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提要:“三鹿毒奶粉事件” 的一方当事人三鹿集团日前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而其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近三十万的结石宝宝索赔无门,要自己来承担由三鹿集团造成得损害后果,此结果虽然符合我国的法律的规定,但对被侵权人是极为不公平的。为了防止这种合法但不合理的结果再一次出现,我国应当规定破产中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以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破产财产清偿顺位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 前 言2008 年 6 月 28 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因食用三鹿奶粉而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后据统计,全国共有二十九万婴幼儿因食用问题奶粉而罹患肾结石,他们的父母在悲
2、痛之余拟通过法律手段向三鹿集团索赔。但 2009 年 11 月 20 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三鹿集团破产,而其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近三十万的结石宝宝索赔无门,要自己来承担由三鹿集团造成得损害后果,这一结果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这一结果似乎合法,但却是不公平的,三鹿事件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破产法以及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以及应当怎样完善?我认为在我国应当建立起破产中人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给予被侵害人以更好的保护。一、我国法律关于企业破产中人身权损害赔偿清偿顺序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企业破产中人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仅在第一百
3、二十二条中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 第三次审议稿的第十八条中规定了 在被侵权人为单位的情况下,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没有规定在侵权人为单位时,当此单位合并、分立甚至破产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4、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被排在了破产财产清偿的末位。 破产法的规定符合一般破产法理论,但其中的问题在于,在普通债权中,因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不同债权是否应该处于同一清偿顺序。1我国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实务中,我国大多数破产案件的破产清偿率不超过百分之八,特别是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企业的破产清偿率为零,结石宝宝和她们的家属拿不到任何赔偿。为了解
5、决上述问题,更好的保护因企业的行为而受到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我认为在破产案件中应当规定人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二、人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概述现今大多数国家对破产中的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仍是和违约之债等其他债权享有同一的赔偿顺序,但也有国家认识到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和违约之债等普通债权之间存在的差异,从保护弱者,实现实质正义的角度赋予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以最优先受偿地位,即承认损害赔偿优先权。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4 条规定:1.在法人清算时,其债权人的请求按以下顺序满足:第一顺序:满足因公民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而被清算法人应对之承担责任的公民的请求,其办法是一次给付原应分期给付的款项;第二顺序
6、:给付按劳动合同(包括其他合同)工作的职工的退职金和工资以及依照著作权合同给付酬金;第三顺序:满足以被清算法人的财产作担保之债的债权人的请求;第四顺序:偿还国家所欠预算及非预算基金的债务;第五顺序:依法同其他债权人进行结算。2.每一顺序债权人的请求应在完全满足前一顺序债权人的请求之后进行满足。第一项:在被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时,其财产应在相同顺序的债权人之间按应予满足的请求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但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我国现在尚没有规定人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但我国已经存在着若干优先权制度,我们可以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人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
7、部或特定财产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2 其包括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3一般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是立法者基于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国家税收等政策性考虑,赋予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债权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的效力。从立法例上看,一般优先权主要包括诉讼费用 、税收 、工人工资等债权的优先权,因为这些特种债权产生时,特种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能通过有力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我国民事法律中仅规定共益费用、劳动报酬、劳动保险费用和税收享有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别优先权是指在民事特别法中规定的优先权制度。人
8、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是指在破产财产清偿时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特种债权。它和共益债权受偿权、劳动报酬受偿权以及税收受偿权一起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和其他债权同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普通债权,而债权与债权之间具有平等性,但为什么在破产这种特殊的清偿还债程序,要将二者加以区分,赋予其不同的清偿顺位?原因在于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它和其他债权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所要实现的制度价值也有差异,因而有着不同的清偿顺序。三、人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基础(一)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和其他债权的区别决定了其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和其他债权特别是违约之
9、债之间有着很大的不同,民法理论上根据债的构成要件、形成原因、归责原则等差异方面将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进行区分,但这种区分仅仅流于表面构成,而不涉及债的外在救济程序和救济方式方面的差异,更不曾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获偿顺序方面的差异4。所以根据民法理论,我国现行破产法中规定的“普通债权”,同时包括侵权之债和契约之债,侵权之债中的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和其他债权在企业破产时位于同一清偿顺位。这一规定看似符合民法理论,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侵权之债是指由于契约以外的民事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而违约之债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损
10、害赔偿之债。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区分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行为是因为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法定义务的行为。2,从侵害的对象来区分从侵害对象的角度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即合同债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5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3,从责任免除或限制条款的效力来区分合同领域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标的等,并且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反契约义务时所要承担的责任,也可以对法律规定的责任加以限制或者免除,对约定违约责任如
11、何承担的合同条款,除非其违反民法原则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原则上是有效条款;但是,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中,在损害还没有产生之前当事人是不可以约定有关免除侵权责任的条款,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从制度设计的目的来区分在商品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人们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交易,是为了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 ,是一种增加社会财富的行为。人们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合同,一方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获得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双方可以增加自己的现有利益。合同当事人违约造成的结果只是合同目的的落空,只是使得双方回到原始的生活状态而已;而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是由于加害方故意或
12、者过失的损害到被侵权人的固有权利,而对其现有状态的侵害。被侵权人需要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恢复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种债权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但法律却忽视它们之间的不同,将两者规定在同一清偿顺位上。在企业运行良好,资产充足的情况下,基于各种债权而产生的清偿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但当债务人的财产因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或者资不抵债而破产时,但当被侵权人不能获得全面救济或者救济无望的时候,仍然将具有自愿属性的合同之债与具有“ 非自愿” 和“不可预见”属性的由于侵犯人身权而导致的侵权之债放置在同一平衡称上,必将两者之间产生厚此薄彼的失衡待遇,最终被侵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处于“
13、霜雪交加”的境地。6 (二)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保护人权功能决定了其应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也不例外。契约制度是对契约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及其期待利益提供保护,使契约债权人对契约债务人的允诺享有的利益得到实现。侵权制度也有其特殊的制度机能,它不仅仅是为了阻却和惩罚人们的不法行为,不是为了对被告和其他社会公众进行威吓和阻却,使他们将来不再实施同样或者类似的侵权行为,而是是对权利的保障。契约制度促使当事人通过订立契约的方法来增加自己的财富,而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是对人们本身固有权利的侵害,它使人们遭受了损失,而且这种损失一旦造成,便很难回到权利的初始状态,法律
14、只能通过赋予被侵害人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尽可能的填补已经造成的损失。人身权损害赔偿作为侵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护人权方面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人权概念是由 17-18 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其以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它源于人类的本质,是人对自身本质体认的产物。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各项人身权利的享有,是公民实现人权的基础。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除了传统的侵害人身权类型以外,又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侵权形态,例如产品责任,高危作业产生的责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人们面临着遭受更多损害的可能性。在上述侵权形态中,有很多是由于现代的企业造成的,这种侵害一旦造成,其波及面通常非常
15、广泛,造成的损害也很严重。如果企业不能完全的支付损害赔偿,那么,它将面临破产。而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之债被列入在普通债权中,位于破产清偿顺序的最末位,在实践中,企业的破产财产在支付了工资及各种税收保险之后,往往所剩无几,这意味着被侵权人很难得到足够的赔偿,很难使得其固有权利得到恢复,其作为人所必须的物质载体受到损害,这不符合法律保护人权的立法目的。而侵害财产造成的损害赔偿和契约之债在此意义上,没有人身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重要,因此,在破产顺位上应当规定人身权损害赔偿权优先于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权和契约之债受偿。(三)从被侵害人抵御风险的能力的不同决定了其应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在现代社会
16、,人们之间往往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从而增加其财富。法律在合同领域中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决定自己享有什么权利以及怎样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合同当事人就应当为自己的决定负责,承担自己自由意志带来的后果。在交易活动中,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交易时,可以充分预测到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并可以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法律不需要对“理智人”给与过多的特殊保护。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是受害人在非自愿、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遭受的对生命、身体、健康的侵害,受害者面对强势的企业来说,不管是在人数还是财力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受害人对是否可能遭
17、受损害是不能预测的,所以也谈不上实现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在损害造成后能否得到赔偿,也没有任何保障的措施,并且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受害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保障,与生存权、人权紧密关联。人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此,此类债权的实现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体现一定的公法上的债权色彩。7因此,法律应当对人身权损害赔偿权进行特殊的保护。四、对我国人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建立的立法设计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应当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通过法律的途径赋予人身权受到损害的被害人更好的恢复自己权利,保护自己权利的可能性。首先,应当将侵权责任法第 18 条最后加上一款,即“在侵权人为单位的情况下
18、,该单位分立、合并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承继权利的单位侵权责任。侵权人破产时,被侵权人有权按照破产法的特殊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有关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的内容较多,而且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为了保障侵权责任法的结构合理并坚持其私法属性,该项内容不应当完全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只需要在侵权责任法中进行强调,并将其引入到破产法中便可。其次,应当在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破产前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19、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将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和劳动报酬以及有关保险等放在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一位,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以便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结 语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大规模的人身损害案件时有发生,这种案件往往涉及面非常的广泛,造成的损失非常的巨大,其结果往往不是一个企业所能够承担的。在法律中仅仅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并不能完全的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商业保险制度,当企业不能完全对人身损害负责时,被侵权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将损失分散到社会中,有大家分担损失,以便更完全的填补自己的损害
20、,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到未被侵害的状态。参考文献: 1、张民安主编:侵权法报告 ,中信出版社2、尹志强:侵权行为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康时华 毕婷婷:人身权的特殊保护以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清偿顺序为视角 改革与开放2009 年 9 月4、韩长印: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 , 中国法学2002 第 3 期5、王利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 法学2002 年第 5 期6、王欣新 尹正友主编: 破产法论坛 ,法制出版社7、朱留虎:优先权性质与我国优先权立法完善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2 月第 27 卷第 2 期注释:1王欣新 尹正友主编:破产法论坛 ,法制出版社。2朱留虎:优先权性质与我国优先权立法完善 ,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8年 2 月第 27 卷)3朱留虎:优先权性质与我国优先权立法完善 ,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8年 2 月第 27 卷)4韩长印: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 , 中国法学 2002 第 3 期。5王利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 法学 2002 年第 5 期。6王利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 法学 2002 年第 5 期。7康时华,毕婷婷:人身权的特殊保护以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清偿顺序为视角 , 改革与开放2009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