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两个:(1 )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年应税销售额,即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年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上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含 80 万元)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2、万元以上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上注 1: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 (1+3%)注 2: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注 3: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2 )定性标准: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水平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b.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