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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定稿).doc

1、 XX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制 度 汇 编 二 一五年 五 月 1 目 录 第一篇 部门工作职责 综 合部 工作 职责 . 财 务 部 工作 职 责 . 业 务 部 工作 职 责 . 风险部工作职责. 资 产 部 工 作 职 责 . 第二篇 行政管理制度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 会议制度 . 业 务 招 待 制 度 . . . . . 印 章 管 理 办 法 . 证 照 管 理 办 法 . . 车辆管理办法 办 公 用 品 管 理 办 法 . . 档案管理办法. . . . . 第三篇 人事管理制度 员 工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 . . . . . . . . . . .

2、 . 员 工 招 聘 工 作 规 程 . 请 给 假 和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 员 工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第四篇 业务管理制度 租 赁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保证合同 . 合同模版 . 核 验 声 明 书 . 客 户 申 请 资 料 清 单 . 项 目 立 项 审 查 表 . 项 目 申 请 书 . 项 目 调 查 报 告 . 咨 询 顾 问 协 议 . 第五篇 风险管理制度 项 目 评 审 委 员 会 会 议 制 度 租 赁 业 务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 租 赁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授 信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 2 逾

3、 期 债 权 移 交 及 风 险 资 产 处 置 的 办 法 租 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资产转让合同. 第六篇 财务管理制度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3 第一篇 部门 工 作 职 责 综合部岗位职责 一、行政方面 1 、负责组织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公司各部 门 年度经 营目标管 理工作 ; 2 、协助公司相关领导,组织落实公司增资、改制等重 大 事项的 具体事宜 ; 3 、负责各类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整理、归卷、 存 档及请 示与报告 的起草 、呈送, 及公司 印鉴的管 理; 4 、草拟公司相关文

4、件及综合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 告 ,负责 公司文件 的审核 、打印和 保密工 作; 5 、负责筹划组织安排各种会议会务,做好会议记录, 并 负责会 议纪要、 会议决 议的拟定 及督办 工作; 6 、负 责来客 接待、 对外联 络、交流 协调等 工作; 7 、负 责公司 车辆的 管理、 维护和调 派等工 作; 8 、 负 责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等 证 照 的 申 办 、变更 、年审和 保管工 作; 9 、负责公司职场的水电、电话、网络、安全、卫生、 员 工就餐 等后勤工 作和物 业管理协 调工作 ; 10 、 负 责 办 公 用 品 、 员 工 实 物 福

5、 利 的 采 购 和 发 放 工 4 作 ,做好 公司报刊 杂志和 图书的订 购和使 用保管; 11 、负责公司形象策划、对外宣传(含网站建设) ,以 及 各类音 像资料的 摄制、 保管等工 作; 12 、 负 责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类 档 案 、 到 期 项 目 档 案 的 保 管 工 作; 13、负责 参与协调 及联络 等相关事 务。 二、人事方面 1 、负责制定、完善公司内部用人、用工和薪酬等各项 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 2 、负责拟定人才招聘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好 招 聘 人 员 的 资 格 审 查 , 笔 试 面 试 及 考 核 , 办 理 员 工 录 用 相 关 手续

6、; 3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的预算和申 报 工作; 4 、负责员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各项福利的核算、 发 放工作 ;以及员 工社保 的月度核 算和年 度调整工 作; 5 、协助公司领导,做好公司内部员工的培养、考察、 使 用等工 作; 6 、负 责拟定 公司员 工年度 培训计划 和组织 实施; 7 、 负 责公司劳动纪律的日常管理,按规定办理各类请 5 假 手续; 8 、 负 责员工 年度综 合考核 评比工作 ; 9 、 负 责 办 理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的 签 订 、 备 案 、 续 签 、 终 止 ,以及 公司员工 调动、 离职、退 休等相 关手续; 10 、 做

7、好 公 司 人 事 任 免 、 劳 动 合 同 、 聘 任 协 议 以 及 奖 惩 情况等 人事档案 资料的 收集、归 档和管 理工作。 6 财务部岗位职责 1 、负 责编制 公司年 度财务 预算; 2 、负责定期编制年、季、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年度会 计 决算; 3 、负 责办理 公司资 金筹措 、结算、 调度等 工作; 4 、负责日常财务核算和各项开支的审核;以及各类款 项 的划转 ; 5 、 负 责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 办 理 现 金 收 支 和 银 行 结 算 业 务 , 及 时 登 记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 保 管 库 存 现 金 、 空 白 支票和 收据

8、; 6 、定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 料; 7 、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固定资产的登记、转移、 报 废,定 期组织盘 点; 8 、负责公司财务、资产的专项审计,配合上级委托 的 中 介机构 完成对公 司的各 项外部审 计; 9 、 负 责 财 务 专 用 章 、 法 人 代 表 印 鉴 章 的 使 用 保 管 工 作; 10 、 按 时 提 供 当 月 租 金 回 款 情 况 、 次 月 计 划 回 款 清 单 和 逾期租 金报表; 7 11 、 负 责 组 织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参 加 相 关 业 务 培 训 , 统 一 办 理有关 证照的年 审; 12、负责 公司所

9、有 财务档 案资料的 信息安 全管理。 8 业务部岗位职责 1 、负 责租赁 业务市 场开拓 与营销; 2 、负 责租赁 项目初 审调查 工作,出 具调查 报告; 3 、负责在项目评审会上报告项目情况, 并接受评委质 询; 4 、负 责拟定 项目方 案,起 草租赁合 同; 5 、负 责办理 租赁合 同签订 后各种款 项的扣 划工作; 6 、 未 通 过 公 司 项 目 评 审 会 的 项 目 , 及 时 明 确 答 复 客 户 ,退还 客户所有 资料; 7 、负责租赁物查验以及和承租人联系,确认承租人验 收 租 赁 物 结 果 , 收 集 租 赁 物 发 票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资

10、 料 并 登 记; 8 、项目签约放款后及时将有关发票、收据转交客户, 并 登记签 收; 9 、负责租赁项目租金的回收; 办 理 在 租 客 户 提 前 偿 还 租 金相关 工作; 催收 逾期租 金,核算 违约金 ; 10 、 负 责 建 立 业 务 台 帐 , 归 集 整 理 档 案 , 将 项 目 档 案 移 交风险 部; 11、负责 租赁业务 的创新 ; 9 12 、 负 责 对 在 租 客 户 不 定 期 进 行 回 访 , 填 写 客 户 回 访 调 查 表 , 发 现 客 户 存 在 生 产 经 营 异 常 、 工 商 信 息 变 化 、 房 产 土 地 信 息 变 化 以 及 在

11、 公 检 法 等 部 门 有 涉 案 等 信 息 应 及 时 报告风 险部。 10 风险部岗位职责 1 、负责审查项目调查报告,全面揭示项目风险点, 并 提 出控制 措施; 2 、负 责配合 业务部 到现场 调查工作 ; 3 、负责归集评审项目的资料,定期、不定期召集项目 评 审会; 4 、负责审查签订合同(包括办理公证、保险)的合规 性 与合法 性; 5 、负责将项目数据资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以及项目 的 信息安 全管理工 作; 6 、 根 据 租 赁 项 目 移 交 清 单 做 好 项 目 档 案 交 接 手 续 ,负责 所有客户 的文书 和电子 档 案资料 的管理; 关 注 客 服 在

12、工 商 信 息 的 变 化 、 以 及 关 注 客 户 在 银 行 、 国 土 、 房 地 产 等 部 门 有 无 资 产 信 息 变 化 , 以 及 在 法 院 、 仲 裁 委等涉 案信息的 收集; 7 、根据财务部出具的在租客户租金回收情况以及自身 掌 握的信 ,定期出 具分类 报告; 8 、负责对风险租赁客户(包括停产、关闭、并转、破 产 等 ) 的 核 查 、 租 金 清 算 催 收 、 以 及 诉 讼 仲 裁 、 财 产 保 11 全 、申请 执行等工 作; 9 、负责督查在租客户回访制度执行情况,并于每季度 末 回收 客户回访 调查表 , 存入客 户档。 12 资产部岗位职责 1

13、、研究制定公司租赁资产管理整套体系,并根据公司 业 务发展 变化不断 完善; 2 、构建公司租赁资产评估标准和体系,开展资产管理 体 系评估 ; 3 、优 化资产 结构, 制定资 产保值增 值的方 案; 4 、对租赁项目进行技术方案选优,协助可行性报告的 编 写; 5 、跟踪租赁行业的进展,收集技术信息,提供技术报 告; 6 、持 续监控 融资及 产业客 户经营及 资产安 全状况 ; 7 、 对 不良租赁物的处置、正常租赁物的残值处置,在 保 障 公 司 资 产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 合 理 利 用 相 关 资 源 探 索 资 产 管 理输出 ; 8 、组织公司业务日 常 催 收 、 风

14、 险 预 警 防 范 、 风 险 处 置 、业务 档案管理 ; 9 、负责公司资产管理流程、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的制 定; 10 、 负 责 收 集 汇 总 公 司 内 外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 组 织 编 制 13 分 析报告 、提出整 改措施 、并组织 监督整 改落实; 11 、 负 责 组 织 业 务 资 产 风 险 的 处 置 和 审 批 , 与 第 三 方 合 作,处 置不良租 赁资产 ,实现债 权; 12、日常 法律事务 等工作 。 14 第二篇 行政 管 理 制 度 员工行为规范 一 、 对 待 客 户 文 明 礼 貌 、 热 情 周 到 ; 对 待 同 事 团 结 友 爱

15、、相互 尊重;对 待公司 绝对忠诚 ,爱岗 敬业。 二 、 自 觉 参 加 公 司 开 展 教 育 培 训 和 集 体 活 动 , 增强团 队 意识。 三 、 不 准 与 客 户 发 生 争 吵 、 谩 骂 , 不 准 讲 脏 话 粗 话 ; 遇 到客户 询问时, 要耐心 细致作解 答,不 准推诿。 四 、 办 公 、 营 业 场 所 须 保 持 安 静 、 和 谐 , 不 准 大 声 说 话 、高声 喧哗。 五 、接电 话时应主 动自报 单位“您 好,XX 租赁 ” 。 坚持 使 用 “ 十 字 ” 文 明 用 语 : “ 您 好 、 请 、 对 不 起 、 谢 谢 、 再 见 ” 。 六

16、、 认 真 负 责 , 按 章 操 作 , 熟 悉 业 务 , 避 免 差 错 , 服 务 周到, 为客户保 密。 七 、 按 时 上 班 , 不 迟 到 、 不 早 退 , 有 事 须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不得 擅自离岗 。 八、工作时间“十不准” :不准趴在桌子或斜躺在椅子 15 上;不准 把 脚 架 在 办 公 桌 面 上 ; 不 准 串 岗 聊 天 、 说 笑 、 嬉 闹 、 争 吵 ; 不 准 阅 读 与 业 务 无 关 的 书 刊 、 杂 志 等 ; 不 准 上 网 聊 天 、 玩 游 戏 ; 不 准 吃 零 食 、 打 瞌 睡 ; 不 准 干 私 事 ; 不 准 占 用 电

17、 话 聊 天 ; 不 准 女 性 员 工 涂 过 分 夸 张 的 彩 色 指 甲 油 ;不准 在办公场 所抽烟 。 九 、 每 日 工 作 终 了 , 须 将 现 金 、 公 章 、 重 要 空 白 凭 条 、 有 价 单 证 入 库 保 管 。 下 班 前 必 须 关 闭 各 类 电 器 电 源 , 保 管好各 种工具, 严防事 故发生。 十 、 工 作 期 间 出 现 各 种 意 外 情 况 而 不 能 对 外 办 理 业 务 时 , 应 向 客 户 做 好 解 释 说 明 , 以 取 得 谅 解 , 并 及 时 汇 报 , 寻 求最佳 的解决途 径。 十 一 、 员 工 上 班 时 间

18、衣 着 应 洁 净 得 体 , 衣 扣 整 齐 , 不 敞 胸 露 怀 , 不 得 穿 吊 带 衫 、 超 短 裙 ( 裤 ) 等 过 分 暴 露 或 休 闲 的服饰 , 不挽袖 挽裤, 不准拖鞋 上岗。 十二、工作区域必须做到“四净三无” ,即地面净、墙 壁 净 、 桌 椅 净 、 门 面 净 、 无 灰 尘 、 无 纸 屑 垃 圾 、 无 堆 放 杂 物。 十 三 、 保 守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私 自 将 公 司 文 件 、 合 同 文稿、 公司制度 以及上 述资料的 电子件 等外传。 16 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司 各 类 会 议 程 序

19、 、 提 高 会 议 效 率 , 结 合 公司实 际,制定 本制度 。 第 二 条 公 司 召 开 的 会 议 分 为 : 董 事 会 会 议 、 董 事 长 办 公 会 、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联 席 办 公 会 、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项 目 评 审 会 、 全 体 员 工 会 议 、 员 工 年 终 述 职 考 评 会 、 专 题 会 议 、 培 训等。 第三条 公司会 议 应 本着精 简、高效 的原则 进行。 会 议 召 集 人 、 参 会 人 员 会 前 应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 包 括 会 议 议 程 、 提 案 、 汇 报 提 纲 、 发 言 要 点 、 工 作

20、 计 划 草 案 、 决 议 决定草 案、落实 会场、 通知与会 人等) 。 会 议 室 由 综 合 部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各 部 门 如 需 要 使 用 会 议 室 , 须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 由 综 合 部 统 筹 安 排 。 会 议 室 电 子 设 备 的 管 理 、 使 用 和 维 护 由 综 合 部 专 人 负 责 , 其 他 人 不 得随意 操作。 第 四 条 参 会 人 员 不 得 无 故 迟 到 、 早 退 、 缺 席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时 到 会 , 应 提 前 向 会 议 召 集 人 请 假 。 会 议 期 间 应 关 闭 手

21、 机 或 将 手 机 调 到 振 动 状 态 。 会 议 期 间 不 得 频 繁 17 出 入会场 。 第 五 条 会 议 记 录 遵 照 “ 谁 组 织 , 谁 记 录 ” 的 原 则 , 如 有 必 要 , 主 持 人 可 根 据 本 原 则 及 会 议 议 题 所 涉 及 业 务 的 需 要 ,临时 指定会议 记录员 。 与 会 人 员 、 记 录 员 对 会 议 内 容 的 涉 密 事 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涉 及 到 秘 密 事 项 的 会 议 纪 要 , 记 录 员 应 在 保 密 地 方 整 理 ,并严 格按照主 持人签 发的抄送 单位和 人员发送 。 会 议 形 成

22、的 决 议 应 由 牵 头 部 门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有 关 执 行 部 门,并 负责监督 落实情 况。 产 生 会 议 纪 要 、 形 成 决 议 的 会 议 , 参 会 人 员 必 须 在 会 议 记录上 签字。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 。 董 事 会 每 年 应 当 至少在 上下两个 半年度 各召开一 次定期 会议。 第七条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 董 事 长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 由 副 董 事 长 或 董 事 长 指 定 一 名 董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 或 者

23、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董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书 面 通 知 、 准 备 和 发 放 会 议 材 料 、 会 议 记录、 起草会议 纪要等 会务工作 。 18 第八条 董事会 行使 下列职 权: ( 一)决 定公司的 经营方 针和投资 计划; ( 二 )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 决 算 方 案; ( 三 )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四)对 公司增加 或者减 少注册资 本作出 决议; ( 五)对 公司聘用 、解聘 会计审计 机构作

24、出决议; ( 六)对 合资公司 发行债 券、对外 担保作 出决 议; ( 七)决 定合资公 司国内 外分支机 构的设 立和撤销 ; ( 八)决 定 1 亿元 人民币 以上的单 笔重大 融入资金 ; ( 九)决 定 1 亿元 人民币 以上的单 笔重大 投资项目 ; ( 十 ) 聘 任 或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 聘 任 或 解 聘 合 资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决 定 其 工 资 福 利等; ( 十 一 ) 对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 解 散 和 清 算等事 项作出决 议; ( 十二)

25、修改公司 章程; ( 十三) 审议应当 由董事 会决定的 其他事 项。 19 第九条 所 有 参 会 人 员 应 围 绕 会 议 议 题 展 开 讨 论 , 发 言 时 间 过 长 、 偏 离 议 题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予 以 制 止 ; 其 他 董 事 征 得会议 主持人同 意,也 可 要求终 止发言 。 第十条 会 议 审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以 正 式 文 件 印 发 。 如 对 会 议 决 定 有 异 议 , 应 提 交 书 面 提 案 , 提 出 具 体 修 改 意 见 , 按 董 事 会 议 案 提 交 程 序 提 交 董 事 长 决 定 是 否 列 入 下

26、一 次 会议审 议。 第十一条 会 议议事 规则另 行制定。 第三章 董事长办公会 第 十 二 条 会 议 主 要 任 务 是 研 究 决 定 公 司 突 发 性 的 重 要 事 项、提 交董事会 审议的 事项等。 第 十 三 条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 决 定 会 议 内 容 并 根 据 研 究 事 项 决 定 参 会 人 员 。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或 综 合 部 负 责 人 负 责 通 知 、 准 备 和 发 放 会 议 材 料 、 会 议 记 录 、 起 草 会 议 纪 要等会 务工作。 第 十 四 条 会 议 研 究 的 事 项 涉 密 的 , 参 会 人

27、 员 应 保 守 秘 密 。 在 正 式 公 布 或 发 文 前 , 参 会 人 员 泄 漏 会 议 内 容 、 造 成 不 良影响 的,视情 节予以 批评直至 行政处 分。 第四章 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 20 第 十 五 条 董 事 长 、总经理联 席 会 议 为 公 司 议 事 机 构 , 成 员 包 括 : 董 事 长 、 监 事 、 总 经 理 及 公 司 有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根 据 所 讨 论 事 项 的 需 要 , 董 事 长 可 要 求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或有关 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长 、总经 理 联席会 议的内 容如下: (一)组织学习、传

28、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 会 议精神 等; (二)了解、检查经营管理层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 营 计划、 投资方案 和重大 经营管理 事项的 落实情况 ; (三)听取经营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存在问 题 的汇报 ,检查经 营管理 层履行职 责情况 ; ( 四)组 织讨论拟 提交董 事会审议 的事项 ; ( 五)就 公司 总监 级 人员 任免事项 进行讨 论 、批准 ; ( 六)就 公司的薪 酬方案 进行讨论 ; (七)听取经营管理层提交的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公 司 各 部 门 年 度 人 员 编 制 及 岗 位 、 职 务 配 置 计 划; 21 2

29、、 公司部门副职(含)以上管理人员的选聘、录用、 岗 位调整 情况以及 上述人 员经营管 理责任 的追究情 况; 3 、 公司各部门年度考核、分配、激励及约束情况以及 评 选和表 彰 先进情 况; 4 、 公司办公用房租用、装修及其他配套工程的实施计 划 及相关 投资方案 ; 5 、 公司 重大活动 计划及 实施方案 ; 6 、 重大 突发事件 的处置 方案 。 (八) 讨论重大 紧急情 况下的对 外捐赠 方案; (九) 讨论董事 会授权 董事长审 批、决 定的事项 ; (十)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 由 董 事 长 履 职 , 且 董 事 长 认 为 应 当 提 交 董 事

30、 长 、 总 经 理 联 席 会议讨 论的其他 事项。 第 十七条 董 事 长 、总经理联 席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第 十八条 董事长 联 席 会 议 原 则 上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 董 事 长 认为必 要或遇重 大事项 时可以临 时召开 。 22 第 十九条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董 事 长 联 席 会 议 的 安 排 、 通 知 、 记 录 等 具 体 会 务 工 作 , 董 事 会 秘 书 出 差 或 休 假 期 间 , 可由 综合 部 主任负 责 。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 二 十 条 会 议 主 要 任 务 是 研 究 决 定 公 司 经 营

31、 活 动 中 的 有 关事项 。 第 二 十 一 条 会 议 由 总 经 理 或 其 指 定 人 员 召 集 并 主 持 , 经 营 层 全 体 人 员 参 加 , 总 经 理 决 定 列 席 会 议 人 员 。 综 合 部 负 责 会 议 通 知 、 准 备 和 发 放 会 议 材 料 、 会 议 记 录 、 起 草 会 议 纪要等 会务工作 。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部 门 副 职 ( 含 )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聘 、 录 用 、 岗 位 调 整 情况 需 经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讨 论 , 研 究 通 过 后报董 事长批准 。 第 二 十 三 条 会 议 审 议

32、决 定 的 事 项 , 可 以 以 文 件 的 形 式 印 发。 第六章 项目评审会 第 二 十 四 条 主 要 任 务 是 评 估 融 资 租 赁 项 目 的 风 险 , 为 公 司 领 导 决 策 提 供 参 谋 意 见 。 项 目 评 审 委 员 会 会 议 制 度 另 行制定 。 23 第七章 全体员工会议 第 二 十 五 条 会议 由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其 指 定 人 召 集 并 主 持 ,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参 加 。 综 合 部 负 责 通 知 、 准 备 和 发 放 会 议材料 、会议记 录、起 草会议纪 要等会 务工作。 第 二 十 六 条 会 议 内 容

33、 主 要 是 传 达 上 级 会 议 、 文 件 精 神 , 董 事 会 、 董 事 长 办 公 会 和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的 决 定 , 总 结 和 部署工 作等。 第八章 年终述职考评会 第 二 十 七 条 根 据 集 团 公 司 的 统 一 部 署 和 要 求 召 开 , 每 年 一 次 。 由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其 指 定 人 召 集 并 主 持 , 综 合 部 负 责 通 知 、 准 备 和 发 放 会 议 材 料 、 会 议 记 录 、 收 集 评 分 表 、统分 等会务工 作。 第九章 专题会议、业务研讨与 培训 第 二 十 八 条 会议由总经理或其指定人根据

34、工作需要召 集 并 主 持 , 参 会 人 员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会 议 召 集 人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会 议 通 知 、 准 备 和 发 放 会 议 材 料 、 会 议 记 录 、 起 草 会议纪 要等会务 工作。 24 业务招待制度 第 一 条 为 厉 行 节 约 、 控 制 招 待 费 用 支 出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业 务 招 待 由 综 合 部 统 一 管 理 , 财 务 部 监 督 执 行。 第三条 业务招 待程 序 业 务 招 待 前 要 先 填 制 业 务 招 待 用 餐 申 请 单 ( 见 附 表 ) , 注明业 务招

35、待 事由、 人数和预 定金额 等。 一 、 部 门 业 务 招 待 : 经 办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制 业 务 招 待 用餐申 请单 ,经 部门经 理同意, 报总经 理批准后 进行。 二 、 公 司 领 导 业 务 招 待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由 其 指 定 的 部 门或综 合部代填 业务 招待用餐 申请单 。 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填制业务招待用餐申请单 的 , 应 先 电 话 请 示 总 经 理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业 务 招 待 , 并 于 事 后及时 补办手续 。 第四条 业务招 待要 求 一 、 业 务 招 待 应 本 着 热 情 周 到 、 勤 俭 节 约

36、的 原 则 进 行; 二 、 招 待 时 原 则 上 不 安 排 烟 、 名 酒 和 名 贵 菜 肴 , 午 餐 25 招 待原则 上不得饮 酒; 三 、严格 控制业务 招待陪 请人数; 四 、 业 务 招 待 应 及 时 取 得 合 法 有 效 的 票 据 , 填 制 报 销 凭 证 , 并 附 上 业 务 招 待 用 餐 申 请 单 , 按 规 定 的 报 批 程 序 报 销。 第 五 条 本制度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 综 合 部 负 责 解 释。 26 附 表: 业 务 招待 用 餐申 请 单 申 请部门 ( 人) 就 餐时间 招 待单位 招 待事由 拟 招待人

37、 数 及 标准 拟 就餐地 点 申 请部门 负 责人意 见 综 合部 负 责人意 见 总 经理 审 批意见 27 印章管理办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公 司 印 章 管 理 , 防 范 风 险 , 规 范 用 章 , 结 合公司 实际, 制 定本办 法。 第 二 条 公 司 印 章 指 公 章 、 财 务 专 用 章 、 发 票 专 用 章 、 法 人代表 印鉴章等 。 公 司 印 章 刻 制 应 严 格 控 制 。 公 司 设 立 批 准 时 , 由 指 定 专 人 在 证 照 办 理 完 毕 后 刻 制 公 章 、 财 务 专 用 章 、 发 票 专 用 章 、 法 人 代 表 印鉴 章

38、 。 其 它 印 章 由 需 刻 印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工 作需要 提出刻制 印章的 申请,经 董事长 批准方可 刻制。 第三条 新刻 制的印 章由综 合部取印 模留样 存档。 第四条 印 章 保 管 : 公 章 由 综 合 部 确 定 专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财 务 专 用 章 、 发 票 专 用 章 、 法 人 代 表 印 鉴 章 , 由 财 务 部 分别确 定专人保 管。 第五条 用印 :用印 应履行 批准手续 。 公 司 对 外 发 文 、 向 金 融 机 构 融 资 的 借 款 合 同 、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预 算 外 的 办 公 设 备 和 固 定 资 产

39、购 置 合 同 、 其 他 重 要 合 同 协 议, 须 经 董 事 长 同 意 ( 或 授 权 同 意 ) , 方 可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人 代 表 印 鉴 章 。 董 事 长 外 出 时 , 短 信 请 示 董 事 长 回 复 同 意 后 , 方 可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人 代 表 印 鉴 章 。 公 司 日 常 事 务 28 需 用印事 项,总经 理审批 即可。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常 用 合 同 、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预 算 内 的 办 公 设 备 和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合 同 , 董 事 长 出 具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由总 经理代表 公司

40、签 字后,方 可加盖 公章。 携章 外 出 办 理 签 证 、 登 记 , 除 公 章 报 批 登 记 外 , 须 二 人 同行, 原则上由 综合部 派人同行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用 印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和 责 任 , 由 印 章 保 管 人 承担。 第 六 条 用 印 登 记 : 所 有 用 印 应 如 实 登 记 于 用 印 登 记 簿 并 经 审 批 批 准 。 对 有 留 存 材 料 的 用 印 , 应 认 真 审 核 用 印 内 容 与 留 存 材 料 的 一 致 性 。 没 有 留 存 材 料 的 用 印 , 要 详 细 记载用 印内容。 第 七 条 印 章 管 理

41、 人 员 对 留 存 的 材 料 应 整 理 编 号 , 归 档 备 查。 第 八 条 印 章 管 理 人 员 应 注 意 保 养 印 章 , 及 时 清 洗 , 确 保 用 印 清 晰 。 加 盖 印 章 应 端 正 、 清 晰 , 骑 年 盖 月 。 严 禁 在 空 白纸( 含空白介 绍信、 空白函等 )上加 盖印章。 第九条 公司更换印章管理人员时,应填写印章交接 表, 由 交 接 双 方 和 综 合 部 负 责 人 在 场 , 当 面 交 接 清 楚 , 并 29 签 字备查 。 相关手 续表格 由综合部 归档保 存。 第 十 条 印 章 遗 失 时 除 立 即 向 上 级 报 备 外 , 还 应 依 法 公 告 作废。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 由 综 合 部 负 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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