件相呼应,核心是禁止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为地方政府融资。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实质是有多少钱办多大事,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未来政府直接投资的基建项目将会减少。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优化区域和发展区域内的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将是基建市场的热点。第 六 条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按 项 目 安 排 ,以 直 接 投 资 方 式为 主 ;对 确 需 支 持 的 经 营 性 项 目 ,主 要 采 取 资 本 金 注 入 方式 ,也 可 以 适 当 采 取 投
7、资 补 助 、贷 款 贴 息 等 方 式 。安 排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应 当 符 合 推 进 中 央 与 地 方 财 政 事权 和 支 出 责 任 划 分 改 革 的 有 关 要 求 ,并 平 等 对 待 各 类 投 资主 体 ,不 得 设 置 歧 视 性 条 件 。国 家 通 过 建 立 项 目 库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使 用 政 府 投 资 资金 项 目 的 储 备 。解 读与 PPP 政策相衔接,经营性项目(PPP 中的使用者付费和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 补贴项目)政府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但需进行“两评一案” 的 论证和审批,以证明确需支持),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以政
8、府直接投资为主,非经营性项目能否以 PPP 模式实施未作要求,从文件看可理解为辅助方式,但应符合财综 10 号文的有关规定。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是政府补贴的方式,其中贷款贴息政策是指国家为扶持某行业,对该行业的贷款实行利息补贴,也称贴息贷款,如 PPP 中的综合管廊 项目,国家实行低息的补充抵押贷款政策。第 七 条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的规 定 ,履 行 政 府 投 资 综 合 管 理 职 责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依 照 本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履 行 相 应 的 政 府 投资 管 理 职 责
9、。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门 依 照 本 条 例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履 行 相 应的 政 府 投 资 管 理 职 责 。解 读我国的法定政府分为五级,即: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乡(镇),本条例取消了乡(镇)政府的投资权,也意味着乡(镇)政府不能从事 PPP 业务。第 二 章 政 府 投 资 决 策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会 发 展 规 划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和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结 合 财政 收 支
10、 状 况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的 项 目 ,规 范 使用 各 类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第 九 条 政 府 采 取 直 接 投 资 方 式 、资 本 金 注 入 方 式 投资 的 项 目 (以 下 统 称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编 制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按 照 政 府 投 资管 理 权 限 和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门 审 批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前 期 工 作 ,保 证 前期 工 作
11、的 深 度 达 到 规 定 的 要 求 ,并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以 及 依 法 应 当 附 具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真 实性 负 责 。解 读政府投资项目的控制落脚于初步设计,对应的投资额为初步设计概算,建设部 2017 年 9 月出台了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参考计算方法等文件,对原有的概算组成进行了调整,值得对比分析。项目单位对项目前期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明确了问责机制,有利于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2017 年 92 号文指出的 PPP 项目“ 两评一案”不科学、不合理问题。第
12、 十 条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项 目 外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和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以 下简 称 在 线 平 台 ),使 用 在 线 平 台 生 成 的 项 目 代 码 办 理 政 府投 资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在 线 平 台 列明 与 政 府 投 资 有 关 的 规 划 、产 业 政 策 等 ,公 开 政 府 投 资 项目 审 批 的 办 理 流 程 、办 理 时 限 等 ,并 为 项 目 单 位 提 供 相 关咨 询 服 务 。解
13、 读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的 建 立 与 PPP 综 合 信 息 平 台的 建 立 都 属 国 家 顶 层 设 计 重 要 环 节 ,让 项 目 在 阳 光下 运 行 真 正 接 受 全 社 会 的 监 督 。第 十 一 条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相 关 领 域 专 项 规 划 、产 业 政 策等 ,从 下 列 方 面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审 查 ,作 出 是 否 批 准的 决 定 :(一 )项 目 建 议 书 提 出 的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二 )可 行 性
14、 研 究 报 告 分 析 的 项 目 的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性 、社 会 效 益 以 及 项 目 资 金 等 主 要 建 设 条 件 的 落 实 情 况 ;(三 )初 步 设 计 及 其 提 出 的 投 资 概 算 是 否 符 合 可 行 性研 究 报 告 批 复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要 求 ;(四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审 查 的其 他 事 项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不予 批 准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项 目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15、。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或 者 投 资规 模 较 大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门 应 当 在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评 估 、公 众 参 与 、专 家 评 议 、风 险评 估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解 读从 项 目 的 审 批 要 件 上 看 基 本 没 有 调 整 ,PPP 应划 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类 型 ,严 格 按 上 述 程 序 执 行 。由于 本 条 例 问 责 机 制 的 建 立 ,将 加 大 政 府 发 改 部 门 的审 批 责
16、任 。如 何 判 断 项 目 属 于 重 大 影 响 或 者 投 资 规模 较 大 ,目 前 尚 无 具 体 标 准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估 计 地 方 政 府 会 采 取 将 所 有 项 目 均 视 为 重 大 影 响或 者 投 资 规 模 较 大 型 。第 十 二 条 经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的投 资 概 算 是 控 制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依 据 。初 步 设 计 提 出 的 投 资 概 算 超 过 经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报 告 提 出 的 投 资 估 算 10%的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向
17、投 资 主 管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部 门 可 以 要 求 项 目 单 位 重 新 报 送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解 读概 算 不 超 估 算 的 10%一 直 是 地 方 政 府 审 查 概 算时 坚 持 的 原 则 ,此 次 列 入 国 务 院 条 例 ,从 法 律 阶 位上 提 升 。本 条 明 确 了 概 算 超 估 算 10%的 处 理 原 则 ,但 由 于 涉 及 问 责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超 估 算 10%后重 新 审 批 概 算 的 可 能 性 将 变 得 异 常 困 难 。对 建
18、筑 企业 而 言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已 完 未 验 工 程 ,若 涉 及 超 估算 10%的 ,则 需 要 通 过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等 措 施 消 化 。第 十 三 条 对 下 列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简 化 需 要 报 批 的 文 件 和 审 批 程 序 :(一 )相 关 规 划 中 已 经 明 确 的 项 目 ;(二 )部 分 扩 建 、改 建 项 目 ;(三 )建 设 内 容 单 一 、投 资 规 模 较 小 、技 术 方 案 简 单 的项 目 ;(四 )为 应 对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19、社会 安 全 事 件 等 突 发 事 件 需 要 紧 急 建 设 的 项 目 。前 款 第 三 项 所 列 项 目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采 取 投 资 补 助 、贷 款 贴 息 等 方 式 安 排 政 府投 资 资 金 的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第 三 章 政 府 投 资 年 度 计 划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负 责 安 排 的 政 府投 资 编 制 政 府 投 资 年 度 计 划 ,国 务 院
20、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对 其 负责 安 排 的 本 行 业 、本 领 域 的 政 府 投 资 编 制 政 府 投 资 年 度 计划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本 级 人 民 政 府的 规 定 ,编 制 政 府 投 资 年 度 计 划 。第 十 六 条 政 府 投 资 年 度 计 划 应 当 明 确 项 目 名 称 、建设 内 容 及 规 模 、建 设 工 期 、项 目 总 投 资 、年 度 投 资 额 及 资金 来 源 等 事 项 。第 十 七 条 列 入 政 府 投 资 年 度 计 划 的 项 目 应 当 符 合 下列 条 件 :(一 )采 取 直
21、接 投 资 方 式 、资 本 金 注 入 方 式 的 ,可 行 性研 究 报 告 已 经 批 准 或 者 投 资 概 算 已 经 核 定 ;(二 )采 取 投 资 补 助 、贷 款 贴 息 等 方 式 的 ,已 经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三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八 条 政 府 投 资 年 度 计 划 应 当 和 本 级 预 算 相 衔 接 。第 十 九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经 批 准 的 预 算 ,按 照 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库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足
22、 额 办 理 政府 投 资 资 金 拨 付 。解 读强 调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的 科 学 性 、规 范 性 ,使 年 度投 资 计 划 与 年 度 预 算 有 效 衔 接 ,与 新 预 算 法 结 合理 解 ,政 府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与 年 度 预 算 也 应 与 中 期 投资 规 划 和 中 期 预 算 规 划 相 衔 接 。第 四 章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实 施第 二 十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应 当 符 合 本 条 例和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建 设 条 件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建设 条 件 的 ,不 得 开 工 建
23、 设 。国 务 院 规 定 应 当 审 批 开 工 报 告 的 重 大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审 批 手 续 后 方 可 开 工 建 设 。第 二 十 一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规 模 和 建 设 内 容 实施 ;拟 变 更 建 设 地 点 或 者 拟 对 建 设 规 模 、建 设 内 容 等 作 较大 变 更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原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第 二 十 二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24、资 金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确 保 落 实 到 位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不 得 由 施 工 单 位 垫 资 建 设 。第 二 十 三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投 资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经 核 定 的 投 资 概 算 。因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价 格 上 涨 、地 质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等 原 因 确 需 增 加 投 资 概 算 的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提 出 调 整 方 案及 资 金 来 源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原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部 门 或 者投 资 概 算 核 定 部 门 核 定 ;涉 及 预 算 调
25、 整 或 者 调 剂 的 ,依 照有 关 预 算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解 读强 调 施 工 许 可 的 重 要 性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不 得 由施 工 单 位 垫 资 建 设 ,实 质 是 禁 止 当 前 部 分 地 方 政 府推 行 的 “EPC+F”模 式 ,未 来 施 工 企 业 将 无 垫 资 压 力 ,但 同 时 政 府 直 接 投 资 项 目 也 将 减 少 ,市 场 竞 争 压 力将 加 大 。第 十 二 条 明 确 了 概 算 超 估 算 10%时 的 处 理方 式 ,本 条 可 理 解 为 明 确 了 估 算 10%以
26、内 的 概 算 调整 原 则 ,建 设 规 模 、建 设 内 容 和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价格 上 涨 、地 质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等 原 因 可 调 整 概 算 。第 二 十 四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合理 确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工 期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预 。解 读杜 绝 行 政 意 识 搞 政 绩 工 程 ,减 轻 施 工 企 业 因 政绩 工 程 造 成 的 成 本 增 加 压 力 。第 二 十 五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成 后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27、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并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及 时 办 理 竣 工财 务 决 算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结 余 的 财 政 资 金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缴 回 国 库 。解 读强 调 竣 工 验 收 和 竣 工 决 策 的 重 要 性 和 同 步 性 ,但 未 对 竣 工 验 收 和 财 务 决 算 时 间 作 出 规 定 ,能 否 及时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和 财 务 决 算 对 施 工 企 业 影 响 依 然很 大 。第 二 十 六 条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有
28、代 表 性 的 已 建 成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委托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对 所 选 项 目 进 行 后 评 价 。后 评 价 应 当 根 据项 目 建 成 后 的 实 际 效 果 ,对 项 目 审 批 和 实 施 进 行 全 面 评 价并 提 出 明 确 意 见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第 二 十 七 条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和 依 法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负有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其 他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在 线 监 测 、现 场 核 查等 方 式 ,加 强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通
29、 过 在 线 平 台 如 实 报 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开 工 建 设 、建 设 进 度 、竣 工 的 基 本 信 息 。第 二 十 八 条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和 依 法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负有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其 他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信 息共 享 机 制 ,通 过 在 线 平 台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政府 投 资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将 项 目 审 批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文件 、资 料 存 档 备 查 。第 三 十
30、条 政 府 投 资 年 度 计 划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和实 施 以 及 监 督 检 查 的 信 息 应 当 依 法 公 开 。第 三 十 一 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绩 效 管 理 、建 设 工 程 质量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等 事 项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解 读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形 成 闭 环 管 理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第 三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对 负 有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31、分 :(一 )超 越 审 批 权 限 审 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二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予 以 批 准 ;(三 )未 按 照 规 定 核 定 或 者 调 整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投 资概 算 ;(四 )为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项 目 安 排 投 资 补 助 、贷 款 贴 息 等政 府 投 资 资 金 ;(五 )履 行 政 府 投 资 管 理 职 责 中 其 他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权 、徇 私 舞 弊 的 情 形 。第 三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照 有 关 预 算 的 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32、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一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违 法 违 规 举 借 债 务 筹 措 政 府投 资 资 金 ;(二 )未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办 理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拨 付 ;(三 )转 移 、侵 占 、挪 用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第 三 十 四 条 项 目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暂 停 、停 止 拨 付 资 金 或 者 收 回 已 拨 付 的 资金 ,暂 停 或 者 停 止 建 设 活 动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33、 给 予 处 分 :(一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建 设 条 件 开 工 建 设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二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或 者 投 资 补 助 、贷 款 贴 息 等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三 )未 经 批 准 变 更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点 或 者 对建 设 规 模 、建 设 内 容 等 作 较 大 变 更 ;(四 )擅 自 增 加 投 资 概 算 ;(五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垫 资 建 设 ;(六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实 施 或 者 不 按 照 建 设
34、 工 期 实 施 已批 准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第 三 十 五 条 项 目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将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批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存 档 备 查 ,或 者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项 目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的 ,责 令 改 正 ,对 负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三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究 刑 事 责 任 。解 读问 责 机 制 的 建 立 将 有 利 于 文 件 落 地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七 条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领 域 政 府 投 资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原 则另 行 制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队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按 照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执 行 。解 读国 防 科 技 工 业 领 域 、军 事 领 域 不 适 用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