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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现代服务业财税优惠.doc

1、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财金201224 号 2012-12-28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特制定如下财税优惠政策。一、总部经济(一)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 2000

2、万元;注册资本 10 亿元以下、5 亿元以上的,补助 1500 万元;注册资本 5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补助 1000 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 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 30%。(二) 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 2013 年 1 月 1 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不含对增资已给予补助的总部或地区总部 )。其中,增资 10 亿元以上的,补助 1000万元;增资 10 亿元以下、5 亿元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增资 5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补助 200 万元。(三)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

3、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四)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下同)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 1

4、00%标准给予补助。-(五)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总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奖励。上述总部或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2.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3.辖区以

5、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 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 20 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 6 亿元;4.在辖区以外有 3 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二、金融业(一)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属于全国性或国际性的,补助 500 万元;跨省市的,补助 200 万元。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门。(二)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在 2 亿元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实际投资额在 2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补助 300 万元;实际投资额在 1 亿

6、元以下、5000 万元以上的,补助 100 万元。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包括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三)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四)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

7、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五)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机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

8、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奖励。三、物流业(一)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标准给予补助。(二)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大型仓储类、运输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9、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标准给予补助。四、中介服务业(一)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二)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

10、、会计师事务所、资信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培训机构以及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标准给予补助。上述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 、资信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2.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三年行业协会

11、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 30 位;3.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4.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5.资信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须在 5000 万元以上;6.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五、租赁业(一)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 以上的,补助 2000万元;注册资本 10 亿元以下、5 亿元以上的,补助 1500 万元;注册资本 5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补助 1000 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

12、 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 30%。(二)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三)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

13、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四)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

14、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六、基金业(一) 对在本市新设立并依照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 500 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二) 对在本市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

15、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三) 对在本市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机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四)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企

16、业或项目的,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80%标准给予奖励。七、附 则(一) 本文所述各项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二) 已享受本市相关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文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三) 享受本文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若在本市经营期限未达到十年的,应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四)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五)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法规津财金201224 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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