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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文解读(解读版课件).ppt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文解读,襄樊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宣传科 二九年六月,什么是法律渊源?,所谓“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就消防法而言,包括:一、宪法;二、消防法律;三、消防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消防法规;五、国务院部门(消防)规章;六、地方政府(消防)规章;七、消防技术标准。,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专门性的消防法律。 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级,除宪法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消防法的法律位阶最高、效力最高。

2、同时,消防法也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公共安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 所以,在广大消防官兵中开展新消防法的学习和培训,对于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人权意识和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思想,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认真全面履行消防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消防立法工作,迄今为止,我国已进行了四次消防立法和修订工作: 一、早在1957年11月,就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原则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了消防监督条例。消防监督条例对消防监督工作实施机关、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防火责任制度、消防组织等作了规定。 二、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

3、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消防监督条例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 三、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条例作了修改、补充、完善。四、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案, 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修订的必要性,1998年消防法颁布施行十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

4、进程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很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消防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尤其缺少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规定; 二、公共消防设施和专业消防力量建设明显滞后; 三、农村地区防控火灾能力尤为薄弱; 四、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 五、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因此,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有必要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修

5、订。,消防法主要修订的内容,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二、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三、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等。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对乡镇消防规

6、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并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 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

7、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八、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洁自律,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消防法修订的意义,一、有利于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二、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三、有利于加强和改革消防工作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8、害; 四、有利于推进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切实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 五、有利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推进消防力量建设,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有利于完善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旧法:共六章五十四条,新法:共七章七十四条,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9、害;1.做好火灾预防工作;2.一旦发生火灾,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减少火灾危害。(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新增内容)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灾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如果不能得到迅速有效处置,势必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根据国外通行的做法和我国现有的应急救援机制情况,将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消防建设的职能范围中符合国情,且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1.公安消防部队作为一支现役部队,具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等优势,同时又是由地方政府直接领导、可以直接调动指挥的专业队伍;2.体制完备、组织完善、分布广泛、集结迅速、24小时战备执勤,能够保证随时快速出动、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3.人员训练

10、有素、实战经验丰富、装备器材相对先进齐全。因此,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消防队伍为主体,其他专业救援队伍为补充的专业化综合救援队伍,应当成为我国现代救援体系发展的最佳选择。(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在文字表述上,强调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第一位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一、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二、基本原则: 旧法:专门机关与群众结合。 新法: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

11、民积极参与。 消防工作属于社会公共安全事业,政府作为管理者,应当担负起领导责任;部门是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应当依法监管消防事务;消防安全关系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的利益,需要多方面参与其中。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消防工作发展、火灾局面控制的保障;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的基础、防御能力提高的保证。 三、制度: 旧法:防火安全责任制。 新法: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新增内容) (一)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职,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发挥重点单位的龙头作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四)转变思想

12、观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规定。立法初衷:目前消防工作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严重滞后,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未能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忽视消防建设。这严重地妨碍了消防事业的发展,不利于防、灭火工作的开展。因此,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其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法

13、定内容,不仅明确了消防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地位,也为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进一步完善了消

14、防工作责任制,明确了消防责任主体。 新增内容: 1.消防机构协助主管单位对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2.明确了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 立法初衷: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及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需要根据其单位性质、特点进行特殊监督管理,而其主管单位最了解本部门的情况,由其主管单位直接监管管理,更有利于消防工作的开展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解决。,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本条规定了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1.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2.参加有组织的灭

15、火工作。 “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人。(年龄能力) 未成年人体力、智力发育尚未成熟,对于火灾中的危险事项,尚不能完全、正确地认识和处理,也难以在灭火工作中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故不应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灭火。,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

16、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新增内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新增内容)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的规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是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搞好此项工作对于提高公民的消防法制观念、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新增内容) 对在消防

17、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立法初衷: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火灾隐患和发生火灾的几率不断增加,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也愈加严峻。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消防设施和装备的科技含量,研制并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消防装备,对于有效地预防和扑灭火灾,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规定有利于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

18、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新旧法比较: 1. 旧法:城市人民政府 新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 旧法:城市总体规划 新法:城乡规划 一字之变,“城”“乡”并重,体现了国家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农村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

19、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备案和抽查制度的确立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工程设计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

20、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本条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范围: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2.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根据本法附则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具体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21、等。 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指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 1.对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务院公安部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除了符合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有关的建筑行政部门仍然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同样,

22、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2.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由设计单位自行负责,其消防设计文件无需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在任何阶段对建筑工程进行抽查。此类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如果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

23、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本条是关于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的规定。 1.对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的验收不是消防验收,而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审核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24、验收。 竣工验收: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此条为新增条款,配套的法律、法规会相继出台。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25、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新增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实践证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如果没有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设施和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间要求: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检查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检查内容: (

26、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4)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27、,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新增内容)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新增内容)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新增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新增内容)(兜底性条款)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决策人。,第十七条 县

28、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原则:依据发生火灾可能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确

29、定。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7(消防法第十六条)411,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在实践中,有多个单位对建筑物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情况,为避免责任不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本条对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责任作出了原则规定。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

30、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条是关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的设置要求的规定。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安全距离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可以设置符合标准,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本条是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许可,落实消防安

31、全措施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此类举办此类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本条是关于在特殊场所和进行特种作业时对防火措施要求的规定。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因特殊情况需要;(eg:基于生产、保养、修理等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明火

32、作业的情况) (2)事先必须按照规定经过批准后才可以使用明火; (3)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本条是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设置位置的规定。 旧法: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

33、施,限期加以解决; 新法: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新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的职责,更有利于隐患的整改和消除。,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本条是关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以及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34、我国仓库火灾的特点主要是: 1.特大火灾造成的损失比重大; 2.夜间至凌晨发生火灾的几率高; 3.储存丙类物品(闪点60的液体和可燃固体)的仓库发生火灾多; 4.电气火灾所占比例高; 5.明火点火源引起的火灾事故多。 所以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

35、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本条是关于消防产品质量以及我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规定。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及时扑灭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严格管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

36、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本条是关于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义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本条是关于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

37、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本条是关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的规定。由于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

38、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相当普遍,大量的消防设施、器材被损坏 、挪用,以致火灾发生后固有消防设施和器材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一些防火间距被侵占、消防通道被堵塞,发生火灾后致使火势很快蔓延,消防车又开不进去;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存在一些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因此,本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本条是关于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维护消防设施责任的规定。 (确保完

39、好有效特殊情况下事先通知)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新增内容)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维护农村消防安全,本条从法律上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如何做好消防安全

40、工作的规定。 消防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管理、监督下,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做好这项工作。,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农村的村民委员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村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就生活在群众中,对每家每户的情况最了解、最熟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能提高群众在火灾发生时的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同时这也是消防工作贯彻

41、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又一重要措施。 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是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础,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居民群众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使广大公民增强消防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新增内容) 在加强消防管理的同时,探索建立因他方责任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补偿机制,对于调节火灾事故中各方关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十分重要。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

42、种具有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具有多方面优势: (1)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 (2)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3)通过费率调整提高经营者整改自身隐患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4)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新增内容) 火灾的形势与特

43、点决定了消防工作必须注重消防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作用,但同时必须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化、全民性的工作。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是抗御火灾、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应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组织。目前我国实行兵役制的消防部队,承担着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扑救工作。但是,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扩大、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警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此,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44、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是解决消防力量不足,改善城乡消防站布局,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措施。,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各类消防队的规定。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区消防工作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也不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

45、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部队是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援的基本队伍和骨干力量,特别是在2008年的抗震救灾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前所未有的赞誉。 另据统计,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 因此,本条突破传统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救火范围,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46、新增内容) 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建立一个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政治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在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作用,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利国利民之策。 1. 独特的体制优势:现役体制、严格的条令条例管理教育制度、24小时执勤战备状态,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反应,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2.较好的装备优势:目前全国共有各类消防车约1.4万辆,10年来国家近30个亿的资金投入、消防特勤大队的组建等。 3.预案体系建设和战术、技术优势:消防部队根据制定的预案积极组织开展适

47、应性训练和模拟实战的演练,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加之通过认真总结每年数十万起各类火灾扑救战斗和突发事件处置实战的经验教训,战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4.强大的智力优势:公安部成立了国家级灭火救援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涉及包括消防、建筑、化工等领域的专家、教授和学者,定期组织开展学术和技术、战术研究,遇重大突发事件能及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

48、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本条是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的有关规定。 这些单位大多属于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交通、能源产业和政治经济影响较大的单位,具有规模大、生产技术含量高、工艺流程复杂、火灾等灾害事故危险性大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在这些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是十分必要的。,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新增内容) 旧法: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新法:报当地公安机

49、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志愿消防队: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由本单位人员组成,主要承担本单位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的民间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教育、消防检查、消防器材管理、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但由于这支队伍组织形式比较松散、经费缺乏可靠保障,所以要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学科,为了提高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的素质,增强其防灭火能力,对其加强业务指导是十分必要的。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在消防检查、火灾预防、消防器材管理、火灾扑救等方面的指导工作,具体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灭火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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