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的根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各大城市不断扩张,人口越来越密集,交通状况越来越恶劣。加上能源价格不断飙升。公共交通虽然不断在改进,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如果能采取拼车的办法,大量乘客的旅行问题将通过私家车解决。这样不仅节约能源,减少废气的产生。而且提高车辆利用率,有效地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对车主而言也能减少车辆运行成本。因此,拼车成了公共交通的一种补充形式。,问题的根源:,现今有偿拼车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在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上,各界看法一直没有定论。一些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是非法经营,予以重罚。保险公司也以拼车行为是非法行为为由拒绝对车辆承保,专业的运营公司认为拼车没有取得
2、相应资质、不支付任何管理费用、而且有偿拼车因为收取费用低廉,很容易获得客源,因此严重地干扰了公交、出租等专业旅客运输主体的正常的经营活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偿拼车的概念:,“拼车”是指两名及两名以上自然人为节约出行费用,结伴搭乘一人车辆出行的行为。拼车人通过“拼车”或是分担了出行的费用,或是带来了旅途的便捷,或是减轻旅途劳累,各自实现自身目的。 “拼车”主要可以分为“无偿拼车”与“有偿拼车”两种行为。“无偿拼车”是指搭车人在“拼车”过程无需支付任何财物对价便可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而“有偿拼车”指私家车的驾车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与搭乘人达成运送协议,将搭乘人送至其指定地点,由搭乘人分担部分
3、实际支出的运送费用(如汽油费、过桥费、过路费、车辆维修费等等)的行为。在有偿拼车中虽然搭乘人支出了费用,但该费用远远低于以营利为目的客运车,支付费用的目的在于分担车辆运行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偿拼车的概念:,由于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拼车”行为加以归置,对于有偿拼车的性质,各界争议较大。交通稽查部门认为有偿拼车属于“非法营运”,应当严厉打击;而有些学者认为有偿拼车只是公民的一种普通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触犯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支持;还有的认为有偿拼车属于“黑车”范畴。,“非法营运”说:,目前争议最大的就算是其是否属于非法营运了。拼车过程中私家车主被查处为非法营运的案例也不胜枚举。公安稽查部门
4、和一些公民认为有偿拼车属于非法营运。,“非法营运”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常将拼车作为非法营运车辆打击:他们认为虽然私家车载客被冠上了“减轻交通压力、方便市民群众”的美名。但私家车属自用车,既不缴纳营业税费,也未办理运营手续。其带客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侵害了合法载客经营者的利益,破坏了出租车的正常秩序。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出现交通事故很难进行处理。因此是不赞同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营运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道路运输经营。,“非法营运”说:,根据该条例,私家车主没有营运许可,收取费用没有合
5、法依据,加之私家车主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费用,主观上多少具有营利的故意。有偿拼车过程中有着金钱交易行为。而金钱交易行为是营运活动的主要特征之一。如果收取了费用,就一定存在着交易活动。有偿拼车车主收取费用,为搭乘人客运提供服务,但是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是无证经营,是典型的非法运营。所以交通稽查部门查处其为非法营运是合理的。,2、“黑车”说:,有些公民认为有偿拼车跟“黑车”混同了。黑车是指没有经营资质专门从事以载客为目而获取收益的车辆。黑车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没有准运证或准运证过期进行运营的;二、持非法资格证或运营标志进行旅客运输的;三、以超过使用期限的报废车运营的;四、套牌车,即套用、冒用合法运营车辆
6、的牌照进行运营的。黑车往往没有合法资质进行运输活动,影响合法的客运行业的运营活动。黑车基本上是无证经营,游离于日常行政管理范围外,一旦发生事故,很难进行有效管理。发生纠纷后取证困难。为了获得客源黑车车主们经常在路边揽客,造成交通拥堵,影像交通运输安全。因此,黑车是交管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2、“黑车”说:,认为有偿搭车不应视为黑车的理由之一,是这些车辆和固定用于营运的车辆不同,它主要是私人购置用于个人使用的,有偿搭车只是顺带为之。但是,只要是收费搭载乘客,不论其出发点如何高尚,客观上就和 “黑车”混同了。因为 “黑车”亦是挂私人牌照、由私人购置,且未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他们和 “有偿拼车”的区
7、别在于出发点就是牟利,但表现形式也是向每个乘客收费。,3、“互助人情”说:,也有些公民认为有偿拼车只是简单的互助友爱行为,或是人情世故行为,与违法行为无关。他们认为,有偿拼车是私家车主的一种“帮忙”, 只是顺带为之,有的是为了补贴油费、车辆维护费等支出,有的更是出于方便邻里的考虑,其出发点很好。道德上更能接受,公民也乐意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支付较少的补助费用而方便出行。拼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生产,方便生活,节约成本。乘坐人即使支付车主一定费用其主要目的不过是对汽油费、过路费等车辆运行成本的一种补偿。,4、合同行为,也有较多的学者公民认为有偿拼车是一种合同行为。有偿拼车从民法上来说,当事人之间通过自
8、由协商,达成运输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形成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行为他们认为拼车是当事人间达成的合意将认为是订立了一个合同。认为拼车是合法行为,这个契约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违反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搭车人如果先行支付了费用,有权要求车主返还。在有偿拼车的过程中,车主和搭乘人的地位平等。拼车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自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没有超越对方的特权。拼车当事人是一种自由状态,均有权自主的决定是否达成契约和谁达成契约,他人不得干涉。拼车当事人是自愿与他人达成契约。即使是在合同的内容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只要是当事人完全是出于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也是有效的。,4、合同
9、行为,当事人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市场主体的自由行为在没有损害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应该是合法的行为,行政机关应该予以认可。法不禁止即自由。拼车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况且,拼车能缓解交通压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符合现代绿色环保经济要求。,案例,2012年春节前。当时小赵未能买到回江西的火车票,他在网站上查找到一条顺路的拼车信息,小赵与对方取得联系,并按照分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的约定,向车主小李交纳了拼车费300元。在返乡的路上,小李驾车在京珠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赵受伤。经交通队认定,车主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向小赵赔偿了各项费用
10、近10万元。由于小李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乘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小李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小李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而在,案例分析,事故发生时却有偿搭载他人,属于商业运营,因此按保险条款拒绝理赔,小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结果:拼车并未赚钱,只是分摊了油费和过路费,这也算商业运营?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运营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则存在多次客运。本案中,小李在网站上所发的信息已经明确说明,该300元系小赵与自己分摊的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费用,该笔费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商业运营。小李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李按照约定交纳了保费
11、,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我的看法,在我自己看来,对于有偿拼车的性质,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归置拼车行为的合法与否,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断章取义。但在实际生活中也得有自己的立场。首先站在普通公民的角度上,我认为拼车是有其合理性的。拼车之所以很普遍,是因为这种交通方式不仅方便人们出行,而且很符合当代提倡的绿色环保理念,构建节约型社会的主旨,缓解交通压力等等。第一,在当前交通十分不便的情况下拼车可以改善乘车状况,不用挤公交。其次拼车相对坐计程车来说更加节省费用尤其是坐拼车费用更加低廉。第三,和几个熟识的朋友、同事、亲属一起拼车可以使旅途有安全感,而且大家能在旅途中
12、交流感情增强旅途的快乐感。第四,在当前能源紧缺的形势下,私车拼载提高了交通工具的使用率,不失为缓解交通拥堵、节约能源之举。第五,对车主来说拼车可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提前收回车辆投资成本或可以分摊车辆维护成本。,其次对于其合法性。1、认为属于非法营运的人,纠结于它的营业性运输问题。认定在拼车过程中,机动车多为私家车,既没有营运许可证,又存在收费的事实,因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我觉得这样认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只要收费就是营利吗?私家车主在主观上并没有营利的故意,更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运行模式长时间存在。况且,车主收取的费用与正常的客运或者货运利润空间相比相差很多,微薄的几块钱,
13、除去油费什么的,还怎么营利。当然私家车主收取费用没有合法依据,但同时也就没有不合法的依据。就这样让其承担非法营运的几万块的后果,这对车主的权益保护就有些欠缺了。,看法,2、“黑车”,我记得以前老师讲的时候说它最大的特点是两个字:招扬。当时的理解就是在黑漆漆的夜里,拦截旅客的那种。可是有偿拼车不符合招扬的特征。我们见得多的只是在墙上贴“求拼车搭伙”,还有很多的拼车网站。拼车不缴纳管理费、逃避了国家税收费用低廉,拉走了很大一部分客源,影响了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为了获得客源黑车车主们经常在路边揽客,也造成交通拥堵,影像交通运输安全。但是,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拼车的对象是特定
14、的人,而黑车搭乘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拼车没有营利的意图,而黑车以营利为目标;拼车的车主不以运输搭车人为职业,黑车以运输为职业;拼车的发生具有或然性,不会对出租车业造成影响,而黑车的发生具有经常性,长期性,会影响交通运营次序;从本质上说拼车的目的是节能减排,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交通运营成本,防止交通拥堵。而黑车的目的是非法经营,逃避税收。,看法,看法,3、要是只认为是互助人情的话,那么在有偿拼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遇到问题将会很难保障拼车人的利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拼车属于非法营运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样,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容易引发车主与保险公司的纠纷。车主和搭乘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也难
15、以界定。,看法,有偿拼车这样一种法律现象,是属于公民的一种民事行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把它认定为普通民事合伙关系,在现有的法律下就可行了。我并不反对有偿拼车,我觉得它不违法,而且方便出行。并且假设在拼车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分配也可得以落实。有偿拼车双方在拼车前就各自主张的利益充分地协商,约定彼此权利的享有、义务的履行,并可约定车主对交通事故导致搭乘者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他们在拼车前的约定类似于个人合伙中的合伙协议。有偿拼车是合伙行为,有偿拼车车主与搭乘者之间关系也应是普通民事合伙关系。,看法,而且保险公司也不应该把有偿拼车行为当做“黑车”行为拒绝理赔,有偿拼车车主也应为搭车者购
16、买相应的保险。诸如,按照车座投保机动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适用于有偿拼车的车主及搭乘者。有偿拼车是私人契约行为,不为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这种私家车与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黑车”截然不同。有偿拼车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存在道路运输经营性,是合法的互惠互助的私权行为。,看法,在有偿拼车广泛运行,好处诸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偿拼车只是一种普通合伙关系。有偿拼车是公民之间基于互助合作,节约通行成本而自发地形成的一种出行方式,拼车行为与无证经营的黑车截然不同,也不以营利为目的,并非非法经营,它纯属公民的私权行为,虽然法律对拼车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也不为现行法律所禁止。因此,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一概而论,将拼车与黑车,非法运营车混为一团,一罚了之。我们应使拼车能够健康稳步发展,从而发挥其缓解交通压力、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的作用,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尽一份力。,谢谢大家!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