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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的收回与集体土地的征收177p.ppt

1、国有土地的收回与集体土地的征收,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长沙,一,第一部分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介绍第二部分 十二五规划中有关土地开发及调控的政策介绍第三部分 国有土地的收回 第四部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五部分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内容提要,第一部分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介绍一、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根本法律宪法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根本法律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2、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基本法律民法通则1986年民法通则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部分对土地加以规定。,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基本法律物权法全面肯定了土地管理法,将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以基本法形式确立下来。,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8年12月29日修正1998年8月29日修订2004年

3、8月28日修正,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专项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出让、转让、抵押等进行了规定,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配套法规建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国土部制定20余部土地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各地先后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划、市场建设、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150部,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以宪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经济社会科

4、学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重要文件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97年11号文件)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发200428号,简称28号文件)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简称31号文件)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土地权利制度(二)土地权力制度,土 地 法 律 制 度,土地权利制度,土地权力制度,土地物权体系,权利救济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土地市场制度,征收征用制

5、度,土地利用制度,执法监察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规划计划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动态平衡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第二部分 十二五规划中有关土地开发及调控的政策介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与土地相关的数字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与土地相关的内容 第四章政策导向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把短期调控政策和长期发展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财政、货币、投资、产业、土地等各项政策协调配合,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增

6、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合理调控经济增长速度,更加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实现经济增长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八章第一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八章第二节建立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制度完善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促进土地增值收益和农村存款主要

7、用于农业农村。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机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九章第二节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实行差别化的土地管理政策,科学确定各类用地规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十二章第三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先补后占,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实行最严格

8、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按照节约集约和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时序。提高土地保有成本,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鼓励深度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严格用途管制,健全节约土地标准,加强用地节地责任和考核。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年6月3日,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 简称纲要)经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正式印发。纲要阐明了“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是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重要部署,是指导未来五年国土资源事业改

9、革发展的行动纲领。纲要编制历时2年,数易其稿,共10章41节,3.8万余字。纲要深刻把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充分吸收了国土资源战略研究、18个规划专题研究等成果,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十一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取得的成效,一、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全国共批准新增建设用地3300多万亩,单位GDP建设用地消耗下降29%,全国土地出让收入近7万亿元。同时,在开发强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铝、铅锌和金等大宗重要矿产资源保有储量仍实现了较快增长,形成一批新的国家级战略资源基地,显著提高了国内重要矿产供给能力。,“十一五”时期

10、国土资源工作取得的成效,二、国土资源保护和监管秩序持续向好。 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5.6亿亩以上;全国土地整治面积6000多万亩,新增耕地2100多万亩,农业生产能力提高10%20%;整合矿区6574个,减少矿业权2.6万多个。土地矿产违法违规形势逐步好转,尤其近三年来,土地违法用地宗数、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平均分别下降25%、24%和26%,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发生率下降32%。,“十一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取得的成效,三、国土资源维护民生力度不断加大。 征地补偿标准提高30%以上,2500多万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供地超过68万亩;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不

11、断提高,在全国30个省(区、市)1000多个县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成功避让地质灾害3000多起,避免人员伤亡近19万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20多亿元。,“十一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取得的成效,四、国土资源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 组织开展国家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战略研究,编制实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地灾防治规划。“两法”修改稳步推进,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同时,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矿产资源三项调查取得积极成果,利用科技手段创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此外,全系统队伍的执行力、战斗力显著增强。,十二五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一是我国基本国情、发展阶段

12、和资源禀赋决定了资源约束将长期存在;二是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导致资源刚性需求持续增长、供需矛盾不断加剧;三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资源节约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进一步拓宽国土资源服务领域;五是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深刻变化和全球资源竞争日趋激烈导致利用国外资源的风险和难度加大。,“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实行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坚持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统筹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不断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以加快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

13、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和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基本要求,1、坚持把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2、坚持把强化国土资源保护作为中心任务3、坚持把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为主攻方向4、坚持把服务社会维护权益作为重要准则5、坚持把强化执法监管作为重要保障6、坚持把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作为强大动力,“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主要目标,纲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战略部署,在综合考虑发展趋势和具体条件的基础上,统筹发展与保护,兼顾当前与长远,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土地、矿产、地质、海洋、测绘5个方面13项主要指标,其

14、中约束性指标4项,预期性指标9项。 突出三个特点: 一是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指引,把国土资源管理与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以及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衔接。 二是更加明确了资源保障、资源节约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目标。 三是明确了指标属性,首次明确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等指标,为推进相关工作提供了考核标准和抓手,增强了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主要目标,D:个人讲课土地一级开发网长沙20120401十二五土地重大指标.pdf,“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政策导向,紧紧围绕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深化改革、开拓创新,

15、着力破解制约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环境:1、加快转变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2、完善资源市场配置机制;3、加强和改善资源宏观调控;4、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管理信息化;5、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6、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第三章 提升国土资源保障和服务能力,第一节 保障科学发展用地需求1、实行差别化的供地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提高供地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结合人口密度、经济密度和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合理安排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调控。东部发达地区,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16、,加快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部和东北地区,应与产业转移和基础设施建设相适应,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西部欠发达地区,要加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力度,鼓励使用未利用土地,促进耕地保护、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土地供应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倾斜,保障国家重点建设。禁止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供地。,第三章 提升国土资源保障和服务能力,2、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着力通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必要用地。推进城乡闲置、低效土地盘活再利用,增强现有土地对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鼓励

17、各项建设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盐碱地、荒草地和裸土地。积极引导城乡建设向地上、地下空间发展,促进土地立体集约利用。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控制规模的前提下,有序开展围填海造地,统筹陆海开发。,第三章 提升国土资源保障和服务能力,3、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统筹保障各业各类用地合理需求。完善规划修改制度,探索实行规划动态管理。实施区域、城乡、产业用地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监管,发挥计划的导向和调控作用。4、加强土地资源调查评价监测。,第四章 强化国土资源

18、保护,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1、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地、上图、入网及实时监管系统,从严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不占或少占耕地。“十二五”期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800万亩以内。,第四章 强化国土资源保护,2、加强补充耕地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坚持先补后占,进一步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探索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新途径。积极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因运输成本等原因不能用于新开垦耕地建

19、设的,应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积极应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壤地质调查测评分析成果,建立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制度,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资金使用方式,健全相关制度标准,严格项目实施稽查,用足用好新增费。,第四章 强化国土资源保护,3、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群众自主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体推进。以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十二五”期间,土地整治4亿亩以上;提高现有116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耕地质量,新建一批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散

20、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治。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坚决制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盲目大拆大建、侵害农民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整治中的权属管理,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十二五”期间,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整治农村建设用地450万亩。加快土地复垦,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十二五”期间,复垦损毁土地2250万亩,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土地全面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及时复垦。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的评定和验收;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

21、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第四章 强化国土资源保护,4、完善耕地保护利益调节与共同责任机制。提高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补贴力度,推进政府保护责任与国家财政补贴相挂钩。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机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对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多种形式激励性补偿。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推动落实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第五章 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一节 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1、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以土地供应的硬约束促进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

22、转变。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强度,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审核开发区用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扩区、升级。,第五章 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2、强化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加大建设用地保有环节税收调节力度,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积极推行节地型城、镇、村更新改造,促进城市低效土地二次开发和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作用的发挥及综合利用。鼓励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新兴产业。研究推广各类建设节地技术和模式,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和利用效率。

23、,第五章 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3、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坚持规划先行、计划控制、群众自愿、严格监管,促进城乡建设统一布局、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严格划定城镇开发边界,调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时序,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防止城镇建设用地过度扩张。调整城镇用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和自住性普通住宅建设用地。调整优化工矿用地布局,改变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现状。,第五章 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4、建立健全节约用地评价考核制度。建立政府节约用地目标考核制度。开展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将考核结

24、果作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和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依据。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清查,完善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扩区、升级的依据。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充分挖掘城市建设用地利用潜力,推动城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第一节 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建设1、积极推进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及宗地统一编码建设。为构建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奠定产权基础。,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2、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入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实现除保障性住房、军事用地、特殊用地外,

25、其余土地一律有偿使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试点。依托现有土地有形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场交易。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构建城乡一体的土地等级和地价体系。,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3、加强矿业权市场制度建设。,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4、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网上交易和监管,及时对土地供应规模、结构、方式、价格等进行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推进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建立健全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和土地登记体系。建立地价公示制度,定时更新基准地价,建设全国标定地价体系,建立

26、和完善基准地价及时更新和信息公布制度。开展与港澳地区在土地估价等领域的行业交流。进矿业权信息公开化,规范勘查市场准入,严格资质监督管理。加强矿业权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矿业权有形市场,建立和完善交易、登记和结算体系,严格中介行业监督,开发并运行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网络化监管系统。持续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制度,确保土地、矿业权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第二节 健全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机制1、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体系。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和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建立以市场配置为基础,

27、以总量平衡为目标,以供需双向调节和差别化管理为手段的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体系。,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2、完善土地资源宏观调控机制。按照分类指导、有保有控的原则,健全土地调控的目标、政策工具、传导机制和配套办法。加快研究制定区域、城乡和产业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加强土地政策与区域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区域和产业健康发展。,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3、构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机制。将战略性、支柱性矿产,影响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大宗矿产,优势与短缺矿产等作为调控的主要对象,从法律法规、规划计划、资源储备、资源税费、矿业权审批、资源价格、收益分配、财政政策

28、、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多方面入手,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机制。,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4、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管理方式,按照用途管制、严控规模、权责一致、提高效率的原则,深化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有序开展采矿用地审批改革;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出让审批,规范转让审批;探索建立有序投放、加强监管的新机制。,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5、推进国土资源统计制度建设。,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6、建立健全宏观调控动态监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国土资源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核心指标体系和评价系统建设,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全程监

29、管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监测监管与形势分析平台建设,提高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应用水平。,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第三节 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1、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做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测绘法修订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加快国家土地督察、土地利用规划、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征收征用、土地统一登记、土地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以及海域权属管理、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有偿使用和测绘质量管理、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的法制化建设。构建实时清理、自动更新的法规清理新机制,维护国土资源法制的权威和统一。,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2、健全科

30、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深化落实国土资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科学确定集体决策范围、集体决策程序和办法。完善内部会审制度。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听证制度。全面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专家库。建立国土资源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资金分配使用、重大政策文件出台等决策事项,均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化解处置预案。全面推进后评估制度,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及时调整完善。,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3、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健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机制。发挥执法监察巡查、123

31、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等监督检查手段和方式的作用。完善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切实改进专项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等方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改进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切实提高卫片执法检查的效率和效果,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加强执法监察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逐步改善基层执法监察队伍的工作条件和物质装备。,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4、强化国家土地督察。建立健全土地督察制度、体制、机制,持续完善土地督察业务体系建设,实现

32、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的综合监管。例行督察实现全方位的工作布局,实现对地方政府土地审批、征转、出让、开发利用和抵押融资等土地管理业务全链条监管。审核督察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实现内业审查常态化,外业核查定期化。专项督察逐步转向督促整改重大土地违法问题和特定事项,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整改。推广完善“在线土地督察”体系,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点建设。推进国家土地督察规范化建设,完善督察专员派出工作制度。丰富土地督察工作载体和手段,促进土地督察成果效用最大化。,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第四节 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土地

33、确权登记发证政策;加快地籍调查,查清农村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加强争议调处,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规范已有登记成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强化证书应用,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4、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2、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改革试点和探索,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行使代表和成员资格,完善集体土地处置和收益权能,细化集体土地用益物权,逐步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开展地方土地权利立法试点,推进土地权利立法。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政策和工作制度。,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3、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探索建立公共财政投资和规划用途改变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35、,按照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和发展权益的原则改革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全面建立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第七章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4、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研究制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政策,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和流转,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探

36、索用经济手段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依法流转,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和补偿机制。,第三部分 国有土地的收回 一、处罚收回 二、闲置收回 三、期满收回 四、提前收回 五、其他收回,一、处罚收回,一、处罚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

37、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处罚收回,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一、处罚收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闲置收回,二、闲置收回,1、相关规定2、闲置收回的性质3、闲置收回的程序4、闲置

38、收回的情况,1、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1、相关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

39、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1、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年以上未动

40、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相关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4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

41、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1、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42、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1、相关规定,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

43、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土地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者划拨土地接看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2、闲置收回的性质,收回的性质:行政处罚?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

44、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2、闲置收回的性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

45、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2、闲置收回的性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

46、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闲置收回的性质,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议 问:某法制办就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议问题,向我院行政审判庭征求意见。由于该问题事关重大,现将函复意见(草拟稿)送请你委审查,望尽快函复我院。(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8月18日),2、闲置收回的性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47、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并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出让合同,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追究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责任,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争议。你院2001年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也已列明,作为民事案件案由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

48、同纠纷,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的争议,宜作为民事争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4年9月22日),3、闲置收回的程序,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缴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3、闲置土地收回的程序,闲置土地收回与抵押权的冲突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3、闲置土地收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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