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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劳务税政策.doc

1、货物和劳务税政策货物和劳务税政策第一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

2、(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 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 (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 (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三、对销

3、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的政策(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 100%利用上述资源。(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 60%。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发改能源200613 号)要求,并且生

4、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03)第 1 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 (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

5、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70%。(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 90%以上为人发。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 3 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

6、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 70%。(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25%。(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 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 90%。(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 、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

7、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 0.5/g、水份含量低于 1%) 、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 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70%。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 IS

8、O9000、ISO14000 认证。(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

9、地区按 LYT1 505-1999 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 LYT1369-1999 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 2 米以下或径级 8 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 、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 、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 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

10、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

11、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二)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三)生产过程中如

12、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比重、技术标准、认证等等) ,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 2 月 15 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

13、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九条第(五)项要求提交的数据、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

14、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 2011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 ,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十四、 财政部 国家税务

15、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8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114 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 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

16、,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11 年供暖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本条所述供暖期,是

17、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二、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

18、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 0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三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0 号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

19、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

20、销售额100。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四、本公告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32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21、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

22、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四、本公告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

23、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第五部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一)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

24、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

25、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

26、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

27、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附表: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电子信息格式 .doc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8 号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28、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

29、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 201

30、2 年 6 月30 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五、本公告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六部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一)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

31、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

32、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以下信息:(一)审核纳税人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所报资料是否齐全,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纳税人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事项是否具有逻辑性等。(二)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是否相符;(三)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与增值税扣税凭证应申报抵扣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认证稽核资料是否满足以下逻辑关系:1.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抵扣情况“中“已抵扣凭证信息“小计“栏中的“份数“应等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同类

33、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抵扣情况“中“已抵扣凭证信息“小计“栏中的 “税额“应等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税额“;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当月认证相符或采集上报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3.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产生稽核结果当月稽核相符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

34、、税额合计。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 (以下简称通知单 ) ,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五、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附表: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第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根据中华

35、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

36、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0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第八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3 号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

37、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 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九部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

38、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2 号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本公告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第十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0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

39、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第十一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2 号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61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普兰店国税局税政科长 郑奎大连纳税人学校普兰店国地税联合分校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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