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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解读培训教材.ppt

1、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解 读,河 海 大 学 教 授 标准文件编 制 专家,李 开 运,2008.3,2,一、编制的指导原则和思路,1、合法性三法三条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公平性体现在设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风险责任分配上。 3、完备性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以及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4、程序严密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配以九张流程图 5、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相结合九部委2007年11月1日发布的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3,中华人

2、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息 产 业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总 局,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和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

3、008年5月1日起施行。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令,4,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4、”。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第九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5,6、强调书面文件和记录写下应做的,做你写下的,记下你做的。7、文字简洁明了,释义的唯一性不出现模糊和

5、一文多义8、适用范围1)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承包合同模式2)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双方签署的施工承包合同实施监理的合同管理模式。,6,二、通用合同条款解读,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4 日期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 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6、分清二个竣工日期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7,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会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分清二个合同价。,8,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

7、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意义(按时间先后,重要程度)和重要性; 专用合同条款中可修改优先顺序。,9,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图纸(文件)发生错误或模糊不清的责任,反义居先原则; 发现明显错误或疏忽时,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10,2、发包人义务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的付款担保和支付能力证明,11,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

8、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实施监理作出的批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监理人的定位: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独立第三方,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进行合同管理,无权修改合同; 监理人的权力由发包人授予,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也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写明; 监理人的职务行为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

9、责任和义务。,12,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

10、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者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指示要书面,并盖章、签字。临时书面指示或口头指示的处理; 指示构成变更,应按第15条处理; 指示导致费用增加或(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13,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

11、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涉及商定或确定的条款有: 4.1.8 , 9.2.5 , 15.3.2 ,15.4.2 ,15.4.3 ,16.2 ,21.1.2 ,21.3.4 ,22.1.4 ,23.2 ,23.4.2; 需要独立第三方,引入争议评审组 (第24.3款) 。,14,4、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

12、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

13、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最核心的义务: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施工的完备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完备性,相应的权利是“只接受监理人的指示,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预,与第3.4.4项相应”,15,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

14、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原始资料有关的责任分担; 投标的完备性:应视为已了解了有关一切情况,并在投标中充分考虑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16,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

15、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气候条件在第11.4款和第21条中述及。,17,5、 材料和工程设备(略)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略) 一般说,不主张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2款)以及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2款);更不赞成由发包人联系供应商,而由承包人去采购的方式。 如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则除应遵守第5.2款和第6.2款的约定外,还应由此产生的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7、 交通运输(略) 8、 测量放线(略)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略),18,10、 进度计划10

16、.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

17、人应按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合同进度计划是进度控制的依据; 工程进度控制程序流程图。,19,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

18、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 工期延误或提前。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工期提前给发包人带来效益,发包人向承担人支付奖金(合同法第71条),20,12、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是为了能正常履行合同; 暂停施工程序流程图。,21,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

19、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工程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规定。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

20、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22,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工序管理; 施工质量检验,指施工过程中的工序质量检验,或称过程检验。有预检及隐蔽工程检验和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分部工程中间检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 严格工序管理,指不仅是对单一工序加强管理,而是要对整个过程网络进行全面管理。用前一道或横向相关的工序保证后续工序的质量,从而使整个工程施工质量达到预期目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 加强人员培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第33条。,23,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

21、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所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13.5.2 ,13.5.3 ,13.5.4 。 某一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实物所隐蔽,而且不可逆向作业,前者就称为隐蔽工程;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检查流程图。,24,14、试验和检验(略) 15、变更15.1 变

22、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变更要产生实质性影响(费用、进度、质量); 变更要与本合同工程有关; 本款约定的5项不能删除其中任一项,专用合同条款中可增加新项;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

23、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25,15.3 变更程序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变更程序流程图。,26,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

24、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原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

2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专款专用;监理人指示使用; 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27,16、 价格调整(专门解读)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又称价格调整公式法)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价格调整公式法的优点:公平分担风险、处理及时、简单易用、可以根据实际情

26、况灵活运用(选项、权重)。 17、计量支付(专门解读),28,18、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分清竣工验收与国家验收,以及二者关系。18.3 验收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

27、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第18.3.6项是为了避免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流程图,29,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

28、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30,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

29、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出具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表明承包人已完成合同全部承包工作,发包人完全接受工程。 合同法第282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和第40条。,

30、31,20、保险20.1 工程保险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 此四项为合同规定必须投保,其投保人名义、投保金额、有效期限、投保费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1、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处理。 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的定义。,32,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

32、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

33、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规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合理分担风险。,33,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

34、.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

35、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34,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

36、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35,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37、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36,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38、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37,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39、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按合同法第113条,第22.2.4(5)目承包人的损失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38,对违约的处理,除发生第22.1.1(6)目和第22.2.1(4)目的情况,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外,其他情况的处理,均应先通知违约方整改,纠正违约行为,采取停工整顿(发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的措施。如违约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可解除合同。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121条 23、索赔(专门解读) 24、争议的解决(专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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