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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章程.doc

1、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平学院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天平学院名称是 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以下简称天平学院) 。第三条 天平学院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 8 号。第四条 天平学院经费来源是非财政补助(自收自支) 。第五条 天平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其中苏州科技学院出资 900 万元,苏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 2100 万元。第六条 天平学院的举办单位是苏州科技学院和苏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七条 天平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江苏省事业单

2、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第二章 宗旨与业务范围第八条 天平学院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各类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第九条 天平学院的业务范围:本科学历教育第三章 举办单位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天平学院的举办者是苏州科技学院和苏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但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院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天平学院财务会

3、计报告;(四)推荐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人选;(五)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理事会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第十一条 天平学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3 年。天平学院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对举办单位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由举办者(由举办者委派)代表、天平学院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天平学院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 1 人,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4、检查天平学院财务;(二)对天平学院理事、院长执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天平学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天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 11 名理事组成,由举办者(由举办者委派)代表、天平学院行政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社会中立人士(由举办者提名)。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提出天平学院章程的修改意见;(二)审议天平学院业务发展规划;(三)审定天平学院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拟定天平学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五)审定天平学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六)任免或提名天平学院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七)审议天

5、平学院财务预算和决算;(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十)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十一)拟订单位合并、分设、变更、解散的方案;(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节 理事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监事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天平学院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天平学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参

6、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检查天平学院的财务状况;(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六)天平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天平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四)不擅自公开天平学院涉密信息;(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天平学院牟取不当利益;(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或者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或者

7、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第三节 理事长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2 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确

8、认理事会会议议题;(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五)法律、法规和天平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二次会议。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二)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五)制作会议记录

9、。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 2/3 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天平学院章程的修改;(二) 天平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 天平学院发展规划;(四) 天平学院年度预算、决算;(五) 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六) 罢免、增补理事。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天平学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

10、内容:(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二)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主要议题及议程;(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五章 管理层第三十一条 天平学院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三十二条 天平学院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学院的业务活动计划;(二)组织开展学院的业务活动;(三)管理学院的财务和资产;(四)向学院理事会提出一般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五)负责学院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六)执行理事会的其他决议。第三十三条 天平学院院长由

11、举办单位推荐,理事会任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天平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由天平学院院长提名、理事会任免。第三十四条 天平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天平学院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提出并组织实施天平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三)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任免行政部门负责人;(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天平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决定所聘人员的工资和所有福利待遇;(八)管理使用好天平学院的财产和资金。第三十五条 天平学院理事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12、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天平学院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六条 天平学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 天平学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天平学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十八条 天平学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第三十九条 天平学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四十条 天平学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天平学院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二条 天平学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

13、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一)每年的招生简章等招生宣传用材料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及时社会公布。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将招生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二)财务状况每年接受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检验。(三)天平学院院长每年年终在学院理事会会议上向全体理事报告年度工作情况、财务状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四)人员招聘、人事调整、评优和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均及公示。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天平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

14、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四十四条 天平学院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在 15 日内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天平学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15 日内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天平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天平学院章程进行处置。第九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八

15、条 天平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30 日内报登记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 7 月 15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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