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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大比武200简答题(含答案).doc

1、1.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答: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

2、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3.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 是 指

3、 提 供 邮 政 服 务 、 电 信服 务 、 现 代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取 得 的 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重 超 过 50%的 纳 税 人 。 纳 税 人 在 计 算 销 售 额 占 比 时 , 是 否 应 剔除 免 税 销 售 额 ?答:在 计 算 销 售 占 比 时 , 不 需 要 剔 除 免 税 销 售 额 。 一 般 纳税 人 四 项 服 务 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超 过 50%, 按 照 39号 公 告 规 定 , 可 以 享 受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4.2019 年 4 月 1 日 后 , 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4、旅 客 运 输 服 务 ,取 得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非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的 , 进 项 税额 是 否 允 许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答:3 9 公 告 规 定 , 允 许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务 凭 证 , 除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外 , 只 限 于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和 注 明 旅 客 身 份 信 息 的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 铁 路 车 票 、公 路 、 水 路 等 其 他 客 票 。 不 包 括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5.办 理 增 值 税

5、期 末 留 抵 税 额 退 税 需 要 符 合 什 么 条 件 ?答:3 9 公 告 规 定 ,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 可 以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1、 自 2019 年 4 月 税 款 所 属 期 起 , 连 续 六 个 月 ( 按 季 纳税 的 , 连 续 两 个 季 度 )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均 大 于 零 , 且 第 六 个 月增 量 留 抵 税 额 不 低 于 50 万 元 ;2、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为 A 级 或 者 B 级 ;3、 申 请 退 税 前 36 个 月 未 发 生 骗 取 留 抵

6、 退 税 、 出 口 退 税或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情 形 的 ;4、 申 请 退 税 前 36 个 月 未 因 偷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处 罚 两 次 及以 上 的 ;5、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 未 享 受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返( 退 ) 政 策 的 。6.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是 指 提 供 四 项 服 务 取 得 的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超 过 50%的 纳 税 人 。 如 果 纳 税 人享 受 差 额 计 税 政 策 , 纳 税 人 应 该 以 差 额 前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7、外费 用 参 与 计 算 , 还 是 以 差 额 后 的 销 售 额 参 与 计 算 ? 答:应 按 照 差 额 后 的 销 售 额 参 与 计 算 。 例 如 , 某 纳 税 人 提供 服 务 , 按 照 规 定 可 以 享 受 差 额 计 税 政 策 , 以 差 额 后 的 销 售额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该 纳 税 人 在 计 算 销 售 额 占 比 时 , 货 物 销售 额 为 2 万 元 , 提 供 四 项 服 务 差 额 前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共 20 万 元 , 差 额 后 的 销 售 额 为 4 万 元 。 则 应 按 照 4/( 2+4)来 进

8、行 计 算 占 比 。 因 该 纳 税 人 四 项 服 务 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的 比 重 超 过 50%, 按 照 规 定 , 可 以 享 受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7.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是 指 提 供 四 项 服 务 取 得 的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超 过 50%的 纳 税 人 , 请 问 这 里 50%含不 含 本 数 ?答:这 里 的 “比 重 超 过 50%”不 含 本 数 。 也 就 是 说 , 四 项服 务 取 得 的 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小 于 或 者 正 好 等 于 50%的

9、纳 税 人 , 不 属 于 生 产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 不 能 享 受 加 计抵 减 政 策 。8.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增 值 税 税 率 调 整 前 已 按 原16%、 10%适 用 税 率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发 现 开 票 有 误 的 , 应如 何 处 理 ?答: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增 值 税 税 率 调 整 前 已 按 原16%、 10%适 用 税 率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发 现 开 票 有 误 需 要 重新 开 具 的 , 先 按 照 原 适 用 税 率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后 , 再 重 新

10、 开 具正 确 的 蓝 字 发 票 。9.纳 税 人 2019 年 3 月 31 日 前 购 进 农 产 品 已 按 10%扣 除率 扣 除 , 2019 年 4 月 领 用 时 用 于 生 产 或 委 托 加 工 13%税 率 的货 物 , 能 否 加 计 抵 扣 ? 如 果 能 , 可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是 2%还 是 1%?答:2 019 年 4 月 1 日 以 后 , 纳 税 人 领 用 农 产 品 用 于 生 产或 委 托 加 工 13%税 率 的 货 物 , 统 一 按 照 1%加 计 抵 扣 , 不 再 区分 所 购 进 农 产 品 是 在 4 月 1 日 前 还 是 4

11、月 1 日 后 。10.纳 税 人 因 前 期 购 买 不 动 产 尚 未 抵 扣 完 毕 的 待 抵 扣 进 项税 额 , 在 2019 年 4 月 1 日 以 后 转 入 抵 扣 时 , 是 否 可 以 计 算 加计 抵 减 额 ?答:按 照 39 号 公 告 规 定 , 纳 税 人 取 得 不 动 产 尚 未 抵 扣 完毕 的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可 自 2019 年 4 月 税 款 所 属 期 起 从 销 项税 额 中 抵 扣 。 对 于 该 部 分 进 项 税 额 , 适 用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的 纳税 人 , 可 在 转 入 抵 扣 的 当 期 , 计 算 加 计

12、 抵 减 额 。11.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或者遗失完税凭证并符合哪些情形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完税证明? 答: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已被代扣代收税款后,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12.非 居 民 合 同 项 目 备 案 大 厅 办 理 需 要 报 送 哪 些 资 料 ?答 : ( 1) 纳 税 人 申 请 办 理 源 泉 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合 同 备案 ,

13、应 报 送 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合 同 备 案 登 记 表 、 与 经 营业 务 相 关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 中 文 译 本 及 相 关 资 料 。 ( 2) 纳税 人 申 请 办 理 境 内 机 构 和 个 人 发 包 工 程 作 业 或 劳 务 项 目 备 案 ,应 报 送 境 内 机 构 和 个 人 发 包 工 程 作 业 或 劳 务 项 目 报 告 表 、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与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合 同 中 文 译 本 、 税 务 代 理 委 托 书 复 印 件 、 非 居 民 对 有 关 事 项的 书 面 说

14、明 等 资 料 。 ( 3) 纳 税 人 申 请 办 理 境 内 机构 和 个 人 发 包 工 程 作 业 或 劳 务 项 目 备 案 变 更 , 应 报 送 非居 民 项 目 合 同 变 更 情 况 报 告 表 、 与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合 同复 印 件 、 合 同 文 译 本 等 资 料 。 ( 4) 纳 税 人 申 请 办 理 境 内 机构 和 个 人 发 包 工 程 作 业 或 劳 务 合 同 款 项 支 付 情 况 备 案 , 应 报送 非 居 民 项 目 合 同 款 项 支 付 情 况 报 告 表 、 付 款 凭 证 复印 件 等 资 料 。 13.符合哪些情况的个人所得

15、税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应在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答:1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次月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扣缴的应纳税款,其中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入库。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于次月 15 日内缴入国库。3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4.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

16、单位和个人,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答:1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2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3与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4其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情形的。15.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需要报送哪些资料?答: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16.什么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答:在连续

17、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商业 80 万,工业 50 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500 万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人超过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17.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18、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18.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 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

19、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19.居民个人如何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答:纳税人应当根据自己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务需填写准确,选填项也尽可能填写完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税收服务。20.需要

20、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吗?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21.一 个 月 同 时 租 住 两 处 住 房 或 者 年 度 中 间 换 租 造 成 中 间有 重 叠 租 赁 月 份 的 情 况 , 该 如 何

21、 处 理 ?答:一 个 月 同 时 租 住 两 处 住 房 的 , 只 能 填 写 一 处 ;年 度 中间 月 份 更 换 租 赁 住 房 的 , 不 能 填 写 两 处 租 赁 日 期 有 交 叉 的 住房 租 金 信 息 。 若 有 重 叠 租 赁 月 份 的 , 则 将 上 次 已 填 报 的 住 房租 金 的 有 效 期 止 提 前 终 止 , 或 者 新 增 住 房 租 金 信 息 租 赁 期 起必 须 晚 于 上 次 已 填 报 的 住 房 租 赁 期 止 所 属 月 份 。22.纳税人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后,多久内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22、则(国务院令第 362 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23.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23、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24.本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提示未到法定申报期怎么办?答:使用扣缴客户端办理扣缴申报时,2019 年 1 月份申报的应为税款所属期为 2018 年 12 月的个人所得税,2019 年 1 月份支付所得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 2019 年 2 月份办理申报。25.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

24、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6.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

25、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7.个税 APP 填写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推送至扣缴义务人和综合申报有什么区别?答: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申报方式,如纳税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纳税人任职单位可以接收到纳税人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在预扣预缴中享受扣除额度。如纳税人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纳税人任职单位不能接收纳税人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法在预扣预缴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额度,需要纳税人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报送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额度。28.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与重点群体优惠政策能否可以同时享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

26、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与重点群体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且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29.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但是本月还未开始还贷,首次还贷时间如何填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60 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

27、最长不得超过 240 个月。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30.独 生 子 女 家 庭 , 父 母 离 异 后 再 婚 的 , 如 何 享 受 赡 养 老人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答:对 于 独 生 子 女 家 庭 , 父 母 离 异 后 重 新 组 建 家 庭 , 在 新组 建 的 两 个 家 庭 中 , 如 果 纳 税 人 对 其 亲 生 父 母 的 一 方 或 者 双方 是 唯 一 法 定 赡 养 人 , 则 纳 税 人 可 以 按 照 独 生 子 女 标 准 享 受每 月 2000 元 赡 养 老 人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在 填 写 专 项 附 加 扣

28、除 信息 表 时 , 纳 税 人 需 注 明 与 被 赡 养 人 的 关 系 。31.小 微 企 业 的 增 值 税 优 惠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答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政 策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号 )规 定 , 一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 合 计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0 万 元 (以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 季 度销 售 额 未 超 过 30 万 元 , 下 同 )的

29、 , 免 征 增 值 税 。 小 规 模纳 税 人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 合 计 月 销 售 额 超 过 10 万元 , 但 扣 除 本 期 发 生 的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销 售 额 后 未 超 过 10 万元 的 , 其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取 得 的 销 售 额 免征 增 值 税 。 二 、 适 用 增 值 税 差 额 征 税 政 策 的 小 规 模 纳 税人 , 以 差 额 后 的 销 售 额 确 定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免 征增 值 税 政 策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小

30、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中 的 “免 税 销 售 额 “相 关 栏 次 , 填 写 差 额 后 的 销 售 额 。 三 、按 固 定 期 限 纳 税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以 选 择 以 1 个 月 或 1 个 季度 为 纳 税 期 限 , 一 经 选 择 ,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不 得 变 更 。 十 一 、本 公 告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32.代 开 专 票 和 自 行 开 具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销 售 额 在 小 微企 业 标 准 范 围 内 , 专 用 发 票 部 分 对 应 的 销 售 额 能 够 享 受 免 税优 惠

31、 ?答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政 策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号 ) : “八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0 万 元 的 , 当 期因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经 缴 纳 的 税 款 , 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全 部 联 次 追 回 或 者 按 规 定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后 , 可 以 向 主 管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 “33.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0

32、万 元 , 代 开 专 票 时预 缴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能 否 退 回 ?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 号 ) :“八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0 万 元 的 , 当 期 因 开 具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经 缴 纳 的 税 款 , 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全 部 联次 追 回 或 者 按 规 定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后 ,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关 申 请 退 还 。

33、 “34.自 然 人 出 租 房 屋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10 万 以 下 免 征 增 值 税的 优 惠 ?答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政 策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4 号 ) 的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九 条 所 称 的 其 他 个 人 , 采 取 一 次 性 收 取 租 金 形 式 出 租 不 动产 取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 可 在 对 应 的 租 赁 期 内 平 均 分 摊 , 分 摊

34、后的 月 租 金 收 入 未 超 过 10 万 元 的 , 免 征 增 值 税 。35.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是 否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按 1 个 月 或 1 个 季度 为 纳 税 期 限 ?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4 号 )规 定 : “三 、 按 固 定 期 限 纳 税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以 选 择 以 1个 月 或 1 个 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 一 经 选 择 ,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不得 变

35、更 。 “36.小 型 微 利 企 业 需 符 合 哪 些 条 件 ?答 : 一 、 根 据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扩 大 小 型 微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范 围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8 77 号 )规 定 : “一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将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上 限 由 50 万 元 提 高 至 100万 元 ,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低 于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的 小型 微 利 企 业 , 其 所 得 减 按

36、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前 款 所 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是 指 从 事 国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 ( 一 )工 业 企 业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超 过 100 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 ( 二 ) 其 他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80 人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1000 万

37、 元 。 “ 二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 实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普 惠 性 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2 号 )规 定 : “一 、 自 2019 年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对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年 应 纳 税 所得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按 25%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100万 元 但 不 超 过 300 万

38、元 的 部 分 , 减 按 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无 论 按 查 账 征收 方 式 或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均 可 享 受 上 述 优 惠政 策 。 二 、 本 公 告 所 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禁 止 行 业 , 且 同 时 符 合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00 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等 三 个条 件 的 企 业 。 “

39、37.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最 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是 什 么 ?答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普 惠 性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年 第 2 号 )规 定 : “一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 , 对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部分 , 减 按 25%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对 年 应 纳 税

40、所 得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但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的 部分 , 减 按 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无 论 按 查 账 征 收 方 式 或 核 定 征 收 方 式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均 可 享 受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 “38.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期 限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答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普 惠 性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41、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年 第 2 号 )规 定 : “一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 , 对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部分 , 减 按 25%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但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的 部分 , 减 按 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 三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统 一

42、 实 行 按 季 度 预 缴 。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资 产 总 额 、 从 业 人 数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指 标 , 暂 按 当 年 度 截 至 本 期 申 报 所 属 期 末的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 其 中 , 资 产 总 额 、 从 业 人 数 指 标 比 照 通知 第 二 条 中 “全 年 季 度 平 均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 计 算 截 至 本 期申 报 所 属 期 末 的 季 度 平 均 值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指 标 暂 按 截 至本 期 申 报 所 属 期 末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的

43、 标 准 判 断 。 四 、 原不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企 业 , 在 年 度 中 间 预 缴 企 业 所 得税 时 , 按 本 公 告 第 三 条 规 定 判 断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应 按 照 截 至 本 期 申 报 所 属 期 末 累 计 情 况 计 算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业 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 。 当 年 度 此 前 期 间 因 不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条 件 而 多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可 在 以 后 季 度 应 预 缴 的 企业 所 得 税 税 款 中 抵 减 。 按 月 度 预 缴

44、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企 业 ,在 当 年 度 4 月 、 7 月 、 10 月 预 缴 申 报 时 , 如 果 按 照 本 公 告 第三 条 规 定 判 断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 下 一 个 预 缴 申 报 期起 调 整 为 按 季 度 预 缴 申 报 , 一 经 调 整 , 当 年 度 内 不 再 变 更 。“39.2019 年 企 业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如 要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是 否 需 要 办 理 相 关 备 案 手 续 ?答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45、 普 惠 性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年 第 2 号 ) 的 规 定 ,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资产 总 额 、 从 业 人 数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指 标 , 暂 按 当 年 度 截至 本 期 申 报 所 属 期 末 的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在 预 缴和 汇 算 清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通 过 填 写 纳 税 申 报 表 相 关 内 容 ,即 可 享 受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 。40.什

46、么 是 税 法 宣 传 ? 它 的 目 的 是 什 么 ?答 : 税 法 宣 传 就 是 对 税 法 的 宣 传 活 动 , 即 由 税 务 机 关 发 起 ,主 动 向 纳 税 人 提 供 税 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及 办 税 流 程 等 信 息 服 务 的 活 动 。 税 法 宣 传 作 为 纳 税 服 务 工 作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最 终 目 的 是 提 高 税 法 遵 从 度 , 促 进 纳 税 人 遵从 税 法 。 41.税 法 宣 传 的 内 容 包 括 哪 些 ?答 : 税 法 宣 传 的 内 容 很 可 以 从 不 同 角 度

47、 进 行 分 类 。 例 如 ,可 以 分 为 营 业 税 宣 传 、 增 值 税 宣 传 、 企 业 所 得 税 宣 传 、 个 人所 得 税 宣 传 、 房 产 税 宣 传 、 土 地 增 值 税 宣 传 , 也 可 以 分 为 对税 收 政 策 的 宣 传 和 对 办 税 流 程 的 宣 传 , 也 可 根 据 平 时 税 法 宣传 实 际 操 作 情 况 将 宣 传 内 容 分 为 日 常 宣 传 和 专 题 宣 传 。 42.我 国 近 年 来 年 税 收 宣 传 月 的 主 题 有 哪 些 ?答 :新 常 态 新 税 风 ;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 税 收 发展 民 生

48、 ; 依 法 诚 信 纳 税 共 建 和 谐 社 会 。43.简 述 办 税 流 程 宣 传 的 基 本 流 程 ?答 :44.简 述 热 点 问 题 宣 传 的 基 本 流 程 ?答 :45.简 述 重 点 专 题 宣 传 的 基 本 流 程 ?答 :46.税 收 政 策 宣 传 的 基 本 规 范 是 什 么 ?答 : 省 、 市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税 务 网 站 ,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办税 服 务 厅 公 告 栏 、 电 子 显 示 屏 等 渠 道 发 布 税 收 政 策 文 件 及 解读 并 及 时 更 新 维 护 ; 省 、 市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服 务 部

49、 门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制 作 宣 传 资 料 , 并 及 时 将 本 级 制 作 和 上 级 下 发 的 宣 传 资料 发 放 至 下 一 级 税 务 机 关 ;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接 收 的 宣 传 资 料 通 过 办 税 服 务 厅 发 放 。47.办 税 流 程 宣 传 的 升 级 规 范 是 什 么 ?答 通 过 网 上 办 税 服 务 厅 、 网 络 纳 税 人 学 堂 、 电 子 邮 箱 、 手机 、 短 信 、 即 时 通 信 软 件 、 网 盘 等 多 种 方 式 发 布 ; 根 据 纳 税人 需 求 提 供 不 同 行 业 、 不 同 纳 税 人 类 型 的 分 类 宣 传 资 料 ; 税务 局 编 制 、 发 布 办 税 流 程 宣 传 资 料 。48.重 点 专 题 宣 传 的 基 本 规 范 是 什 么 ?答 :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工 作 计 划 、 税 收 政 策 或 制 度 变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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