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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动产-三方).doc

1、第 1 页 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动产-三方)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名 称 : 担 保 公 司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抵 押 人(以下称乙方)借 款 人(以下称丙方)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开 户 银 行 :帐 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及抵押权人与借款人签订的 委 托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 抵押权人作 为 保 证 人 为 借 款 人 向 _ 万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借 款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提 供 担 保 , 为 确 保 委 托 保 证 合 同 中 抵

2、 押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现 抵 押 人 以 其 所 有 的 位 于 _ 的 不 动 产 ( 以 下 称 抵 押 物 ) 向 抵 押 权 人 提 供 抵 押 反 担 保 。 抵 押 权 人、抵押人、借款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担保抵押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担保抵押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 一 条 定 义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第 2 页 1、甲方(抵押权人): 担保公司2、乙方(抵押人): 3、丙方(借款人): 4、抵押物:乙方所拥有的位于 的不动产5、贷款行:

3、指 6、主合同:指借款人与 签订的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7、委托保证合同:指抵押权人与借款人签订的 委 托 保 证 合 同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不动产抵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2、 乙 方 自 愿 以 所 有 权 人 的 身 份 并 且 以 不 动 产 抵 押 的 形 式 将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 抵押 权 利 的 内 容 ) 记 载 的 抵 押 物 抵 押 给 甲 方 , 作 为 丙 方 履 行 委 托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的 责 任和 义 务 的 反 担 保 。第 三 条 抵 押

4、 权 利 的 内 容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为乙方所拥有的位于_的不动产。2、 抵 押 物 状 况 描 述 ( 详 见 抵 押 物 清 单 )3、抵押物的价值应当与甲方的要求相匹配;抵押物的估价值为 万元人民币,抵押率 %,对应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但是,前述关于抵押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第 四 条 抵 押 物 的 清 点 和 登 记1、 清 点 : 本 合 同 签 署 前 ,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清 点 核 查 抵 押 物 , 抵 押 期 间 , 该

5、 抵 押物 的 所 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交 由 甲 方 占 管 。2、 登 记 : 抵 押 物 依 法 需 经 有 关 部 门 登 记 认 定 的 , 由 甲 方 和 乙 方 共 同 办 理 有 关 手续 , 并 由 乙 方 交 纳 登 记 费 用 。第 五 条 乙 方 抵 押 反 担 保 的 范 围第 3 页 1、 委 托 保 证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甲 方 代 丙 方 向 贷 款 行 偿 还 的 资 金 总 额 和 资 金 总 额的 利 息 ( 自 甲 方 实 际 支 付 代 偿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 利 率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最高 银

6、行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 。2、 委 托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的 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全 部 担 保 费 、 违 约 金 、 赔 偿金 以 及 甲 方 为 实 现 委 托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的 债 权 所 支 付 的 各 项 费 用 ( 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 其 他 甲 方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第 六 条 抵 押 担 保 期 限

7、抵押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甲方根据本合同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1、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唯一抵押权、唯一优先受偿权。2、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了解检查权。3、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依法处分权。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 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第 八 条 乙 方 的 义 务1、 乙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签 署 前 将 抵 押 物 向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全 险 , 以 甲 方 为 保 险 受 益人 , 并 交 纳 保 险 费 , 将 保 险 单

8、 交 甲 方 保 管 。 投 保 期 限 应 长 于 保 证 期 限 至 少 六 个 月 。若 保 证 期 限 延 长 , 乙 方 需 办 理 延 长 投 保 期 的 手 续 。 投 保 的 财 产 如 发 生 灾 难 损 失 , 甲方 有 权 从 保 险 赔 偿 中 优 先 受 偿 。2、 抵 押 期 间 , 乙 方 保 证 是 该 抵 押 物 的 合 法 所 有 人 。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擅 自 将 抵 押 物 转 移 、 转 让 、 出 租 、 出 售 、 赠 与 、 再 抵 押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并 不 得实 施 降 低 抵 押 物 价 值 的

9、 行 为 。3、 由 于 乙 方 的 行 为 而 使 抵 押 物 价 值 减 少 的 , 乙 方 应 在 15 天 内 向 甲 方 提 供 新第 4 页 的 与 减 少 的 价 值 相 当 的 担 保 。 非 乙 方 原 因 而 使 抵 押 物 价 值 减 少 的 , 甲 方 有 权 在 乙 方得 到 的 赔 偿 范 围 内 要 求 提 供 担 保 。4、 在 抵 押 期 间 , 乙 方 负 责 抵 押 物 的 妥 善 占 有 、 保 管 , 并 负 责 维 修 、 保 养 , 保证 抵 押 物 完 好 无 损 , 随 时 接 受 甲 方 的 检 查 。 有 关 费 用 ( 如 仓 储 、 经

10、 营 、 维 修 、 保 养等 ) 由 乙 方 承 担 。5、 乙 方 不 得 隐 瞒 抵 押 物 存 在 共 有 、 争 议 、 被 查 封 、 被 扣 押 或 已 设 定 抵 押 权 的任 何 情 况 。6、 本 合 同 项 下 有 关 的 登 记 、 公 证 、 保 险 、 鉴 定 、 保 管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由 乙 方 承担 。第 九 条 抵 押 权 的 实 现(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2、主合同贷款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3

11、、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4、贷款到期前三个月,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5、甲方按 照 委 托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代 偿 了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 5 天 内 , 未 受 丙 方 清 偿 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7、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8、乙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抵押;第 5 页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10、甲方发现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资

12、金;11、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二) 、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 ,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2、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1、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第 十 条 义 务 和 责 任 的 连 续 性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乙

13、方 所 有 义 务 和 责 任 不 因 乙 方 及 丙 方 与 其 他 单 位 签 订 任 何 协 议 、文 件 或 主 合 同 的 无 效 而 免 除 ; 不 因 乙 方 及 丙 方 发 生 分 立 、 合 并 等 情 形 或 变 更 法 定 代表 人 、 承 办 人 等 情 形 而 免 除 。 若 本 合 同 项 下 各 方 当 事 人 发 生 合 并 、 分 立 、 变 更 等 情形 的 , 由 变 更 后 的 当 事 人 承 担 或 分 别 承 担 本 合 同 所 列 义 务 与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应 由 甲 、 乙 、 丙 三 方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向 房

14、屋 土 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抵 押 登 记 , 有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十 二 条 公 证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1、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第 6 页 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2、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15、。3、丙方确认: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 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 ,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 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5、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 ,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二、执行证书的申请根据本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

16、书。并持有该证书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抵押物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1、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第 二 项 约 定 的 , 其 行 为 无 效 , 甲 方 可 要 求 乙 方 恢 复抵 押 物 原 状 , 或 提 供 甲 方 认 可 的 新 的 抵 押 物 , 并 可 要 求 乙 方 按 抵 押 价 值 总 额 的5 支 付 违 约 金 。2、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第 四 项 约 定 , 因 保 管 不 善 致 使 抵 押 物 毁 损 的 , 甲 方 可要 求 乙 方 恢 复 其 原 状 或 重 新

17、提 供 甲 方 认 可 的 新 的 抵 押 物 , 并 可 要 求 乙 方 按 抵 押 价 值总 额 的 5%支 付 违 约 金 。2、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其 它 条 款 的 规 定 ,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抵 押 价 值 总 额 5%的 违 约 金 ,并 承 担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第 7 页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第 十 五 条 争 议 的 解 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

18、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 合 同 的 签 订 地 为 : 。第 十 六 条 特 别 约 定甲、乙、丙三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执行。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三 份 , 甲 、 乙 、 丙 方 各 执 一 份 , 副 本 二 份 , 交 抵押 登 记 机 关 及 公 证 处 备 案 。 附 : 抵 押 清 单 一 份甲 方 :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年 月 日乙 方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所 有 权 人 : ( 签 字 )年 月 日丙 方 : ( 公 章 ) 第 8 页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年 月 日第 9 页 抵 押 物 清 单序号 座落 土地证号土地来源土地面积 抵押土地面积(平方米)抵押土地评估价值(万元)抵押土地抵押价值(万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房产面积(平方米)抵押房产面积(平方米)抵押房产部位抵押房产评估价值(万元)对应借款金额(万元)抵押率(%)合计第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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