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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规范性文件.ppt

1、2013三员施工技术培训,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五条

2、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规定;(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1.2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18号,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建 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 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 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 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

6、示。,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二)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

7、通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五)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 (二)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8、的审查,要将结构安全、容易造成质量通病的设计和厨房、卫生间的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重点审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进行住宅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

9、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四、加强政策引导,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力量,(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制度。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证的试点工作,鼓励实行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导建设单位积极投保。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培育和发展住宅工程质量评估中介机构。,1.4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

10、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吉建质201116号,第三条 本细则见证取样日常基础工作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质量)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中需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1.3关于进一部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P5吉建质20122号,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重点整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着力提高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精细度和用户满意度,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促进全省住

11、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1.3关于进一部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管理的通知,二、加强政府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吉建质20108号)文件精神,重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管理,强化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认真贯彻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 三、强化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质量行为,1.3关于进一部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管理的通知,四、强化施工过程控制,明确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

12、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项制度。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不得将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设计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工程对采光,隔声、保温、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

13、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报告和批准书,不得出具虚假审查报告。,1.3关于进一部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三)施工单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质量责任第一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吉建质201116号)文件的要求,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现场技术(质量)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中需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必须符合国家和

14、省有关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工地使用的钢材、混凝土等材料质量,严紧使用“瘦身”钢筋等不合格材料。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1.3关于进一部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四)监理单位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严格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切实履行监理责任。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旁站式监理。对上道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做好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问题,

15、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特别是要做好屋面防水、厕浴间蓄水、排水管道通畅实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对玩忽职守和弄虚作假的进行查处。(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实施数据上传,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1.3关于进一部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管理的通知,五、强化竣工验收工作,保证使用功能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吉建质20118号)文件精神,对保障性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 六、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按照中央统一要求,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重

16、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1.4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见证取样日常基础工作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质量)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中需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

17、进行检测。,1.4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1.4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结构上混凝土试块及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二)用于承重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三)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四)用于现场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六)建筑节能工程材料;(七)预应力钢绞

18、线、锚夹具;(八)沥青、沥青混合料,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九)钢结构工程用钢材、连接材料及焊接材料;(十)国家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需要见证取样检验项目。,1.4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材料进场验收台账,台账应包括材料名称、进场时间、数量、规格等,在见证员见证下,经施工单位人员验收后,施工单位人员、见证员共同在台账上签字。见证员、取样员对进场材料数量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工程项目实际配备相应数量见证员且不得少于一名。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产品)符合要求后,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员按规定对进场的建材(产品)取样。,

19、1.4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第九条 进场的建材(产品)送检实行见证员、取样员备案制度,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书面授权所需数量的见证员,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书面授权所需数量的取样员,至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见证员应熟练掌握各类试块、试件和材料的取样送检方法。见证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监理档案。取样员应当熟练掌握见证取样标准及操作,对所送检试样的取样应当标准化。见证员可由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取样员可由技术员兼任。,1.4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凡是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

20、项目,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工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未经检测或检测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分部工程不得验收,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见证员、取样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施工现场未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未制作取样送检台账、未经检测合格将材料用于工程中及对取样送检台账弄虚作假的项目经理、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等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相关人员依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4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第十

21、五条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未严格审查来样、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未时实上传检测数据及弄虚作假等行为,对相关人员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在网上公示。第十六条 通过监督抽检经专家确认工程中使用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对常规见证取样送检及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对违规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 管理的通知 (吉建质20107号),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工作责任 二、严格建设程序管

22、理,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强化质量意识 (一)建设单位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 (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都必须先进行地质勘察,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继续整顿和规范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市场,加强监督检查及执法力度、开展建立市场信用评价,1.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 管理的通知,(三)施工单位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按照投标承诺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工序管理。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

23、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新规范和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和验收。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报验、报监相关规定,未经监理验收合格的检验批一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否则视为不合格,必须返工重做。,1.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 管理的通知,(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

24、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机具验收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应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进场的必须清退。在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工作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控制材料的供应来源,把好原材料、管件、构件质量关。监理单位有权对所监项目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生产厂等实施延伸监理。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自检自查,合格后填写工序质量报验表,经监理单位验收认可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每道工序检查验收时,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进行。,1.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

25、管理的通知,(五)所有新建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的检测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1、有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立标养室或标养箱。严禁预伴混凝土供应商代为制作与养护混凝土试块。 2、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压实度、弯沉值检测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检测频率实施,对于不合格部位应扩大检测面,对不合格问题责任主体必须研究方案进行加固、返工等处理; 3、沥青混合料面层必须进行总厚度和上面层厚度检测,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生产沥青混合料的企业必须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26、门颁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成立专项试验室,经考核符合要求,方可从事沥青混合料的供应。并按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单跨超过40m或总长超过100m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桥梁,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桥梁动静载试验。扩建、改建桥梁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桥梁动静载等检测。,1.6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的意见 (吉建质200922号),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二)推进建筑节能涉及的城乡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 (三)要逐步建立约束机

27、制。,1.6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的意见,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 (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共5条) (二)对设计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共5条)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共5条),1.6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四)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企业资质为二级以上(包括二级)的可以从事建筑节能施工,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从业。三级企业必须取得建筑节能专项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节能施工。鼓励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企业的发展(专业施工企业的资质标准另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

28、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采购材料及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特别是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时的质量控制,落实各级责任制,并落实到专人,以保证节能效果。 2、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按规定审批,总包单位必须对建筑节能分包单位实施质量管理。出现节能工程质量问题,在处理分包专业公司的同时,总包单位的责任也要追究。 3、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明确责任人,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1.6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五)对监理

29、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监理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纳入监理规划,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2、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节能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 3、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

30、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予以鉴认;同时对施工单位报检的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认定的技术(产品)予以鉴认。,1.6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的意见,(七)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要求 各级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凡建筑节能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2、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涉及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等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有关

31、技术标准的要求; (3)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观感质量符合要求。,1.6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的意见,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 (二)节能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建筑、结构、材料、设备以及环境等因素,进行系统优化与技术整合。 (三)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将节能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 (五)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1.6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的意见,(六)建设单位在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八)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管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采取持证上岗。 (九)实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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