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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规定.doc

1、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规定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与 任 务 , 标 准 化 机 构 、 人 员 素 质 与 职 责 、企 业 标 准 化 规 划 与 计 划 的 管 理 、 企 业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管 理 、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总 要 求 、 贯 彻实 施 各 级 标 准 的 管 理 、 标 准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管 理 、 标 准 及 标 准 化 信 息 资 料 的 管 理 、 企业 标 准 化 人 员 培 训 的 管 理 、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工 作 的 管 理 、 企 业 标 准 化 成

2、果 的 管 理 等 规 定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公 司 的 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 ,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T 1.1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规 则GB/T 15496-2003 企 业

3、 标 准 体 系 要 求GB/T 15497-2003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的 构 成 和 要 求GB/T 15498-2003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管 理 标 准 工 作 标 准 体 系 的 构 成 和 要 求GB/T 19273-2003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评 价 与 改 进Q/G CS 002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表 与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的 构 成 和 编 制 要 求Q/G CS 003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与技术标准制修订管理标准Q/G CS 004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管理标准体系与管理标准制修订管

4、理标准Q/G CS 005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作标准体系与工作标准制修订管理标准Q/G CS 006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体系 自我评价与改进3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3.1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企 业 标 准 化 是 企 业 科 学 管 理 的 基 础 , 每 个 企 业 的 生 产 都 与 外 部 环 境 有 着 密 切 的 联系 , 并 存 在 许 多 影 响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的 约 束 条 件 , 而 在 企 业 内 部 各 部 门 、 各 环 节 之间 又 是 一 个 相 互 依 存 、 相 互 制 约 有 机 整 体 。 所 有 这 些 外

5、部 约 束 和 内 部 依 存 制 约 关 系 ,只 有 通 过 制 定 和 实 施 一 整 套 标 准 ( 包 括 国 家 、 行 业 、 企 业 的 技 术 标 准 , 企 业 管 理 标 准及 企 业 工 作 标 准 ) 才 能 实 现 企 业 与 外 部 环 境 的 协 调 和 企 业 内 部 的 协 调 , 从 而 建 立 起 最佳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 所 以 企 业 标 准 化 是 企 业 稳 定 和 提 高 质 量 的 保 证 , 是 促 进 企 业 技 术 进步 的 手 段 。 企 业 标 准 化 通 过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 卫 生 、 环 保 等 方

6、面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 能保 障 消 费 者 生 命 安 全 与 健 康 。 通 过 制 定 企 业 管 理 标 准 、 工 作 标 准 , 使 企 业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 有 序 化 , 提 高 企 业 管 理 效 率 , 因 此 企 业 标 准 化 是 企 业 获 得 最 佳 经 济 效 益 的 有效 方 法 。3.2 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基 本 任 务3.2.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标 准 化 的 法 律 、 法 规 、 方 针 政 策 。3.2.2 建 立 并 实 施 企 业 标 准 体 系3.2.3 实 施 技 术 法 规

7、 、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 , 强 制 性 标 准 坚 决 贯 彻 实 施 ,推 荐 性 标 准 一 经 采 用 应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3.2.4 企 业 的 生 产 、 产 品 质 量 、 物 资 采 购 、 营 销 、 技 术 、 设 备 、 财 务 等 管 理 工 作 应尽 快 纳 入 标 准 化 轨 道 , 制 定 出 积 极 、 可 靠 、 有 效 的 企 业 管 理 标 准 和 工 作 标 准 , 并 贯 彻实 施 。3.2.5 应 根 据 生 产 、 经 营 需 要 和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表 提 出 的 制 修 订 标 准 项 目

8、做 好 规 划 和 计划 , 列 出 标 准 项 目 名 称 , 主 要 内 容 说 明 , 工 作 进 度 、 要 求 及 负 责 起 草 的 单 位 等 。 3.2.6 积 极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 应 有 计 划 和 措 施 。3.2.7 应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 广 开 渠 道 , 注 意 标 准 化 信 息 资 料 的 收 集 和 整 理 。3.2.8 要 经 常 参 加 标 准 化 管 理 机 关 举 办 的 标 准 化 培 训 和 标 准 宣 贯 活 动 , 不 断 提 高 标准 化 工 作 水 平 , 抓 住 机 遇 , 积 极 参 加

9、国 际 标 准 化 活 动 。3.2.9 对 各 项 标 准 的 贯 彻 实 施 , 要 进 行 经 常 性 监 督 检 查 。 4 标 准 化 机 构 、 人 员 素 质 和 职 责法 规 依 据 : 企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办 法 中 第 五 章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企 业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设 置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机 构 , 配 备 的 专 、 兼 职 标 准 化 人 员 , 负 责 管 理 企 业 标 准 化工 作 。 其 任 务 是 ( 略 ) ”。4.1 标 准 化 机 构 形 式4.1.1 总 公 司 标 准 化 机 构 名 称 为 标 准

10、化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 设 标 准 化 管 理 处 为 日 常 标 准 化管 理 机 构 ,由 二 名 专 职 标 准 化 人 员 主 管 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 业 务 上 受 集 团 总 公 司 最 高 管理 者 或 管 理 者 代 表 直 接 领 导 ,对 内 直 接 管 理 各 分 公 司 加 工 企 业 的 标 准 化 管 理 工 作 。4.1.2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由 总 公 司 最 高 管 理 者 任 主 任 ; 总 经 理 任 副 主 任 。 成 员 由 总公 司 标 准 化 管 理 处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各 分 公 司 标 准 化 检 查

11、员 组 成 。4.1.3 各 分 公 司 成 立 主 要 领 导 参 加 的 三 人 标 准 化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技 术 总 监 或 全 质办 主 任 兼 任 ,标 准 化 检 查 员 为 副 组 长 ,各 车 间 的 跟 班 质 检 员 为 兼 职 标 准 化 检 查 员 。4.2 企 业 标 准 化 检 查 员 应 具 备 的 知 识 和 能 力4.2.1 熟 悉 并 能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化 方 针 、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使 企 业标 准 化 工 作 沿 着 正 确 的 轨 道 健 康 发 展 。4.2.2 应 具 备 与

12、 所 从 事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标 准 化 知 识 、 专 业 知 识 和 工 作 技 能 。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 写 作 水 平 和 外 语 水 平 。4.2.3 应 经 过 标 准 化 培 训 并 取 得 标 准 化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上 岗 资 格 证 。4.3 职 责4.3.1 企 业 最 高 管 理 者 的 职 责4.3.1.1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方 针 、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有 关 强 制 性 标准 。4.3.1.2 确 定 本 企 业

13、标 准 化 管 理 机 构 、 人 员 及 其 职 责 。4.3.1.3 审 批 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划 、 计 划 和 标 准 化 活 动 经 费 。4.3.1.4 组 织 建 立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 审 批 企 业 标 准 和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4.3.1.5 负 责 对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的 评 价 与 改 进 。4.3.1.6 对 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做 出 贡 献 多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 奖 励 , 对 不 认 真 贯彻 执 行 标 准 , 造 成 损 失 的 责 任 人 按 规 定 进 行 惩 戒 。4.3.2 标准

14、化管理处的职责标准化管理处主要是监督、指导各分公司标准化领导小组完成好如下标准化工作:4.3.2.1 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化方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中与各分公司相关的要求。4.3.2.2 建 立 并 实 施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 编 制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表 , 并 指 导 各 分 公 司 做 好 此项 工 作 。 组 织 制 订 、 修 订 企 业 标 准 , 认 真 做 好 产 品 标 准 备 案 工 作 。4.3.2.3 编 制 本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划 、 计 划 。 监 督 检 查 各 分 公 司 完 成 情 况 并 处理 好 相 关 工 作 。4.

15、3.2.4 对 各 分 公 司 实 施 标 准 情 况 组 织 监 督 检 查 , 负 责 标 准 化 工 作 计 划 、 规 划 的 编制 与 检 查 。 负 责 组 织 各 分 公 司 搞 好 HACCP、 GMP、 ISO9000 等 标 准 体 系 认 证 工 作 。4.3.2.5 参 与 研 制 新 产 品 、 改 进 产 品 , 技 术 改 造 和 技 术 引 进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 提 出 标准 化 要 求 , 负 责 标 准 化 审 查 。4.3.2.6 按 GB/T 19273 对企业标准体系进行自我评价,保证企业标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并不断完善与改进,永远保持其高效

16、率。4.3.3 企 业 标 准 化 检 查 员 职 责4.3.3.1 确 定 并 落 实 标 准 化 法 律 、 法 规 与 本 企 业 相 关 的 要 求 , 并 贯 彻 实 施 。4.3.3.2 制 定 并 落 实 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任 务 和 指 标 , 编 制 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划 、 计 划 。4.3.3.3 建 立 和 实 施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 编 制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表 。4.3.3.4 组 织 制 订 、 修 订 企 业 标 准 , 认 真 做 好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备 案 工 作 。4.3.3.5 组 织 实 施 企 业 标 准

17、 体 系 的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和 企 业 标 准 。4.3.3.6 对 新 产 品 、 改 进 产 品 、 技 术 改 造 和 引 进 提 出 标 准 化 要 求 , 负 责 标 准 化 审 查 。4.3.3.7 对 企 业 实 施 标 准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企 业 标 准 的 复 审 。4.3.3.8 组 织 制 定 企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标 准 , 搞 好 企 业 的 标 准 化 培 训 。4.3.3.9 统 一 归 口 管 理 各 类 标 准 文 件 , 建 立 标 准 资 料 档 案 , 搜 集 国 内 外

18、 标 准 化 信 息 。4.3.3.10 承 担 或 参 与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的 相 关 标 准 制 订 和 审 定 工 作 , 参 加 国 内 外各 类 标 准 化 活 动 。4.3.4 各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的 标 准 化 职 责4.3.4.1 贯 彻 总 公 司 标 准 化 方 针 、 目 标 , 完 成 总 公 司 下 达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任 务 。4.3.4.2 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制定本部门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负责提高本部门标准化工作效果并进行检查总结。4.3.4.3 负 责 与 本 部 门 相 关 联 的 企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工 作 , 负

19、 责 总 公 司 的 各 种 企 业 标 准 在本 部 门 的 贯 彻 实 施 , 负 责 本 部 门 标 准 文 本 的 受 控 发 放 和 回 收 。4.3.4.4 负 责 收 集 本 部 门 技 术 和 管 理 相 关 的 必 备 标 准 及 相 关 标 准 , 编 制 本 部 门 专 用 标准 目 录 。4.3.4.5 负 责 本 部 门 内 部 流 通 技 术 文 件 资 料 的 标 准 审 查 。 按 管 理 标 准 和 工 作 ( 岗 位 )标 准 对 本 部 门 员 工 进 行 考 核 。5 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划 与 计 划 的 管 理5.1 法 规 依 据依 据

20、 企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办 法 1) 第 一 章 第 四 条 规 定 : “企 业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 应纳 入 企 业 的 发 展 规 划 和 计 划 ”。 因 此 , 公 司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生 产 、 技 术 、 经 营和 管 理 对 公 司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需 要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标 准 化 活 动 。5.2 制 定 标 准 化 规 划 、 计 划 的 管 理 方 面 包 括 :a) 制 定 、 修 订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和 企 业 标 准 的 规 划 、 计 划 。b)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的 规 划 、 计 划 。c)

21、 标 准 化 科 研 的 规 划 、 计 划 。d) 实 施 各 级 标 准 的 计 划 。e) 标 准 化 培 训 计 划 。f) 标 准 文 本 有 效 性 检 查 计 划 。5.3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划一般为制定近期即 3 年5 年规划。这是由于标准的产生基础决定的。 “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是标准产生的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由主管机构批准是标准产生的主要程序。 ”国家法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中第 13 条规定“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也就是说;一个企业标准的标令就是 3 年。这 3 年内科学技术都在突飞猛进,日新月异,不修订,标准水平就不高,没有高水

22、平的标准,就没有高质量的产品,也就不能参加产品质的竞争,所以标准化工作规划期限以 3 年较适宜。5.4 标准化工作规划与计划的分类和项目内容5.4.1 制定、修订企业标准体系和企业标准的规划、计划5.4.1.1 根据总公司方针目标规划发展要求;新产品研制开发规划、计划要求;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标准体系表提出的要求等方面去规划。如制定 20032007 年标准化工作规划,就要规划出这三年中每一年企业标准体系和企业标准制订、修订的项目名称,主要内容等。而年度工作计划是指本年度内“规划”中规定的本年度中标准化工作项目。5.4.1.2 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划”中列明的本年度企业标准体系和标准制

23、修订规划项目,计划本年度内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的完善和应制定、修订的标准名称、工作进度、要求,负责起草单位或责任人等。5.4.2 制定实施标准项目的规划、计划5.4.2.1 根据企业标准体系表及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实施新标准进行规划, “规划”中应规划年内每年应实施的各种标准项目名称。5.4.2.2 “计划”则是按“规划”中列明的本年度内应计划实施的标准,再进一步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计划,即实施该项标准的方式、内容、步骤、负责人或部门、起止时间、应达到的要求等。5.4.3 制定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划、计划5.4.3.1 “规划”应列明年中,每一年何种产品采用国际标准。5.4.3.2 “计划

24、”则是根据“规划”中列明的本年度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其标准水平的认证时间和部门,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工艺措施、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实施部门及完成时间等。5.4.3 制定标准化培训规划、计划 5.4.4.1 “规划”应根据企业标准化人员实际情况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需要,规划出每年应进行培训的部门和人员。5.4.4.2 “计划”则是依据“规划”中规定的本年度应接受培训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培训项目与时间。5.4.5 标准文本有效性检查计划:“计划”中应规定每年对企业标准体系三大体系的明细表中,二年以上标令的标准进行检查其有效性。技术标准应与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核查或通过互联网络核查其是

25、否作废或有新标准代替。5.5 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审报5.5.1 标准化工作规划为本规定的第 3.13.5 条分类内容,将该 5 项内容综合即成公司总“规划” ,而“计划”就是实施“规划”中的具体年度工作计划。5.5.2 标准化工作规划与计划编制成方案后,经总公司总经理根据企业方针目标及战略目标,确认批准后执行,并应在上年度末 12 月底以前报市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管理科审查、备案。5.6 检查与总结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要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按照计划规定的进度、起止时间和应达到的要求,按时进行检查、总结,并有固定的专用文字记录簿,记录检查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措施,保证当年计划当年实现

26、。6 企 业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管 理6.1 法 规 依 据依 据 企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章 “企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第 三 章 “企 业 产 品标 准 的 备 案 ”而 制 定 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6.2 制 定 程 序按 照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的 总 要 求 和 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划 与 计 划 的 要 求 , 企 业 标 准 化 工作 的 主 管 部 门 , 应 按 时 督 促 和 指 导 企 业 各 职 能 部 门 按 照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标 准 化 管理 部 门 , 报 送 各 类 企 业 标

27、准 报 批 稿 或 修 订 稿 。 经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 批 准 、 统 一编 号 发 布 实 施 。6.3 企 业 标 准 编 号依 据 企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办 法 中 第 12 条 :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代 号 、 编 号 方 法 ”,特 确 定 我 公 司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的 代 号 、 编 号 方 法 规 定 如 下 : CS 标 准 发 布 的 年 代 号标 准 发 布 的 顺 序 号企 业 ( 名 称 ) 代 号赤 山 集 团 企 业 标 准 代 号企 业 标 准 代 号注 : “ ”为 “企 ”字 的 汉 语 拼 音 的 第 一

28、个 大 写 字 母 , 是 企 业 标 准 代 号 。“CS”为 “赤 山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简 称 。 企 业 名 称 规 定 用 三 个 汉 字 代 表 , 故 而 用 C( 赤 )S( 山 ) ) 两 个 汉 字 的 第 一 个 大 写 汉 语 拼 音 字 母 代 替 。6.4 公 司 制 定 的 各 种 标 准 的 代 号企 业 产 品 标 准 不 需 加 其 他 标 志 区 别 , 按 6.3 条 编 制 即 可 。 为 了 明 显 且 易 于 区 别各 类 标 准 文 件 , 特 做 以 下 规 定 : 公 司 制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中 的 各 类 标 准

29、 则 在 企 业 名 称代 号 前 加 “J”字 母 。 管 理 标 准 体 系 中 各 类 标 准 编 号 则 在 企 业 名 称 代 号 前 加 “G”,工 作 标 准 体 系 中 各 标 准 代 号 则 在 企 业 名 称 代 号 前 加 “Z”, 程 序 文 件 ( 各 认 证 体 系 文件 ) 编 号 则 在 企 业 名 称 前 加 “C”。6.5 企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范 围当 公 司 在 生 产 、 经 营 、 管 理 中 缺 少 以 下 标 准 时 应 制 订 :a) 产 品 标 准 ;b) 生 产 、 技 术 、 经 营 和 管 理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技 术 标

30、准 、 管 理 标 准 和 工 作 标 准 ;c) 设 计 、 工 艺 、 工 装 、 半 成 品 、 原 辅 材 料 采 购 、 验 收 的 技 术 标 准 ;d) 对 已 有 国 家 、 行 业 、 地 方 标 准 时 , 企 业 应 当 制 定 严 于 国 家 、 行 业 的 内 控 标 准 。6.6 制 定 企 业 标 准 的 一 般 程 序6.6.1 调 查 研 究 、 收 集 标 准 化 对 象 的 国 内 外 ( 包 括 企 业 ) 现 状 和 发 展 方 向 ; 有 关 最 新科 技 成 果 ; 顾 客 的 要 求 和 期 望 ; 生 产 ( 服 务 ) 过 程 及 市 场 反

31、 馈 的 统 计 资 料 、 技 术 数 据 ;国 际 标 准 、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 技 术 法 规 及 国 内 相 关 标 准 , 尤 其 是 相 关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6.6.2 起 草 与 审 查 标 准对 收 集 到 的 资 料 进 行 整 理 、 分 析 、 对 比 、 选 优 , 必 要 时 应 进 行 试 验 对 比 和 验 证 ,然 后 编 写 标 准 草 案 和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 再 将 标 准 草 稿 连 同 说 明 发 送 企 业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征 求 意 见 、 质 量 部 门 通 过 试 验 证 实 能 否 达 到 要 求 ,

32、有 关 部 门 同 意 后 再 返 回 标 准 化 主 管职 能 部 门 , 汇 总 整 理 出 报 批 审 稿 , 送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 批 准 、 发 布 。 属 产品 标 准 还 要 激 请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专 家 进 行 会 审 , 会 审 通 过 后 按 Q/G CS 003 第 5.2.4、 5.2.5 条 规 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备 案 后 企 业 法 人 签 字 发 布 实 施 。6.7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的 复 审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应 定 期 复 审 , 复 审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三

33、年 。 复 审 工 作 由 企 业 标 准 化 机构 负 责 组 织 。 复 审 后 的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应 重 新 按 Q/G CS 003 第 5.2.4、 5.2.5 条 规 定执 行 。6.8 其 他 标 准 的 复 审除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 管 理 标 准 、 工 作 标 准 原 则 上 应 每 年 年 终随 年 终 工 作 总 结 由 企 业 各 相 关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主 持 修 订 , 报 公 司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批后 , 由 标 准 化 处 备 案 公 布 实 施 。7 建 立 企 业 标 准

34、 体 系 的 总 要 求7.1 为 了 进 一 步 实 施 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全 面 系 统 规 范 化 的 管 理 , 企 业 应 按 本 标 准 和GB/T 15496、 GB/T 15497 和 GB/T 15498 系 列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建 立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加 以 实 施 , 并 持 续 评 审 与 改 进 其 有 效 性 。 建 立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应 以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为 主 体 , 以 管 理 标 准 体 系 和 工 作 标 准 体 系 相配 套 ;b) 应 符 合

35、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实 施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 ;c)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内 的 标 准 应 能 满 足 企 业 生 产 、 技 术 和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d)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应 在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表 的 框 架 下 制 定 ;e)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内 的 标 准 之 间 相 互 协 调 ;f) 管 理 标 准 体 系 、 工 作 标 准 体 系 应 能 保 证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的 实 施 ;g)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应 与 其 他 管 理 体 系 相 协 调 并 提 供

36、 支 持 。7.2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表 与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的 编 制 依 据 、 组 成 文 件 及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表 的 结 构形 式 按 Q/G CS 002 规 定 编 制 。7.3 企 业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与 技 术 标 准 制 修 订 的 内 容 按 Q/G CS 003 规 定 执 行 。7.4 企 业 管 理 标 准 体 系 与 管 理 标 准 制 修 订 内 容 按 Q/G CS 004 规 定 执 行 。7.5 企 业 工 作 标 准 体 系 与 工 作 标 准 制 修 订 内 容 按 Q/G CS 005 规 定 执 行 。7.6 企 业

37、 标 准 体 系 自 我 评 价 与 改 进 按 Q/G CS 006 规 定 执 行 。8 贯 彻 实 施 各 级 标 准 的 管 理8.1 法 规 依 据依 据 企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章 第 十 七 条 、 第 十 八 条 、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制 定本 管 理 规 定 。8.2 实 施 标 准 的 基 本 原 则8.2.1 实施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8.2.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严禁出厂、销售和进口。8.2.3 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8.2.4 纳入企业标

38、准体系的标准都应严格执行。8.2.5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8.3 实施标准的程序8.3.1 制定实施标准计划总公司标准化处应在年度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中,规定有关部门在该年度应承担的标准实施的任务和完成的时间。实施标准的计划应包括:实施标准的方式、内容、步骤、负责人员、起止时间、应达到的要求等。8.3.2 实施标准的准备实施标准的准备工作应包括:标准实施前标准化处应有专人负责本标准实施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所需设备、检测手段的准备、改造和更新工作的协调、培训和设备购置工作。标准中技术指标的讲解和控制点,为实施标准提供必要的技术改造和物资准备。8.3.3

39、实施标准依据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公司各有关部门应严格实施标准。在贯彻实施有关标准中遇到的问题,属技术指标应及时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科或标准起草单位沟通。8.3.4 检查总结8.3.4.1 检查一是对实施标准的准备工作之检查,主要看准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是否能满足标准实施的要求,提出是否可转入实施阶段的指令。二是对标准实施的检查,即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按本标准第 9.3 条规定执行。8.3.4.2 总结标准实施工作告一阶段后,应对标准实施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和取得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

40、价并写出标准实施总结报告:属技术标准,由分管的标准化检查员完成书面报告,一份报分管副总,一份报标准化处;属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总结报告,由各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生产经营的副总,按有关规定处理。9 标 准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管 理9.1 法 规 依 据依 据 企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章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企 业 应 当 接 受 标 准 化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对 企 业 实 施 标 准 情 况 进 行 的 监督 检 查 ”制 定 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9.2 监督检查的管理

41、体制9.2.1 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体制分为:国家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企业自我监督。国家监督是标准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行业监督是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社会监督是指由全社会新闻媒介、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产品经销者、消费者和用户,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企业自我监督,就是我们公司自身依据各种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等各有关标准,进行的一种内部监督。9.2.2 总公司实行的监督检查,是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标准化处进行组织协调、考核,有关

42、部门对与本部门有关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3 监督检查的内容9.3.1 总公司内部的监督与检查应是实实在在的一项硬性工作,而不是形式上的规定。必须从产品设计开始,贯穿于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产品设计阶段的监督,一般是对产品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生产过程的监督,是对实施标准的综合性检查。新产品开发、改进老产品、技术革新改造或引进技术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实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的管理办法。9.3.2 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设计文件是直接指导产品生产制造和质量检验的依据,通过标准化审查,可以充分掌握产品及其组成部分在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等方面实

43、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使设计文件达到完整、正确、统一的要求,扩大工艺工装的继承性,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9.3.3 除了 9.3.2 条以外,在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都必须进行标准化自行审查,或者请市标准化管理科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能签字。9.3.4 在生产过程中对实施标准进行综合检查9.3.4.1 采购环节的检查9.3.4.1.1 主要检查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的供应商是否是合格的供方企业。食品加工用原辅料供方不应是私营、个体商贩,而必须是国家定点生产食品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信誉度高的供

44、方企业。9.3.4.1.2 检查检测中心对所购物资、原辅材料的检验依据,即检测时所依据的检测标准是否正确,有否继续使用过期作废标准。9.3.4.1.3 检查检测中心的检验人员实际检测项目和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采购物资的质量管理过程是原辅材料标准实施的过程,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基础的第一步,因此对采购关口切莫忽视检查。9.3.4.2 工艺准备环节的检查主要检查设计制造工艺方案,工艺路线,工艺文件的编制与设计文件和工艺标准是否一致。每个工序和作业技术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从而保证产品完全在受控情况下安全生产。9.3.4.3 检验环节的检查是以“三不”为中心,即不合格的产品不入库,不合格的在制品、

45、(半成品)不转序(下一道工序) 、不合格的成品(产品)不出厂为要求,主要检查实际操作程序如何。这个环节主要是产品标准实施的检查。9.3.4.4 成品仓库环节的检查不定期对成品仓库中成品进行抽查,对产品的质量、标签和包装标准实施的检查。这是我们公司免检产品实行自控、自查、自检的最后一个环节。9.3.4.5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实施的检查9.3.4.5.1 该项工作的实施由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织于每季度末、半年和年终进行检查。9.3.4.5.2 实施检查工作应该是不定期的组织与进行,这样能及时纠正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不符合管理标准或工作(程序)标准的现象,能及时制订有关预防措施,是保证产品质量和

46、生产秩序正常进行的关键。9.4 监督检查的方式9.4.1 产品标准、包括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标识、包装等标准的检查,由检测中心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标准化处负责人和标准化检查员,每月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检测人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9.4.2 本规定的第 9.3.19.3.4 条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理权,由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副总经理和标准化检查员负责审查,并做好记录。9.5 奖罚规定9.5.1 凡是国家质量监督、行业质量监督、社会监督检查中,出现属产品质量事故的,公司应按事故责任大小分别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9.5.2 凡因工作不认真或玩忽职守,平时检查中发现一项不符合有关

47、标准规定的行为或作法,应予立即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或经济处罚。10 标准及企业标准化信息资料的管理10.1 法规依据依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七款规定“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的规定制定本章管理规定。10.2 标准化信息的范围a) 总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生产、经营、科技、贸易等方面有效的各种标准文本;b) 国内外有关标准化报刊、出版物、专著;c) 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d) 有关的国家、行业、国际、国内标准及中外技术法规文本;e) 其他凡与水产品、海带养殖加工及生物保健技术有关的标准化信息。10.3 标准化信息管理的

48、基本要求应按以下要求搜集、整理、保管和使用标准化信息:a) 除应加强与青岛黄海水产研究所标准处、荣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研究所等部门的联系外,还应广泛搜集标准化信息。每年尽量订阅中国质量报 、 中国标准化期刊、 山东质量报 、 标准与计量 、 标准化期刊等有关标准化信息刊物。b) 每季度与上述两部门了解并收集水产品加工、海带养殖加工方面,新发布的、修订、更改和废止的有关标准和相关标准。c) 对搜集到的信息进入电脑等载体整理、编目,及时传递到各分公司;d) 凡有新标准,应及时借到文本或从网上下载,输入到“企业标准体系表”中。保持标准体系的及时更替、修改,使其保持良好的时效性。e) 建立标准网络服

49、务系统,充分利用现有内部微机联网的有利条件,各分公司的标准体系内的标准都与集团公司标准体系联网。标准文本和微机软件标准,都应同时保持良好的时效性,满足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11 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的管理11.1 法规依据依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八款规定“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的规定制定本章的管理规定。11.1 企业标准化培训目标a) 各级管理者应熟悉国家有关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b) 技术总监及以下各管理层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了解标准化的基本知识,熟悉并掌握本标准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标准,能熟悉贯彻运用;c) 专兼职标准化检查员应达到本标准第 4.2 条的要求;d) 各类人员能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11.2 标准化培训的方法与程序11.2.1 标准化培训采取分工负责与层次轮训的方法,即总公司抓各分公司的标准化培训工作。每年末(12 月中旬)各分公司将下年度标准化培训计划报总公司标准化处审批,统一权衡后通知分公司上报培训计划,一份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份报总公司标准化处。11.2.2 总公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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