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龙圩学校养猪承包合同甲方:凡龙圩学校 乙方:承包户为了搞好学校勤工俭学,经乙方申请,甲方行政集体研究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同意乙方在校承包养猪场养猪。现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提供乙方养猪场一个(承包期间乙方自行负责检修) ,住房一间,其他设备自备。合同期满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把养猪场完好无损的交给甲方,否则算违反合同。2、甲方师生食堂餐后的剩饭菜,由乙方及时收集,不得影响学校卫生,甲方的开餐人数、开餐与否、开餐标准,乙方都无权干涉。否则每闹一次扣其押金 100 元。3、乙方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干涉学校内政,不得在校内放养牲畜,喂鸡、鸭、鹅(每发现一次罚款贰拾元) ,不得在食堂
2、内煮潲,不得烧学校的柴火、煤块,不准接淘米水等。不允许在学校体育设施场地、球台晒猪食,违者罚款伍拾元。4、乙方在收集剩饭菜过程中,不得恐吓学生,如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由乙方自负,每次罚款伍拾元。5、合同期间,乙方应管理好猪场,牲猪若出现病死、毒死等意外事故,甲方概不负责。养猪的一切的税款乙方自负。6、全年承包费= ( 0.15 元 师生食堂开餐用米数(斤) 。7、投标时乙方交押金 1000 元,乙方必须在 24 小时内预交承包费 2000 元,合同期满结算,多退少补。逾期不交,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8、本合同有效期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2 年 8 月 25 日止。不得随意转让给他人,如一方毁约,则赔偿对方毁约金壹仟伍佰元,承包费按实际天数计算缴纳(全年以 180 天为基数) 。9、本合同一式四份,法定人、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上交县教育局一份备案。法人代表 甲方代表:公证人: 乙 方:立合同日期:20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