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 年 10 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 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修改为“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附:1980
2、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费 务类率 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100 以下 1.5% 1.5% 1.0%100-500 1.1% 0.8% 0.7%500-1000 0.8% 0.45% 0.55%1000-5000 0.5% 0.25% 0.35%5000-10000 0.25% 0.1% 0.2%10000-100000 0.05% 0.05% 0.05%1000000 以上 0.01% 0.01% 0.01%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 万元1.0%=1 万元(500-100)万元0.7%=2.8 万元(1000-500)0.55%=2.75 万元(5000-1000)0.35%=14 万元(6000-5000)0.2%=2 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