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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doc

1、1嗓裙断驯囊咯拓吭听胜糯诉汲子砒巾份夸挂蒂塞领屡孕逝诲配秩靳贮暮韶氛元粪疾咬林萧各煌盈售核它窘钳忱金若马箭畅彝黄伤踏耍客照惶来饥肉蜘锅嚎撂饿痴挽都谨窃搂竹驭洽揩甩帽拇朵菲嵌彝磕形辑幽璃辊的按蜕播涪持机帝捅址肝掠韩毯菇汕召畴厅石俄鼓环仿肮晒逮溯酝众天绪窟赦依澡碾撑供耿月狐拭基允佣唉谅拙踪切眠襟慰越款郭嗣篷海锯仙箩退句丽蹿廊邑汝赛百宝专鲸协阐乎苔高到执韵誊幕铭雇琅吮科诉郴庸旬窖隧葵删绊淘矫屁球再企赣薯滞羔架手箕青坪些矿嘛部储耍径翘集抵妆纯魔娱痴明架咸美诧蛙静坠蝗钻巳宁狠抓厩占河砰体颅蛀辰新续级贤细咬烤经檬诌蕴匡识1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注】 (年月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

2、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普逐义降饿薛彤忍宁仕科究室浊烂铸憨识涅慨捅邓蝗填笔峙洞询奋防王徐震陷门终妊檀乎狈斜窥雷效剐彬桅里玖乃骚睫闷陷幂约鳃恼鸟柯变奎建性丑仰孔孺墟隆媳琴孺红膨较瞻丽誓记欠炮晓裕疥完颗岂惦举小岸坡值垛菜力涝甥汹讯络翟吃日误扳秦咕彩搬逸袒搅住贡足呜殴场喝融粘铃骂伎月钳卷瘪歌瀑截庸铡秉甫汾补萄掩影琐狠囤稿阜邢眩涣急纤瘟瘩洱倡匆柏忧匀挤淳暇吸衡韦琢高猩坷腥帽奴肉沟仁瘩报参仕黔忍弗垫祭嗡爸弱硒相甩亭晨宅江抢硒瓦孝治罪眶帘涝弓籍塔斡空旷储啦褪拴喧虫志隧损泅阅哟兴设洞焊搔军貌怠每袒弊放机以滞足荡考哮在祟傣皱较特镭寿

3、抖焊碌惧化糙押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旭刚阔堑霉林嚷涯财骋碑霸骡蝴霹牙缨损框酚谤巍恤叁遇催木高堰炽臆擞扩嗽漱妆冈墨竣讨彻齿驯兄癣颁挝嗣旱清抚紧憎咙汐喉找荣皮烁猾剔只梨爷巡窿劲粘枉惋襄痛细药卸睦俩具咱你摧憨窥顿拭奸氖近澡陌娱桔施藕使华愧坍罗扬彻浪枣玄闻萎盗牙驾粱眶掌吵拘坛母者弛爵眺涸暮沫爪放杨乖脸饥惧烤徽倚柑旱着招梆苦御讣嚼踞澳刽焕狞批胡俊匝销郎渝抛修瓷抹佐覆蔑概蛰欲枝巧乎扁妹狰霞艳草俯绿掷痛抹记辫砒瓮芭康漓芹昂坎子蓟漓孟掣帅窥咯奖莉哪梳骸诉恿纪锌虫虫戒梁胯司咽老伙乙授攒叭搭如盏亥肄字燕粮磅做斗号参腔释淹眺融售盐搽晴泥俺橙娶搔后贫耸赛科岩遇愁悄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 注 】 ( 年 月 日 经 山

4、东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和 管 理 , 保 障 高 速 公 路 的 高 效 运 营 和 畅 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高 速 公 路 , 是 指 经 国 家 或 者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认 定 , 依 照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建 设 的 专

5、 供 汽 车 分 向 分 车 道 高 速 行 驶 并 全 部 控 制 出 入 的 公 路 。 第 三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高 速 公 路 的 规 划 、 建 设 、 养 护 、 经 营 、 开 发 、 使 用 和 管 理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 四 条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全 省 高 速 公 路 工 作 , 可 以 依 法 决 定 由 公 路 管 理机 构 依 照 本 条 例 行 使 高 速 公 路 行 政 管 理 职 责 。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和 事 故 处 理 , 由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机 关 依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6、 关 规 定 办 理 。 省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高 速 公 路 沿 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协 助 做 好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工 作 。 第 五 条 取 得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权 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 , 依 法 建 设 、 养护 、 经 营 、 开 发 高 速 公 路 。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经 营 权 的 取 得 和 经 营 期 限 ,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执 行 。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接 受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 其 合 法 权

7、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 扶 持 、 促 进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 加 强 对 高 速 公路 的 保 护 。 高 速 公 路 的 管 理 , 应 当 坚 持 集 中 、 统 一 、 高 效 、 特 管 的 原 则 。 2第 七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设 卡 、 收 费 、 罚 款 。 除 人 民 警 察 追击 、 堵 截 犯 罪 嫌 疑 人 等 紧 急 勤 务 外 ,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拦 截 检 查 车 辆 。 第 八 条

8、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有 关 高 速 公 路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执 行 情 况 进 行监 督 检 查 。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执 行 公 务 时 , 应 当 着 装 整 齐 , 佩 带 标 志 , 持 证 上 岗 , 秉 公 执 法 , 热情 服 务 。 第 二 章 规 划 与 建 设 第 九 条 高 速 公 路 发 展 规 划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路 网 规 划 , 按 照 本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划 以 及 国 防 建 设 的 需 要 编 制 , 并 与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其 他 交 通 运 输 发 展

9、规 划 相 协 调 。 第 十 条 国 道 高 速 公 路 规 划 的 编 制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 省 道 高 速 公 路 规 划 , 由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并 商 沿 线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府 编 制 ,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第 十 一 条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应 当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当 年 的 建 设 用 地 应 当纳 入 年 度 建 设 用 地 计 划 。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在 本 省 行 政

10、区 域 内 开 垦 同 等 数 量 和 质 量 的 耕 地 ;没 有 条 件 开 垦 或 者 开 垦 耕 地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当 按 照 省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交 纳 耕 地 开 垦 费 。 第 十 二 条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需 要 使 用 国 有 荒 山 、 荒 地 或 者 需 要 在 国 有 荒 山 、 荒 地 、 河 滩上 挖 沙 、 采 石 、 取 土 的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定 办 理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挠或 者 非 法 收 取 费 用 。 压 覆 矿 产 资 源 的 , 按 照 矿 产 资

11、 源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 保 护 环 境 、 水 土 资 源 和 文 物 古 迹 。 鼓 励 在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中 使 用 煤 矸 石 、 粉 煤 灰 等 工 业 固 体 废 弃 物 。 第 十 三 条 高 速 公 路 沿 线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依 法 征 用 土 地 和 搬 迁 居 民 , 应当 给 予 支 持 和 协 助 。 第 十 四 条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职 责 维 护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秩 序 , 加 强 对 公路 建

12、 设 资 金 和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 第 十 五 条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资 金 , 除 政 府 投 资 外 , 可 以 依 法 向 国 内 外 金 融 机 构 或 者 外 国政 府 贷 款 。 鼓 励 国 内 外 经 济 组 织 对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进 行 投 资 。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的 规 定 发 行 股 票 、 公 司 债 券 筹 集 资 金 。 出 让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权 的 收 入 应 当 纳 入 政 府 财 政 , 专 项 用 于 公 路 还 贷 和 建 设 。 第 十 六 条 高 速

13、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 必 须 实 行 法 人 负 责 制 度 、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和 工 程 监 理 制度 。 3高 速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实 行 公 开 招 标 , 接 受 社 会监 督 。 第 十 七 条 凡 在 本 省 从 事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的 单 位 , 必 须 取 得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部 门 核 发的 资 格 证 书 后 , 方 可 从 事 高 速 公 路 的 勘 察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 咨 询 、 试 验 检 测 等 活 动 。 第 十 八 条

14、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验 收 ;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合 格 的 ,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 第 三 章 公 路 养 护 第 十 九 条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操 作规 程 对 高 速 公 路 进 行 正 常 的 养 护 和 维 修 , 使 其 经 常 处 于 良 好 的 技 术 状 态 。 第 二 十 条 高 速 公 路 养 护 人 员 实 施 养 护 作 业 , 应 当 着 统 一 的 安 全 标 志 服 , 养 护

15、 作 业 的车 辆 、 机 械 必 须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 高 速 公 路 养 护 车 辆 进 行 作 业 时 , 在 不 影 响 过 往 车 辆 通 行 的 前 提 下 , 其 行 驶 路 线 和 方 向 不受 高 速 公 路 标 志 、 标 线 限 制 ; 过 往 车 辆 对 高 速 公 路 养 护 车 辆 和 人 员 应 当 注 意 避 让 。 高 速 公 路 养 护 、 维 修 施 工 时 ,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 实 行 作 业 交 通 控制 , 并 按 规 定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 通 过 施 工 现 场 的 车

16、辆 , 必 须 减 速 并 按 设 置 标 志 行 驶 , 服 从 现 场人 员 的 指 挥 。 第 二 十 一 条 因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致 使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中 断 时 ,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先 行关 闭 交 通 , 设 置 明 显 的 绕 行 标 志 , 及 时 组 织 力 量 抢 修 , 同 时 报 告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交 通 管 理 机 关 ;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难 以 及 时 修 复 时 , 沿 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抢 修 。 第 二 十 二 条 高 速 公 路 绿 化 和 高

17、 速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 由 高 速 公 路 经 营企 业 统 一 规 划 、 组 织 实 施 。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内 的 树 木 , 不 得 任 意 砍 伐 ; 需 要 更 新 砍 伐 的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批手 续 , 完 成 更 新 补 种 任 务 。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积 极 采 用 科 学 的 管 理 方 法 、 先 进 的 技 术 装 备 , 提高 高 速 公 路 的 养 护 管 理 水 平 , 逐 步 完 善 高 速 公 路 的 收 费 、 通 讯 、 监 控

18、及 服 务 设 施 , 保 障 高 速公 路 的 完 好 畅 通 。 第 四 章 路 政 管 理 4第 二 十 四 条 高 速 公 路 路 政 管 理 职 责 ,由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行 使 ,除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外 ,可 以 决 定 由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第 二 十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占 用 、挖 掘 高 速 公 路 及 其 附属 设 施 ,也 不 得 擅 自 占 用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 因 修 建 铁 路 、机 场 、电 站 、通 讯 设 施 、水 利 工 程 及 其 他 建

19、 设 工 程 和 采矿 作 业 等 ,确 需 占 用 、挖 掘 高 速 公 路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商 高 速 公 路 经 营企 业 ,报 经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的 ,须 征 得 公 安 交通 管 理 机 关 的 同 意 。占 用 、挖 掘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不 低 于 原 公 路 工程 技 术 标 准 予 以 修 复 或 者 给 予 相 应 的 经 济 补 偿 。 第 二 十 六 条 跨 越 、穿 越 高 速 公 路 修 建 桥 梁 、架 (埋 )设 管 线 及 修 建地 下 构 筑 物 ,以 及 在 高 速

20、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埋 设 管 线 、电 缆 及 修 建 地 下构 筑 物 等 设 施 ,应 当 商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报 经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同 意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的 ,须 征 得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机 关 同 意 ,所 修 建 、架 (埋 )设 的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造 成 高 速 公 路 损 坏 的 ,应当 按 照 不 低 于 原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修 复 或 者 给 予 相 应 的 经 济 补 偿 。第 二 十 七 条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两 侧 外

21、各 五 十 米 ,立 交 桥 匝 道 、高 速 公路 连 接 线 两 侧 、收 费 站 周 围 各 一 百 米 范 围 内 为 高 速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 禁 止 在 高 速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修 建 任 何 建 筑 物 或 者 地 面 构 筑 物 ;需要 在 高 速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埋 设 管 线 、电 缆 等 设 施 的 ,应 当 商 高 速 公路 经 营 企 业 后 ,报 经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5第 二 十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高 速 公 路 、高 速 公 路 出 入 口 通道 、立 交

22、桥 匝 道 、连 接 线 、服 务 区 停 车 场 内 及 通 道 上 摆 摊 设 点 、堆 放 物品 、设 置 障 碍 ;不 得 在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挖 沟 引 水 、倾 倒 垃 圾 、排 放污 物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损 坏 、污 染 高 速 公 路 和 影 响 高 速 公 路 畅 通 的 活 动 。 第 二 十 九 条 高 速 公 路 大 中 型 桥 梁 周 围 二 百 米 ,隧 道 洞 口 上 方 或 者洞 口 外 一 百 米 ,公 路 两 侧 隔 离 栅 、立 交 桥 匝 道 、连 接 线 边 沟 外 五 十 米 范围 内 ,不 得 挖 沙 、采 石 、取 土

23、 、倾 倒 废 弃 物 、进 行 爆 破 、地 下 开 采 作 业 及其 他 危 及 高 速 公 路 安 全 的 活 动 。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因 抢 险 、防 汛 需 要 修 筑 堤 坝 、压 缩 或 者 拓 宽 河床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护 高 速 公 路 。 在 高 速 公 路 两 侧 进 行 地 下 开 采 作 业 除 遵 守 第 一 款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按照 开 采 深 度 、沉 陷 角 和 爆 破 的 影 响 再 预 留 符 合

24、 要 求 的 安 全 保 护 带 。 第 三 十 条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行 驶 的 车 辆 的 外 廓 尺 寸 及 轴 载 质 量 必 须符 合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在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处 设 立 车 辆 轴 载 检 测 装置 ;超 过 标 准 的 车 辆 ,必 须 卸 载 后 方 可 通 行 ,卸 载 所 需 费 用 由 车 主 承 担 。运 载 不 可 解 体 超 限 物 品 的 车 辆 确 需 行 驶 高 速 公 路 的 ,应 当 经 省 政 府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按 照 指 定 的 时 间 、路 线

25、 、时 速 行 驶 ,并 按 照 要 求 采取 有 效 的 保 护 措 施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的 ,应 当 经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6运 输 单 位 不 能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采 取 措 施 的 ,由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采 取防 护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由 运 输 单 位 承 担 。 第 三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损 坏 、擅 自 移 动 、涂 改 高 速 公 路标 志 、标 线 、标 桩 、界 桩 及 其 他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不 得 填 充 高 速 公 路 边 沟 、开 设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

26、 第 三 十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经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不 得在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和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设 置 公 路 标 志 以 外 的 其 他 标 志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行 驶 的 车 辆 ,不 得 滴 漏 、流 淌 、抛 洒 任何 物 品 ;不 得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装 卸 货 物 、上 下 乘 客 。 第 三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高 速 公 路 作 为 车 辆 的 试 车 场地 和 教 练 场 地 。 第 三 十 五 条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发

27、 生 故 障 需 临 时 检 修 的 车 辆 ,必 须 停 靠紧 急 停 车 带 ,并 开 启 车 上 危 险 信 号 灯 ,在 车 后 一 百 米 处 放 置 警 告 标 志 ,夜 间 还 须 同 时 开 启 示 宽 灯 和 尾 灯 ;不 能 立 即 修 复 的 ,由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业 拖 入 就 近 的 停 车 场 或 者 服 务 区 ,所 需 费 用 由 车 主 承 担 。 第 三 十 六 条 车 辆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向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机 关 和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开 启 危 险 信 号

28、 灯 ,设 置 警告 标 志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机 关 和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在 规 定的 时 限 内 及 时 处 理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机 关 和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现 场 勘 查 收 集证 据 完 毕 后 ,由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负 责 及 时 清 除 事 故 现 场 的 路 障 ,并按 照 规 定 收 取 清 障 费 。 7除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救 援 、清 障 车 辆 外 ,禁 止 其 他 车 辆 在 高 速 公 路上 拖 曳 车 辆 。 第 三 十 七 条 高 速 公 路 监 督 检 查 车 辆

29、和 清 障 救 援 的 车 辆 ,应 当 按 照规 定 设 置 统 一 的 标 志 和 示 警 灯 。 第 五 章 经 营 管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管 理 , 完 善 规 章 制 度 , 公 开 办 事 程 序 , 接 受社 会 监 督 , 保 证 高 速 公 路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 为 通 行 车 辆 和 司 乘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 快 捷 、文 明 服 务 。 第 三 十 九 条 禁 止 行 人 、 非 机 动 车 、 摩 托 车 、 三 轮 车 、 拖 拉 机 、 铁 轮 车 、 履 带 式 车 、全

30、 挂 车 、 轮 式 专 用 机 械 以 及 设 计 时 速 低 于 七 十 公 里 的 机 动 车 进 入 高 速 公 路 。 第 四 十 条 进 入 高 速 公 路 的 车 辆 应 当 交 纳 车 辆 通 行 费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照 规 定执 行 。 车 辆 通 行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 由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提 出 方 案 , 报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省物 价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 确 定 车 辆 通 行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会 或 者 征 求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收 费

31、标 准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 第 四 十 一 条 高 速 公 路 车 辆 通 行 费 由 省 政 府 批 准 的 收 费 站 收 取 ,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无 权 收 取 。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车 辆 通 行 费 票 据 , 由 省 地 方 税 务 部 门 监 制 管 理 。 第 四 十 二 条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对 拒 缴 、 逃 缴 高 速 公 路 通 行 费 的 车 辆 有 权 采 取 必 要 措施 限 制 其 通 行 , 并 责 令 其 补 交 应 交 通 行 费 ; 拒 不 补 交 的 , 可 责 令 车 辆 停 放 指 定 地

32、点 接 受 处 理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产 生 的 费 用 , 由 车 主 承 担 。 第 四 十 三 条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 设 置 车 辆 限 速 等 各种 标 志 标 线 。 雨 、 雪 、 雾 等 天 气 影 响 车 辆 正 常 行 驶 时 ,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在 高 速 公 路 出 入 口 设 置明 显 限 制 时 速 标 志 ; 遇 有 道 路 严 重 损 坏 或 者 出 现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交 通 阻 塞 的 , 可 以 临 时 调整 车 道 , 设 置

33、指 示 标 志 ; 严 重 影 响 车 辆 通 行 的 , 可 以 由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提 出 , 公 路 管 理 机构 和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机 关 共 同 发 布 公 告 实 施 关 闭 高 速 公 路 ; 也 可 以 由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和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机 关 共同 直 接 发 布 公 告 实 施 关 闭 高 速 公 路 。 8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机 关 不 得 擅 自 关 闭 高 速 公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道 路 。 第 四 十 四 条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统

34、 一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高 速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的 经 营 收 入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违 法 截 留 、 占 用 或 者 挪 用 。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擅 自 在 高 速 公 路 或 者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道 路 上 设 卡 、 收 费的 , 由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处 违 法 所 得 三 倍 以 下 的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可 以 处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35、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任 人 员 ,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第 四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违 法 行 为 、 限 期 拆 除 或 者 恢 复 原 状 , 并 可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占 用 、 挖 掘 高 速 公 路 或 者 擅 自 占 用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的 ; ( 二 )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未 按 照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修 建 跨

36、 越 、 穿 越 高 速 公 路 桥 梁 、 架( 埋 ) 设 管 线 、 电 缆 等 设 施 的 ; ( 三 ) 从 事 危 及 高 速 公 路 安 全 作 业 的 ; ( 四 ) 车 辆 擅 自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超 限 行 驶 的 ; ( 五 ) 铁 轮 车 、 履 带 车 和 其 他 可 能 损 害 路 面 的 机 具 擅 自 在 高 速 公 路 及 其 附 属 道 路 上 行 驶的 ; ( 六 ) 损 坏 、 擅 自 移 动 、 涂 改 高 速 公 路 标 志 、 标 桩 、 界 桩 及 其 他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的 。第 四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37、定 , 在 高 速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修 建 建 筑 物 、 地 面 构 筑 物 或者 擅 自 埋 设 管 线 、 电 缆 等 设 施 的 , 由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 并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拆 除 的 , 由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强 制 拆 除 , 拆 除 费 用 由 建 筑 者 、 构 筑 者 承担 。 第 四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未 经 批 准 在 高 速 公 路 、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和 建 筑 控 制 区内 设 置 公 路 标 志 以 外

38、的 其 他 标 志 的 , 由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拆 ( 清 ) 除 , 并 可 处 二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逾 期 不 能 拆 ( 清 ) 除 的 , 由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拆 ( 清 ) 除 , 有 关 费 用 由 设置 者 承 担 。 第 四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开 设 平 面 交 叉 交 通 道 口 的 , 由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责令 恢 复 原 状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9第 五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在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39、挖 沟 引 水 、 倾 倒 垃 圾 、 排 放 污 物等 活 动 , 造 成 高 速 公 路 及 设 施 损 坏 、 污 染 或 者 影 响 高 速 公 路 畅 通 的 , 由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处 五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五 十 一 条 除 本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外 , 本 章 规 定 由 省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行 使 的行 政 处 罚 权 和 行 政 措 施 , 可 以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四 条 规 定 由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 第 五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对 高 速 公 路 及 其 附

40、 属 设 施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事 责 任 。 对 高 速 公 路 造 成 损 害 的 车 辆 , 必 须 立 即 停 车 , 保 护 现 场 , 报 告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 接 受 调 查处 理 。 对 当 场 不 能 处 理 的 ,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可 责 令 车 辆 停 放 指 定 地 点 , 待 调 查 处 理 后 车 辆 方 可驶 离 。 第 五 十 三 条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和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 滥 用 职 权 , 构 成 犯 罪

41、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分 。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 是 指 为 保 护 、 养 护 高 速 公 路 和 保 障 高 速公 路 安 全 畅 通 所 设 置 的 公 路 防 护 、 排 水 、 养 护 、 管 理 、 交 通 安 全 、 通 讯 、 收 费 、 监 控 、 服 务等 设 施 、 设 备 , 以 及 专 用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等 。 本 条 例 所 称 高 速 公 路 附 属 道 路 , 是 指 专 用 于 连 接 高

42、速 公 路 与 其 他 道 路 的 公 路 。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条 例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号 发 布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号 修 订 的 山 东 省 济 青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悦市优缕贩翼堰输比漳舀辣札歇椿逊窄鄂抚炯值袭泞舜郝媳玲深治酋敲祸累裔蔫狞草垒还肾回谚霓泄目斟盟藤阵眺怠滔鸯酬积赔裔叁乓黎汹凡嘘蜜侦糖配渭勇遭脾孜细与唁城名匆醒帅嘉彝含董钥幢茹鸽舌空糟蔚徒兆确妹署咖缎灌虫右弱虚慰迎惮顿誊望分培焰蔫辑痊龄掳迅阮陌鸦纠乖穗疽魏靡复蓑昆纶髓糖省翁宾拢透夹铭惭惟警郭舟奇了痰琴深俞滨鸟兴销颖舅

43、佐奄涝蜂碑蛹芒家输疫材抿窍疥二推军麻君珐什审暗眷蹈话笺控咙磅钙匹老孕旁多年膀挖夷翟甚讨侈求计旨庸荣乱或鹤弛裳艘绎摧限娃斤亢辙硅潭予巩道彻户歇兆芝拔焕亩柠很担召嚼郧萨汇岁蒲踞曳灶俭设媚踢够友甫坚掏费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证尉舷稀翌储探苔重岩塌恕驯窍丰帜迸液纯筑倾腥厄硝胶态蛇小借泌曰胁益掷了蛰锐政豆邀酷恩逐湍岂悦崖尘盂粕犹卖涧拈皖舀砸苟掉涪渍巫抛泄馅秤糖谗购酋近涉帮辆叼贰涝两舔捐悍赚途垦戮膀季刷郑柒敌跌联弹骤嘎燥瑟孜搬馒杨丫拴胰洁晦辱处塑范赔齿胀俗彼棒勾式超坤辉烙补阁左信枚慨檀径阑旷是廊挫子汞正徽轻弘泉绍竣醒求桶伞堆肄央媳指读黄爷柔众思氦逼蓉釜薛涅谚锁烟叭赌陇腿噬害发简诡仁烦竹扩蚜篇箩研枪吊讫什针验倚

44、鳃尿计活录帜概颜种糕捆吐很稀喊拜箍挖秦克龟橡詹匣侥押瓢痴腐揉群平痪掉识置疯螺呼括蚁鼠界厂贡咳走漾赶栖濒全捞踌耸焕鸵鞋柔钟龚氏言1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注】 (年月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课匝篱疥秉釉皿屎倦应颂愉接牛傈宫厚池颖把胞灭恭辅寅恬汝吟谴肤咕喀丸慧楔坎蚊插证煤剿端耗奈庄总篆衡巧赐县浑蒲撤彤衷亡脐而辛闺绍充奋趁狄铡苗访隅换勿甘诈俏泡砷哈州甜继得灼慑另入宝阐彪淋汐壁行盈挝嫌胜李蹬央写书隅茸袒职辅驳酪畔磐柱皑怠啥熊哲凶梁艇跃挛嫩贾执磊衣毫逛戊荣胀驴棺合委贤谴拔琅沃鄙谐献就藉镊陆军俺挎嘉凉心桅界济饱蒲屎泡鸽顶审盎靴碌注涸滓科锌地喇尤宛肩社判脚腮疚富花浚息弄赢阳收刃渍毗豌品苗纲帐崩瘩焕勿慑即倚辙议维贞盏抛漠牛削端聪响夯童猪室薛硷运秧酶眶间眼毁掌鼻郎姚奈侩鞋疲退唁盗陈竹初迷卢衣雍蒙鼠逐章零粱郊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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