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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运行改革下的合议庭负责制的构建—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的制度构建.docx

1、论司法权运行改革下的合议庭负责制的构建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的制度构建摘要:在当今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对合议制进行改革是必然的趋势。合议制是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其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合议制暴露出了很多弊端,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因此需要探索解决合议制问题的路径,保证合议制功能的发挥,实现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合议制、弊端、成因、负责制构建合议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是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它满足了社会公众及诉讼当事人对司法认知及判断的一般要求,亦有利于避免审判组织运行中出现的人为

2、武断和智虑上的缺失1。但受到司法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合议制一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以及“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为当前法院改革的重点。理清合议庭负责制的优势,找寻当下合议庭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弊端,进一步探究合议庭负责制构建的现实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合议庭制的实践弊端如前所述,合议制度设计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然而,司法实践中合议庭运行机制所暴露出来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这四个主要特征的否定上。以承办人为中心的合议庭运行安排,且缺乏科学的激励

3、机制,导致合议制度的瘤疾一个人责任感降低得以充分发挥,且阻碍了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参与热情;合议庭成员事实上不平等一包括信息掌握和成员地位,难以确保合议制度的有效运作合议庭由发扬集体智慧演变为共同规避职业风险,审判者弃权;由于庭长、院长对合议庭存在广泛的干预,合议制度的实际运行背离独立审判原则。(一)合议滞于表面合议庭作为我国常态的审判组织形式,理论上要求每一个合议庭成员都必须自始至终地参与对案件的审判,中途不得无故退出或更换,在审理案件时如实地、充分地陈述对案件的裁判意见,通过多种意见的互相碰撞、互相吸收,实现集思广益、抑制司法偏见等目标。但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名为合议庭审判、实

4、为单个法官独自办案、三人署名的习惯做法,使得我国的合议制流于形式,其目的也就在于完成审判组织形式上的合法性而已。陪审员“陪而不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由于配套制度缺乏,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积极性不高,成为陪审员后,对案件处理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只是充当“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陪审员的地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很难在合议案件时提出相关意见,实际上还是法官一人的“独角戏”。法官合议庭“形合实独”,即使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经常出现“形合实独”的现象。现行合议制度广泛采用“案件承办人”为核心制度,使得合议机制简单化,难以多角度多方面审视案件

5、,其他审判法官往往习惯以承办人对案件审理意见作为主导,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意见,自己的意见难以充分陈述,有时也因自己案件数量大、压力大产生审案惰性,忽视了合议庭成员必须对案件作出评议的法定职责。在大多数情况下,所谓的合议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承办人独立评断的基础上加上了一个合议的形式外壳而已2。(二)评议流于形式司法实践中,承办人包揽了绝大部分实质性的审理活动,直接导致了承办人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之间关于案件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承办人对案件信息掌握相对充分和全面,其他成员则不充分、不全面,主要来源于承办人的介绍,具有“间接性”的特征。信息来源情况的差异构成了合议庭其他成员的“信息失灵”,进一步导致合议庭成

6、员在案件评议阶段围绕承办人的处理意见进行简单表态,让其展开充分的说理论证几乎是不可能的,合议庭评议案件往往流于形式。第一,评议过程片面化。案件评议只围绕承办人的案件结论展开,并没有深入讨论案情,只是围绕一些关键证据、主要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简单讨论。第二,案件评议形式不正式,评议过程由承办人一人主导。(三)主动规避风险合议制度设立初衷要求合议庭审理案件事项的集体负责,在运作中鼓励审判人员做出不同的意见,不同的意见越多,争辩越多,案件事实情况就越能弄清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合议庭成员出于逃避审判风险和法官的自利性的考虑,主动放弃法律规定的职责,找寻所谓“避风港”等严重问题。如果其中一位

7、法官对案件审理投入较多且对处理结果有着强烈而鲜明的观点,其他合议庭成员对此案不是很感兴趣,就可能会顺从投票赞同那位固执己见的同事。在这种顺从投票的博弈中,司法者之间还会形成一定的预期,即相互捧场,你支持我的决策,我也支持你的决策,在这种潜规则下,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危害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投票交易”3。(四)合议法官的“弃权”问题从现实中来看,我国法院每年审理和结案的案件数量都在增长,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这样的基本矛盾,即日益增长的诉讼案件的绝对需求已经大大超过了法院所能满足的司法能力。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之时,合议庭的法官经常会在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重考核标准下苦苦徘徊,难以决断。由于我国的

8、合议庭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庭长、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享有最后决定权的“后门”,合议庭有着将错综复杂的案件提交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讨论决断的内在动力,以便将自己从风险中解放出来。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合议庭成员放弃审判权,但合议庭成员的职业风险却得以有效化解,无论是案件承办人还是非承办人都是乐见其成的。二、弊端产生的成因探讨从前文所述,合议制的运作模式偏离了立法的本意,而上述问题的存在是一系列因素交织在一起的产物。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 案件承办人制度的牵制案件承办人最先接手案件,所以大部分实质性审判事项都由案件承办人完成。例如庭审前的准备活动、证据交换和调查、拟列庭审纲要

9、、起草裁判文书等。我国法院分配案件是直接把案件分配到法官个人,法官个人作为案件承办人。因此, 案件承办人是案件的责任主体,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决定性作用,对案件十分了解,参与案件的始终,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不够,只是简单的充当陪审的道具。这就造成了合议制独任化的现象。(二)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专业素质存在差异法官是审判组织的主体,享有审判权,依照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虽然法官都取得了审判资格,但是由于法官所受的教育程度不同,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合议庭成员素质有高有低。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律修养不高的人,对案件的操作不能得心应手, 使得合议庭的功能不能

10、得到充分发挥。判案法官素质高低不同,导致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事实适用问题上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存在差异等问题。因此,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专业素质存在差异是合议制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三) 司法资源同案件数量的不对等近年来,离婚诉讼、财产纠纷、商事领域纠纷等民事案件逐渐增多,民商事案件上升明显。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在合议庭中所表现出的合而不审、评而不议等消极态度并不是因为法官个人缺乏责任心或者能力低下,而是由于法官们的办案压力与日俱增。面对如此庞大的工作压力,让合议庭的所有法官都像案件承办人那样认真准备每一起案件,确实有些吃不消。法官没有充分的时间认真准备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

11、。办案效率又影响法官的绩效考核、奖金、晋升,因此法官过分看重办案效率,急于结案,合议庭审理过程流于形式, 评议阶段敷衍了事,审判人员只重视判案数量,而忽视办案质量,司法公正得不到彰显,没有达到合议制预期的效果。(四)合议制缺乏相应的追究机制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负责制是指合议庭所有成员对案件的审理及裁判结果负责。然而,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合议庭人员全体负责逐渐演变成案件承办人或主审法官一人负责。这种责任机制的设立使得除了案件承办人或主审法官对该案件了解以外,合议庭其他成员几乎对案情不太了解。另外,由于目前我国的考评制度主要是针对法官个人的业绩考评,而没有建立相应的合议庭整体的考评机制。不管是从法庭审理还是到评议环节以及到最后的判决结果,都没有明文规定处罚机制。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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