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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doc

1、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34 号现公布曲靖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 2008 年 7 月 26 日起施行。曲靖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十一日曲靖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调查认定和行政查处工作,建设、 财政、 规划、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

2、闲置土地:(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的;(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五)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六)公路、铁路、机 场、 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七)原划拨的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人无能力自行开发改造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四项所指投资额,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认定,评估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土地使用者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正常施工;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一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施工许可证认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开发的;(二)因规划调整而改变有关

4、土地规划建设技术指标造成无法开发的;(三)其他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无法开发的。第六条 经认定的闲置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一)责令土地使用者在两个月之内动工建设,并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手续;(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的。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且延长期内应当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三)协议收回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国土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对土地使用者补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四)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五)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如公共停车场、临时绿地等),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

5、新批准开发;临时使用土地的收益,归市、县(市)人民政府所有。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人民政府临时使用闲置土地期间,原土地使用者免缴土地闲置费,原土地使用期限不再顺延。第七条 已办理建设土地地使用权供地原地类为耕地的,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可以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八条 闲置土地按以下程序处置:(一)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土地使用者之日起 30 日之内,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应当由当地国

6、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取证,并听取土地使用者的陈述和申辩。土地使用者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闲置土地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土地使用者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同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一次性按该宗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收到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7、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 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之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纳入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条件后,依照现行土地政策供地。第

8、十三条 在土地闲置期间,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该土地使用者的其他建设用地申请;对闲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新项目申报。第十四条 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从闲置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闲置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费,专项用于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相关费用支出。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7 月 2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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