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施行的还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是国务院以第 514 号令发布的。从此我国职工就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相应也就成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职工带薪年休假也简称年休假,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收入与正常工作期间一样,不受休假影响。其中“年”是指公历年度,如 2008 年度等。 “职工”不仅指企业职工,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是两者在计算年休假天数和相应的加班费上略有不同。下面只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为5 天;已满 10 年
2、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为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为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
3、应在 1 个年度内安排。在实际确定年休假时比较难以理解是年休假天数。下面举例说明。某人于 2000 年 5 月 1 日到单位参加工作,在 2010 年 4 月 30 日前属于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 5 天;从 2010 年 5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日属于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 10 天,这时 2010 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分两个时间段分开计算,然后相加,即是 2010 年度应享的年休假天数。2010 年 4 月 30 日前,计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4
4、个月30 天/月365)5 天/年=1.64 天。其中 0.64天不足 1 整天,应舍去,所以 2010 年 4 月 30 日前应享受年休假 1 天。2010 年 5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8 个月30 天/月365)10 天/年=6.575 天。其中 0.575 天不足 1 整天,应舍去,所以 2010 年 5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月 31 日应享年休假 6 天。(注:4 个月30 天/月和 8 个月30 天/月是本文为简便而取的平均数,若精确计算,需确定相应日历天数作为
5、计算依据。)这样 2010 年度应享年休假共 7 天。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果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职工本人也同意的,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是职工日工资的 300%,该 300%工资报酬不包括职工正常工资。当然职工如书面声明放弃此 300%工资报酬的亦应可以。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