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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日记37254.doc

1、实习日记 372542010-7-13初到法院的我满怀着激情,虽然还未曾工作过,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亦不甚了解,但我对一切都充满了信心,相信只要自己多与那些法官、书记员沟通,不懂的地方多向他们请教然后再慢慢去领会,自己在较短的时间内一定能够很快适应这里的工作。刚来的一段时间,几乎都是学习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工作纪律,熟悉各科室,然后跑跑办公室、送送文件什么的,再就是陪同书记员一起去送达裁判文书等。似乎觉得工作很单调,但我知道面临一个全新的环境总得有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况且任何一门工作都不是简单就可了事的,比方说对于裁判文书的送达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文件也得有专门的负责人签收。趁这段时间也正好可以

2、熟悉一下这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以便能更好的融入到这个新的集体之中。今天,主管民庭的戴绍军庭长找我和另外一个一起过来实习的同学开了个座谈会。他首先是对我们这段时间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表示肯定,其次是针对对我们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他希望我们能够把握这次实习的机会,以巩固自己大学几年以来所学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勤学好问以增长自己的实践经验。还对我们分析了目前大学生就业的形势,以及他这些年以来的工作体会。他告诫我们要在当前就业严峻的形势下端正自己的心态,对自己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位,不要心浮气躁而应该脚踏实地地去学习和掌握更多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对我们所学的法学专业的就业状况进行了分析

3、,鼓励我们要树立信心,努力去学习,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甚至是公务员考试,为将来能从事法律工作做准备。最后,给我们介绍了指导我们实习的法官,并希望我们能够虚心向他们学习,对一些不懂的问题及时向他们请教。我的指导老师是民一庭的侯邦生庭长,他是蔡甸区人民法院十大杰出青年法官之一,他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人和善而不失严肃,对每一个当事人都能细心地接待他们,并解决他们所提出的任何问题。工作上更是严谨细致,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的办公桌上的那本日历上清楚地记载着每次开庭的时间与日期,工作日志里更是清晰地记载着会议摘要、与会人员、开庭安排、来访人员记录、调解记录等。与侯庭长同办公室的还有罗

4、英法官,她虽然作为一名代理审判员,却有着多年的涉及婚姻家庭案件方面的审判经验,为人亦谦虚和善,对待来访的当事人都能耐心的倾听他们的意见然后耐心地劝解。工作上细致,充分准备着每次的开庭工作,业余时间多在专研自己的业务知识。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我时常与她一起交流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请教一些尚不懂的问题,她均能熟练解答并对我所提出的意见给予一定的肯定。侯庭长经常告诉我说,作为一名审判人员,要时刻牢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禁止”的规定,严肃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事审判工作,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还应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对待当事人要细致耐心

5、地劝解。适用法律时,更应该要谨慎,尤其是在行驶自由裁量权时,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事法庭审判工作之外的工作时,如案卷的装订、归类入档等亦应该做到严肃认真,不可草率马虎了事。2010-7-22昨天遗留的工作终于完成了,看着自己写的判决书真是感触颇多啊。其实严格来讲,昨天我就已经把判决书写完了,只是发现我那一手钢笔字当真是不敢受人恭维,于是今天又重写了一份;并且决定要在实习期间努力练就一手好字。写一手漂亮的钢笔字,是一个人的终生财富。可是许多人想练好字,却苦于难以入门,比方说我。但是经过今天整个上午的冥思苦想,我发现练字就是要从基础开始,循序渐进;首先注重兴趣,再就是要有方法,最后呢,

6、锲而不舍的坚持也是毋庸置疑的。总结起来也就是以下几点:第一,急于求成或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终究半途而废,造成心理的自卑。这些人练字急躁,我也无一例外,首先是坐不住,手里拿笔心发慌;甚至还有少数人一口想吃个大胖子,行书、楷书、草书什么都写,结果什么也写不好。针对性的,就是要做到心无旁顾,点滴成大海。第二,练字的方法务必要正确。很多初学者买了字帖以后,拿起钢笔盲目地练,从不讲练字的方法,也不观察体会字帖中那些带有普遍性的字的特征、规律等等,只是机械地吸收摹仿作者的某一笔画,反倒学得“非驴非马” 。第三,始终注意总结练字中的问题。哪些字可举一反三;哪些字笔画独特,需要单独掌握;哪些字具有代表性;这些都

7、是需要我们在练字的过程中用心去感受的。2010-8-2今天主要就是将案件归档,这些其实之前在蔡甸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弄过,只不过那时是刑事的,而且每个部门所负责的不同而有些差异。这里基本就是合同案件,刑事案件很少。居间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东莞法官没有被抢过的是奇迹。据说,公安局有位警察穿着制服刚刚走出公安局大门就被飞驰而过的混混抢走了手机。禁摩后飞车抢夺是不太可能了,但是,新的犯罪手段是,有伪装成公交的车,公交车上的一半人是假装的旅客。在高速公路上半路把你洗劫一空然后丢在路边,完事。还有就是,坐公交车不要坐后面窗边,因为很可能坐在你旁边的人拿着刀抵着你让你把钱财交出。办

8、公室一位本地的实习生的姐姐就有过这样的经历,而他本人坐在后面是看了很多妈妈呀,连公交车都那么危险,我还怎么出去玩啊下午下班后吃晚饭到办公楼五楼打乒乓球了,然后再到法院门口的塘厦广场跳舞。没想到那些十六步三十二步都不一样的,更没想到的是还有探戈还有民族舞不懂,就在里面瞎转圈。晚上回到寝室,确定了各基层法庭的负责人:根据云姐指示,特聘请您为所在基层法庭的负责人,月薪为人民币零点零零一元(我们严格遵守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支付) ,以后所有通知活动由您通知您管辖范围内的人民。 。2010-8-22上午随熟人陪同来到法院,稍有点失望,印象中法院大楼应高大威猛、庄严震慑,审判庭应宽敞明亮,结果发现县

9、法院不愧为老少边穷地区基层法院,狭窄、庭长,庭长说正好缺人手,你来刚好。问我记录速度如何,我说打字较快,他说没有电脑记录,用手写。我一惊,如坠五里云雾,难道要我做书记员工作?我虽无异议,但书记员不可能不操作电脑,什么年代了?且听庭长安排罢。顺带一句,庭长为男性,四十左右,较和蔼。随即他安排我听庭审,其给法警招呼后,我进入刑事审判庭,发现一法官安坐审判席,前有一书记员,两名异常年轻的被告人站立,脸色煞白、惊惶不安,旁边是他们的父母,除此之外,并无他人。法官见我进入,有些警觉,问我是谁,庭长说明后,他继续审案。此案据法警说是未成年人犯罪,从审判中得知貌似是毒品相关犯罪。还没听个名堂,庭长叫我出去,

10、说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下午三点叫我到此审判庭旁听另一案件。我恍然大悟: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且等下午来听罢。下午三点,我如约来到刑事审判庭,只见一年龄大约 28 岁左右的女性(后得知她是指定辩护律师) ,她对我说法庭没开门,交谈几句之后发现她极其平易近人。几分钟后,一女法官进庭开空调,女书记员也姗姗来迟,随后被告人(未成年)及其母亲另加一老年男性进入法庭。因为庭长对法官打了招呼,对我态度也比较随和,但对被告及其母亲态度冷漠粗糙。三点半开庭,案情大致如下:被告驾车撞死一人,检察院已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未成年,法院指定法律援助中心一律师作辩护人。法官审理

11、程序如下:一、核对被告人身份、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二、宣读起诉书;三、调查。法官代公诉人举证后,询问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是否有意见,无人表示有意见;四、辩论。辩护人提出四点理由:自首、年龄、已赔偿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过失,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最后陈述。被告人表示希望从快宣判,以免影响开学。被告人陈述完毕,法官表示过几天宣判。三点五十七分庭审结束。感觉法官业务娴熟,书记员比较有气质。随后庭长叫我作案件讨论的记录。来到副院长办公室后,三名法官开始讨论案情。先是一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承办法官汇报案情及定罪量刑意见之后,其余两人都表示

12、同意。但在记录的我看来,本案的讨论从程序上似有瑕疵。因为,审判意见书写明合议庭成员为庭长、B、C,但实际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却是庭长、C 和副院长。B 法官参加审判,却不讨论此案,副院长未参加审判,却为案件定性,审而不判、判而不审,恐怕有架空审判制度设置初衷的嫌疑。下一个讨论的案子即为上午审结的两被告告贩毒罪。三名法官对定罪一致无异议,但对量刑反复讨论、纠结,在缓刑、管制、拘役、并处罚款上讨论甚久。这多多少少颠覆我的印象思维,我以前以为案件承办人一手遮天,但从此案看,三名法官民主决定定罪量刑并反复探讨,无论如何体现了审判的慎重。另外,C 法官不同意检察院起诉书中对案件主从犯的认定,认为本案被告均

13、为主犯,也引发了我思考。我国对共同犯罪的分类并未完全采取德日的分工分类法,而是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分工分类法为辅,划分为主犯、从犯、教唆犯。这样的分类沿袭苏联,理论上有叠床架屋的嫌疑,实践上也容易出问题。比如本案中,被告甲将毒品交予被告乙,叫其出卖,乙出卖后所得赃款被甲独吞,那甲与乙何为主犯、何为从犯?检察院意见是甲为主犯、乙为从犯,但法官认为均为主犯,但为防止与检察院冲突,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主从犯。其实在我看来,纠结于主从犯毫无意义,如果撇开立法,应该从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角度划分共同犯罪,根据量刑情节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何必非要分出主从,造成某些情况下思维的混乱?因此,此案到最后,三法官一致

14、表示判决书装聋作哑,不提主从。今天连续两次旁听简易程序,颇不过瘾,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护也无从谈起,也没能见到传说中的被告人翻供后咬定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希望明天上午八点半的庭审适用普通程序。2010-8-23虽然明知道在我国的法院里,法官违反司法程序是家常便饭,但是,当两位法官如此明目张胆毫无顾忌(其实两位法官根本就没把这当回事,就像每天吃饭一样,普通极了)地会见单方当事人时,我还是有些惊讶。今天,L 和 Z 都会见了各自所审案件的单方当事人,他们谈的很“投机” ,中午,Z 的当事人还请 Z 吃了顿“便饭” 。没有监督,因而也就没有人知道法官会见了单方当事人;没有惩罚,因而法官也就敢

15、于会见单方当事人。光靠这些非“科班”出身的本就不重视程序的法官的道德自律,程序怎么可能得到遵守?我想起了西方国家的法官管理。在西方,法官的管理是有着严格的制度的,许多国家设立了类似法官纪律委员会之类的组织(如美国一些州设法官行为委员会,德国则是设纪律法院) ,专司法官的监督和惩治,轻则警告、罚金或降级,严重的甚至剥夺法官资格(当然是由有权机构实施) 。要知道,西方的法官都是由从业十几年、且声誉良好的律师担任的。而且在西方,法官是社会上总最受尊敬的职业,同时法官还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因此,一旦受到惩处,一生辛苦工作得来的荣誉和地位便全毁了。因此,他们极其珍惜自己的声誉,有着极好的职业操守,自觉遵

16、守司法程序,自律性也极强。况且,他们本就是从声誉良好的律师中选任的,其人本身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再加之他们在当律师期间已赚下大量的金钱,当法官时又拥有令人艳羡的高薪,他们实在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腐败了。2010-8-25前些日子和师傅闲聊的时候,谈到如何面对当事人。我根据师傅的话总结了一下:接到一个案子:1、 先问当事人想怎么办2、 告知你这种想法不现实,或者说,好吧,那就按照这么来吧。3、 要齐所有资料,不光凭当事人口述。听完当事人叙述后,首先不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先问当事人:“你对这件事是怎么打算的?”以了解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掌握下一步该如何走。 了解当事人的想法以后,如果当事人的预期比较高

17、,或者很恰当(你没看错。即使是“很恰当” ,也应这么说) ,你应该告诉他,你的想法不现实、这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等语句来降低他的心理预期。即使暂时被他觉得你很没有也不要紧,只要能降低他对案件的结果的预期(而不是对你的预期) 。等最后的结果出来后,他会改变对你的看法,而认为你真的做了很多工作。如果当事人的预期比较低,你应该告诉他,好吧,就按照你说的来吧。结果出来后,你也会给他一个惊喜。记住这一点,可以最大程度吸引回头客,也不至于产生对当事人无法交待的结果。最后应当问当事人要齐所有的资料,复印备份,原件退回。正如我上一篇所说的,不轻信当事人的话,看重材料。 案例分析一起拆迁纠纷

18、案件的法理探讨 2006 年,J 市劲松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土地挂牌交易方式取得了 J 市金盛小区毛地土地使用权,由劲松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 Z 区拆迁办公室完成委托拆迁任务。本案原告卫某以补偿过低为理由迟迟未予 Z 区拆迁办公室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Z 区拆迁办以断电断水方式迫使卫某搬离住宅。2008 年 1 月2 日,卫某发现住宅已被拆除,遂向 Z 区人民法院以 J 市劲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第一被告,Z 区拆迁办公室为第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二被告坚决否认强行拆除行为,但均同意对原告按照拆迁方案上的补偿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该案仅仅从民事裁判角度考

19、虑这样处理没有不妥,毕竟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平息了原被告之间的争讼,并且不会引发二审诉讼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从法理角度分析,这一起简单的案子却存在值得商榷,探讨之处。其一,本案的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 )实施生效之前,而本案强行拆除行为(或者说暴力拆迁)发生在物权法实施生效之后。如果物权法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拆迁管理条例 )发生了抵触,应该适用物权法还是拆迁管理条例?答案很明确,应该适用物权法 。因为物权法是基本法, 拆迁管理条例为行政法规,当基本法律与行政法规发生条文效力抵触时,应当优先适用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而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

20、是物权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作为规范全国拆迁行为的仅有一部于 2001 年 11 月 1 日实施的拆迁管理条例 , 物权法实施生效后没有进行相应的修订, 征地条例迟迟没有出台,至今尚没有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法律,众多的被拆迁人缺少及时有效的诉求渠道,导致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和委托拆迁人有恃无恐,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如何妥善的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应该适用对弱势的被拆迁人最为有利的法律条款,也要统筹照顾我国的社会现实状况,应该采用折衷主义,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内对弱势群体进行最大的司法救济,适当的时候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21、的若干规定第 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和第 9 条的规定免除被拆迁人的举证责任,以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公平正义。其二,尽管劲松房地产开发公司和 Z 区拆迁办公室对卫某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给予了拆迁安置补偿,依然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具有刑事可追诉性。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75 条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

22、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按照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每个犯罪构成都侵犯具体的法益。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以及债权。本案中,劲松房地产开发公司,Z 区拆迁办公室没有与卫某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予以拆除,无疑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对于事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应该视为积极赔偿的行为。正如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 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所言:“物权法

23、在这个上头已经明确指出来了,你这个征地拆迁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因为你要为了一个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迁,征地和拆迁的结果实际上是消灭了民法上的另一个合法权利了,那你这个拆迁人,他是一个公司,他是一个企业,他哪有权利去消灭一个别人的一个权利。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笔者认为卫某已经搬走,侵犯住宅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的犯罪,遗留下的房屋应属于财务,应以侵犯财产罪类犯罪项下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为宜。(案例分析) 此案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请求基本案情: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系原企业改制后成立的法人单位。2001 年6 月 10 日,该公司与原企业的职工张某协议解除了原劳动合同,7月 9

24、日,双方又签定协议一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机电公司支付张某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向张某收取单位支出的培训费,张某在协议后的三年内不得自己从事机电公司的同类产品生产或到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任职。协议的同日,张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001 年 12 月,张某申请仲裁,以协议系受胁迫为由,要求确认 7月 9 日的协议无效,仲裁裁决不支持双方协议,机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意见分歧: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主要理由是:首先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当是建立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

25、上发生的争议。本案双方于 2001 年 6 月已经解除劳动合同,7 月 9 日签定协议时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所要确认效力的协议恰恰就是在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签定的一份民事合同。因此说,所争议的协议是否有效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或相关的规章及解释。其次,具体到处理上,根据最高法院200018 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因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驳回原告机电公司的起诉,原仲裁

26、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协议效力的认定,只能由当事人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请求,确认协议有效。主要理由是:首先在案件的定性上,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虽然双方于 6 月签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双方并没有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而出现了 7 月 9 日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商业秘密的保密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取达成了一致意见的协议,应当认为是对双方于 6 月所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补充,对因此协议发生的纠纷,应认定为劳动争议纠纷。其次,在案件的处理上,应当从两点审查双方的协议是否有效。其一,协议是否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劳动部发1996355 号关于企业

27、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点“用人单位有权和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三年) ,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不得自己从事单位同类产品的生产或到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工作,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来看,双方 7 月 9 日的约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其中的经济补偿问题,在确认协议效力的本案中无须涉及,职工张某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更何况双方已经约定用人单位以不收取培训费的形式予以给付。第二就是协议的订立是否是在张某受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张某认为如果其不订立协议,则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就是胁迫行为明显不能成立。因为订立协议不是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唯一途

28、径,张某完全可以在单位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提起仲裁,无须先签定协议,然后再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因此说,双方的协议不违反规定,又没有胁迫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实习报告2008 年的这个寒假我在忙碌与充实中度过,有幸利用寒假时间到*省*市人民法院实习,这次实习是我人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使我受益匪浅!首先,我要向帮助指导我的*庭长、*法官、*法官、*法官、*法官及书记员*、*、*等人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做出的努力和给予的帮助!由于物权法、债权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等均尚未涉及,所以此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是熟悉法院的办事机构、工作流程以及案件的立案审结过程等,从基层做

29、起,增加对法律工作的认识,此次为期十五天的实习令我感触颇深,受益匪浅。2009 年元月 9 日早上 8:30,我踏进了*省*市人民法院的大门,庄严的国徽不禁令人肃然起敬。我被安排在了“民一庭” ,拜书记员*老师门下,庭长严肃地给我提了四点纪律要求:第一,遵守法院纪律;第二,保守案件秘密;第三,保护卷宗安全;第四,注意个人安全。字字铿锵有力,震慑人心。我还拥有了自己的办公桌,触摸着皮质的桌面,深栗色总是给人以威严感。在民一庭实习的半个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1、诉讼文书的写作。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现在我知道,举证通知书是发放给原告和被告的,而应诉通知书是发放给被告的。所有

30、的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给当事人,另一份法院保存。然后还负责了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使我更加清晰了法院工作的严谨和程序性,每一份打印的诉讼书,判决书等都要盖有“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的章,并且要到办公室盖法院的公章。而在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在我们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2、联系当事人。在此期间我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其他诉讼参与人。每次到立案厅给当事人或委托人送达相关文件时,深切体味到一个法律人为别人所尊敬。首先我对着喇叭问“谁是” ,当有人回答时,我要做的是核对他的身份, “请出示您的身份证。 ”这使我认

31、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3、整理卷宗,在*老师的指导下,我学会了整理卷宗。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副卷是合议庭对案件的讨论意见理由等等,是给法院内部看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绝对看不到的;正卷里包括立案文书、起诉状、应诉答辩状、送达回证、开庭笔录、质证笔录、双方提供的证据等等,正卷是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带离法院,阅卷完毕后应及时送还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卷宗的整理包括按顺序排列内部文书、填写封面、装订成册、张贴封条、书记员盖章等工作。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

32、过程中,使我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4、旁听案件。市人民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民一庭 5 位审判员每年平均每人有案子 200 多件,几乎每天都有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我所见到的庭审与想象中的却是千差万别。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却与现实格格不入。并且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审判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三小时。虽然事先没有看卷宗,但还是能听懂大概。我觉得,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的思路是最清晰的,法官的思路引导着整个审理过程;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很关键,关系到能否

33、准确地指出案件的要害;而一个好的律师,首先要思路清晰,能够自圆其说,还要较好地捕捉法官提出的问题的深层含义,不要答非所问,诡辩在中国这样一个极力追求事实真相的国家里不太管用,反而招致法官表面上的厌烦。5、做案件的记录。我有幸担当过一起案件的记录,平时从没参加过速记方面的锻炼,不仅记不下全部内容,写字涂改厉害,而且无法把握真正该记录的内容,最后还是在法官的指导下,重新写了一遍,才让当事人双方签字的。准确听庭是书记员的基本功之一,现在做的不好有老师帮助,法官指导,但是将来真正走上岗位了,就只有靠自己了,平常的工作还能应付,但是随堂记录更让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应该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更加培养自己实际性

34、操作方面的能力。半个月的实习生活,使我对本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1、离婚纠纷,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那几种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一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夫妻分居满两年的等等这些强制规定的,一审都是经调解无效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离婚的,法院审理时如果调解无效一般都会判决支持离婚,所以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经过平时和法官们的探讨以及一些自己听过案子,看过的案卷,我发现现在离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点: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

35、率却比较高,30 岁以下的离婚的占多数 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 10 份离婚案件,其中有 9 份是女方提起的,这反映出当今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地位提高 一方不出庭,诉讼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增多 因家庭矛盾引起离婚较多,多集中于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节后不久提起离婚。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共性:一是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案件增长幅度大。二是原告索赔数额高,原告胜诉率高,获赔数额相对较少。三是车辆及人员的流动性,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增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四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

36、到位现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这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3、劳动合同纠纷,在法院听了一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我专程上网查了一下他们的区别:(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

37、方是个人。(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在实践中我的专业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也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了初步的了解。此外,更让我庆幸的是,在实习过程中我结交了许多法官和书记员朋友,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勤勤恳恳的工作作风和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我平时在书本上学不到的。最后,我想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的法院工作者们致以,最衷心的感谢!谢谢你们!本文来自学习网(),原文地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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