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导论,一、家庭法的概念 二、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四、家庭的社会功能 五、家庭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六、家庭法的规范内容,第一节 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家庭法的概念,(一)家庭法的概念 家庭法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家庭法的名称和含义,不同的时代和国家,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在古代罗马法中称其为亲属法。当代各国有称其为亲属法的,有称其为家庭法,也有仅称其为家庭法或家事法。,(三)家庭法的分类,第一,非纯粹的家庭法和纯粹的家庭法 第二,形式意义上的
2、家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家庭法。,二、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据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第一,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但是,它是家庭领域财产关系发生的根据。 第二,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它是随着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
3、发生,随着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三、家庭法的主要特征,(一)伦理性(二)习俗性(固有性)(三)强行性,四、家庭的社会功能,(一)人类社会的延续 (二)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三)文化教育功能,五、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家庭法与宪法 (二)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 (三)家庭法与行政法 (四)家庭法与刑法 (五)家庭法与诉讼法 家庭法与劳动法、国际私法以及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合法利益的法律等也有一定联系。,六、家庭法的规范内容,(一)规范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动(二)规范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规范亲属中的弱者特殊法律保护,七、家庭法的渊源与地位,
4、(一)家庭法的形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二)家庭法的地位,历史类型诸法合一的古代家庭法附属于民法组成部分的近现代家庭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家庭法,2. 家庭法的私法性第一,人法(主体身份法)属性第二,主体平等性,不得违背伦理的尊卑长幼第三,调整对象的从属性,第二节 家庭制度及其类型,一、家庭的属性二、家庭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的关系三、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家庭的属性,(一)家庭的自然属性(二)家庭的社会属性,(一)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两性差异、性的本能、血缘关系等。)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基础。正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5、自然规律产生和构构成的婚姻家庭使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具有稳固的物质载体。,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2、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二)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在本质上婚姻家庭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6、,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同时,社会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婚姻家庭形态。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逐步递进至高级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
7、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社会属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只能从社会制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二、家庭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的关系,(一)家庭制度与经济制度(二)家庭制度与政治制度(三)家庭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四)家庭制度与计划生育制度,(
8、一)家庭制度与经济制度,家庭是人类历史上出现最早的社会经济组织,近代以来,家庭结构和家庭行为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家庭的一些基本性质和功能依然保持。中国不少传统名牌产品,如张小泉剪刀、全聚德烤鸭、内毕升布鞋、同仁堂药丸等都是在家庭作坊中孕育产生的。,首先,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生产组织。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家庭都是一个经济单位,都有家庭的财产和预算,家庭的生产和消费,因而也就有家庭的产权。依照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农用土地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分配,并以此形成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家庭生活的很多方面可以社会化,家庭的某些服务和需要可以通过社会生产来满足,减少了
9、分配在大多数家庭活动的时间,但有很多方面是无法替代的。例如,人本身的生产、儿童和老人的扶养。,(二)家庭制度与政治制度,从古至今,政治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政治问题,而总是和方方面面牵扯不清,比如婚姻,王昭君和亲匈奴,文成公主远嫁松赞干布,都是政治婚姻的表率。三国时期的政治婚姻也就成了维系各方势力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武力征战是巩固其封建统治地位的主要手段,还有另外一种非征战的手段,就是联姻。多个朝代都有这个历史,利用这种政治手段,通过婚姻达到民族团结,百姓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富强。,南亚的家族政治,政治可以说是南亚的一项家族事业。斯里兰卡是班达拉奈克家族独步天下;孟加拉国是由卡
10、莉达齐亚和谢赫哈西娜统领的两大家族轮流执政;巴基斯坦曾经是布托和谢里夫两大家族轮流坐庄;印度的尼赫鲁甘地家族一直是国大党的领袖。,南亚地区的老百姓还有一种惯性思维,他们习惯于家族式经营。这种家族作坊式经营是传统的根基与命脉所在。他们重视自己的家族,也就不会轻视别人的家族,对于社会地位高的家族更是表现出相当的尊重。印度人的强烈家族意识是在历史上逐渐形成的。这种家族意识决定了民众对待国家和政治的态度。传统的等级制度也加强了他们的家族观念。除此之外,种姓观念至今根深蒂固。印度中产阶级大都接受过西方民主教育,却依然抹不去内心潜藏的等级意识。,日本的世袭家族政治,日本政坛是家族世袭的亚洲传统与西方现代民
11、主制度杂交的产物。日本战后几乎所有的首相都出自于世袭议员群体,最典型代表就是最近三名首相:安倍晋三、福田康夫和麻生太郎,他们的父亲、祖父,或者岳父都担任过日本国会议员、部长、首相等高级职务。而日本国民对于这样的政坛惯例传统就像他们对于天皇制度一样,习惯而且认可。这种日本国情,某种意义上对过去几十年日本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但也使日本政坛关系复杂化,权钱交易丑闻屡有发生,增加了政治和经济改革的难度。,(三)家庭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传统家庭构成社会生活的核心和基础,为家庭成员提供包括养老、医疗、生育、救济、福利等全方位的保障功能,家庭保障的费用支出全部由家庭承担,保障基金的积累增值、代
12、际之间的转移支付等等过程,一应在家庭中完成。中国家庭的保障机能经由儒家等传统文化精神的滋润得以强化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殊规定性。,中年家庭成员承受着“双重缴费”的重负,具体而言,中年家庭成员既要为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辈缴费,又要为抚育下辈缴费。保障机制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存在“难抗大风浪”的缺陷。一些原本颇有实力的家庭,只因家庭成员(尤其是中年家庭成员)的病重或病逝而日益破落衰败。,(四)家庭制度与计划生育制度,两种不同的计划生育:一种计划生育又称为“家庭计划”,是指夫妇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计划和决定家庭人口的数量和生育的间隔,政府只起着引导的作用,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这就是国际通行
13、的“计划生育”。二种计划生育的实质是“政府计划”,夫妇不能自主决定生多少个孩子,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因此,这种计划生育被称为“强制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家庭的义务。家庭是计划生育的实施者。,三、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二)对偶婚制(三)一夫一妻制,(一)群婚制 群婚制又称集团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家庭形态。 群婚制具体分为两种: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也称血缘家庭,是指同辈分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它排斥了不同辈分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排除不同辈分的男女之间通婚,这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婚姻禁令。
14、,2.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源群婚制也称普那路亚婚或半血缘婚,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普那路亚是“亲密的同伴” (夏威夷语)的意思。亚血缘婚仍然是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的权利。,(二)对偶婚制,对偶婚制是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同时他们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的对偶制,是人类社会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个家庭形态。它是具有从集团婚向个体婚过渡性质的婚姻形态。,对偶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与群婚相比,配偶的范围在逐步缩小,最后相对集中为一对配偶。 第二,与一夫一妻制相比,成对配偶的同居仍然显得十分脆弱,不稳定牢固。 第三,对偶婚制是具有过渡性质的婚姻形态。它即具有群婚制的某些特征,又有一夫一妻制的雏形。它在不断地减少多偶因素的过程中,为过度到一夫一妻制创造着条件。,(三)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即个体婚,所谓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这种家庭制度产生于原始社会野蛮时代的时期。,一夫一妻制的优点: 第一,利于家庭的稳定。 第二,利于子女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