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重新核实的标准及要求(一)一般公务用车由市、县财政部门依据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核定办法 (晋办发200313 号)标准,对未进行过编制核定的单位和部门进行核编并修改底表。(二)执法执勤车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编制并修改底表。(三)超标车辆各市、县统一按中央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厅字19995 号)规定,凡价格在 25 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不考虑排气量) ,不认定为超标车,并相应修改底表。(四)上级配发车辆上级配发车辆一律视同在编车辆,由接受部门或单位调增车辆编制,不认定为超编车。上级配发车辆价格突破标准的,不认定为超标车。(五)报废车小轿车以 1999
2、 年 12 月 31 日前为界限,微型面包车以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为界限,在此界限前的车辆一律列入报废车,不在此次自查登记表中体现。同时,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对报废车尽快按程序进行报废申请、审批和账务处理。(六)另行报送数据说明各市、县须另行按我省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晋办发200318 号)规定,对价格凡在20 万元以上的公务用车 (不考虑排气量) ,按市本级、各县分别统计上报,并以文字说明。二、要求上报时间2011 年 8 月 9 日中午 12:00 前三、上报要求1、各市按以上要求,重新核对数字,并修改相应底表。同时,填写下发的有关表格,并作出简要说明。2
3、、上述数据统计工作紧急,数据统计建议采取匡算方式进行,数据准确性要求在 90%以上。上述数据通过内网邮箱发至杜建军邮箱表一:车辆编制情况变动 超编车情况变动一般公务用车 执法执勤车 一般公务用车 执法执勤车原编制 新增编制调整后编制原编制 新增编制调整后编制原超编 现超编 原超编 现超编市本级县级县级小计合计调整后总数量变更(均为一般公务用车数量与执法执勤车数量合计)原编制 新增编 现总编制 原超编 现超编表二:超标车 车辆实有数核减内容原超标车1 报废车2上级配发3以 25 万为准核减数4最终超标车数5原上报省公车办数量6报废车数量7现有数8市本级县级县级小计合计备 注 : 上 表 核 算 关 系 为 : 1-2-3-4=5 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