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事项 :1、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时间从 2013 年 4 月 17 日起算至 2016 年 9 月 24 日止,共计 天,共 元; 2、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材料,并协助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 3、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时间从 2013 年 4 月 17 日起算至2016 年 9 月 24 日止,共计 3 年零 5 个月,共 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制度、工资的支付
2、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于每周休息日工作,根据劳动合同第 7 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给予被申请人经济补贴,然被申请人经协商后仍拒不支付。被申请人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要求申请人变更实际工作地点,申请人原实际工作地点于铜梁工业园区龙兴大道,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位于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区。由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变更后的实际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相距 10 公里以上,给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交通和生活上造成严重影响,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交通工具与住宿,申请人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因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休息日经济补贴,要求申请人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拒不解除劳动合、拒不协助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现在申请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此致重庆市铜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附: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每份 页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每份 页 申请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