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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租金律师函.doc

1、第 1 页 共 2 页催收租金律师函2014第 号致:深圳市爱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有才)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所 律师就贵中心违约拖欠租金的相关事宜致函 深圳市爱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有才)先生。2012 年 2 月 7 日,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有才) 。签订了一份智慧广场商铺租赁合同 ,约定由深圳市爱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有才)租赁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 BM 层 31/32/33/34/35/36/37/38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 ;租赁期为 5

2、年,即从 2012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46500 元,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93000 元,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186000 元,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197160 元,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208990 元,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每月租金为

3、人民币221529 元,合同还约定贵中心支付租金的方式为:深圳市爱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有才)实行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每月 5 日前缴纳房屋租金。合同签订后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向贵中心交付了该房屋。深圳市爱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有才)在如约支付了 2012 年 2 月 7 日至2013 年 11 月房屋租金后,再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就这一事宜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和深圳市爱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有才)沟通多次,然而时至今日,深圳市爱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有才)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本律师认为,贵中心与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智慧

4、广场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深圳市爱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有才)的行为现在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长期合作的原则,希望贵中心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五日内与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事宜。否则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中心的严重违约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与深圳市爱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有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同时追究贵中心的违约金责任,并就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向贵中心进行索赔。特此函告!律师: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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