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原告 二、被告 三、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案例,一、行政诉讼原告,(一)原告资格 (二)原告资格的确定 (三)原告资格的转移 ,3,(一)原告资格,1、原告含义: 行诉法第24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原告: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2、原告资格: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 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
2、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5,(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其构成要件为: 1.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2.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6,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原告必须是其主张的权利、利益的享有主体。 起诉人不能以国家利益、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行政
3、诉讼。 只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起诉人不以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独立人格为必要。起诉人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时,他们可能不具有民法上的法人资格,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7,具有原告资格。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原则上不对原告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 因此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主要看其是否是某项权利或利益的享有主体,而不是看其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8,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效性使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不限于相对人,还包括相关人。 复效性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效力所及的不仅仅是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对其他人的权利、
4、义务也会产生影响,或加重其负担或使其受益。例如:行政机关许可甲公司建一高层建筑,虽然该许可行为不是针对邻,9,地及地上定着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但高层建筑的建成,势必会影响到邻地及地上定着物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 相关人的范围也不能无限制的扩大。只有相对人或相关人,尤其是相关人的权益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达到相当因果关系程度时,才享有原告资格。,10,(二)原告资格的确定,原告资格只是提供了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所需具备的标准,但此标准具体到实践中如何确认,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4.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 5.合伙或
5、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 6.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11,(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一般而言,因原告资格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资格,因此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不能转移的。但是为了保护享有原告资格的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和原告资格承受主体。 1.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 (1)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灭。对自然人而言,“消灭”意味着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消灭”意味着在法律上被终止,如被分立、兼并等;,12,(2)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灭时,法定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资格享有者的诉权就消失了,不产生原告资格的转移和承受问题; (3)原告资
6、格的承受者与原告之间有着特定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在自然人之间表现为近亲属关系,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则表现为权利的承受关系。,13,2.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 自然人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解释11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比如企业分立或合并后,原企业的原告资格由分立、合并后新产生的组织享有。,14,3.原告资格的转移效果 资格的转移意味着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自身享有诉权。即他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诉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申请撤诉或继续诉讼活动。
7、如果原告资格的转移发生于诉讼阶段,前原告的诉讼行为对承受主体有拘束力。,15,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一般而言,对相邻权的侵害来自于相邻近的另一方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相邻权人也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在物权逐渐呈现社会化的现代社会,许多物权行使行为均要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或批准。在这种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所许可或批准的民事行为可能侵犯到相邻权。 如行政机关许可的采矿行为可能侵犯到了邻地使用权人的相邻权,如使其房屋倾斜。,16,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公平竞争体制的建立是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作的最主要条件。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侵害有时来于其他市场主体,有时则来自于行政机关 比如信息歧视行为:
8、对所掌握的信息仅向一部分市场主体公开; 不适当的经济辅助行为:不平等的为一个企业提供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便利。 公平竞争权人大部分处于相关人的地位,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他们惟有提起行政诉讼方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7,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受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民事主体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否定自力救济、实行公力救济的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往往负有惩罚加害人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法定职责。 如果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追究或者不予答复,或者虽然追究但是受害人认为过轻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均未得到有效维护。,18,因而,需要赋予受害人原告资格,受
9、害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追究行为,不予答复行为以及处罚过轻的行为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19,4.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解释第15条: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则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合伙。 但无论是哪种组织形态,如果企业本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20,比如中方合作者与行政机关约定在外方合作者的资金到位以后注销合作企业,以达侵吞外方资产的目的。如果不赋
10、予外方合作者原告资格,其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此外,在行政机关侵犯联营、合资或合作企业利益之时,实际上也等于侵犯了联营、合资或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本身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联营、合资或合作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因而他们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21,5.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中衡量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不是看其是否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是否能够独立的承担财产性的法律责任,而是看他是否是某项权利的享有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 合伙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而若干解释第14条赋予了合伙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原告资格
11、。,22,若干解释第14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23,6.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企业本身自然具有原告资格,但是存在着企业的其他机构、尤其是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能否行使企业的起诉权的问题。 依若干解释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12、,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24,若干解释第18条: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但是需要注意,他们并不享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是股份制企业本身,他们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二、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二)被告的确定规则 (三)被告的具体确认,26,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被告: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具
13、有以下特征: 1.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27,工作人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而行政机关与国家之间是一种具体与抽象的关系,这种具体与抽象的关系决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控侵权。 3.以自己名义应诉并受法院裁判拘束。 4.被告必须是有人起诉并且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28,不是原告指控谁谁就是被告。因此,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的,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不能强行变更,只能裁定驳回起诉;(见解释13条第一款) 也不是法院想让谁作被
14、告谁就是被告。如果法院认为原告遗漏被告,告知原告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通知应当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见解释13条第二款),29,被告的确定要遵循以下两个规则: 1.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谁行为,谁被告” 2.行为实施者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谁主体,谁被告”,(二)被告的确定规则,30,法治社会要求每一个人均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要求反映于被告的确定上,即要求“谁行为,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谁,谁才能成为被告。 例如: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说明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依旧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由原具
15、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作被告; 如果复议以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益产生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因此由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参见行诉法第25条第二款),31,并非行为的实施者均能作被告,对被告的确定还需要遵循第二个规则-“谁主体,谁被告”: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只有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相应行政权力的情况下,才具行政主体资格,才能作被告; 如果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的情况下为具体行政行为时,该“授权” 应视为“委托”,其不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只有所属行政机关才能作被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应以这些机构所属的行政
16、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2,(三)被告的具体确认,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组织系统,内部组成机关各式各样,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也是各种各样,这就使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确认成为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不同的情况下,被告有所不同。 1. 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 2. 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3.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33,1. 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一种是上级机关的批准具有实质的决定权,下级机关只不过是做一些预备性、辅助性的工作,为上级机关的批准提供基础,最终由上级批准机关决定; 另一种是上级机关的批准只具有程序意义,告之上级机关,以利于其了解,实质是由下级机关决
17、定。,34,对于相对人来说,他只能从表面上、形式上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从而决定起诉谁。批准程序只是一个内部程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要先经过批准以及要经哪个机关批准,他无从也无需知晓。 因此,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35,2.行政复议机关 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确定,此时存在着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复议机关不作为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以谁为被告应该首先取决于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机关法定期间内不作行政复议决定的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是被
18、告。,36,但若政复议决定是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于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不作为不服的,只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而不能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复议终局裁决是可以选择的,但一旦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的所作的决定即为终局裁决的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准许撤回复议申请时,应该可以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37,3.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他们能否作被告,要看其是否是行政主体。 例如消防条例(1984年,后1998年 颁布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公安部1990年11月9
19、日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局、处、科(股)即为本级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机构,,38,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权时,盖消防局、处、科(股)的印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消防条例第26条、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有关条款授予的消防监督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被告,具有独立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39,若干解释第20条第1、2款: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0、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40,若干解释第20条第3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91条规定,派出所只有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如果派出所实施了1000元的罚款处罚,作被告的仍然是派出所,而不是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41,注意: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行为之时超过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幅度”。比如派出所处相对人
21、100元的罚款,派出所是被告格,而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以其所属的公安局才能作被告。,三、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43,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就是参与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是诉主体的合并。 共同诉讼人的前提是有共同诉讼的存在,而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个:,44,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如果原告为两人以上,则是共同原告,如果被告为两人以上,则是共同被告。 2须有相互独立的诉
22、讼存在。因共同诉讼反映的是诉的合并这一事实,而诉的合并是以独立的诉为基本单元和基本要求的。因而如果法院认为原告遗漏了被告而要求其追加原告不同意的,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加被告,只能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是因为原告不同意追加,说明,45,没有一个独立的诉存在,缺乏诉的合并条件。 3各个诉之间或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前者可称之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后者可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与之相应则有必要共同诉讼人与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分。 4各个诉均属于法院主管和同一个法院管辖。 5在法律程序上,法院进行合并审理。,46,二、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必
23、要共同诉讼以及必要共同诉讼人存在的前提。 在存在共同原告的场合,诉讼标的同一意味着他们不服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诉请法院审查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只存在共同被告的场合,诉讼标的同一意味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他们的共同行为,如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7,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主要有: .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两个以上利害关系的人,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均提起行政诉讼。比如行政机关将一块土地的承使用权确权给甲,而其他主张土地使用权的乙和丙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乙和丙应为共同原告;再比如若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合伙组织
24、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则起诉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48,.具体行政行为是几个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两个以上行政主体被指控的,被指控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被告。没有被指控的,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因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为避免出现相互不一致的判决以及节约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对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人的则有告知的义务。,49,三、普通共同诉讼人,非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对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可以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手段等是否同类
25、进行。对于这种共同诉讼,法院有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权力。 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普通共同诉讼主要有: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50,例如某甲在路边摆摊卖煎饼,卫生局以其无卫生许可证而经营食品对某甲进行处罚,交通管理局以某甲在路边摆摊妨碍交通也对其进行处罚。某甲的一个行为同时受到了两个机关的处理,对此某甲都不服,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51,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例如,甲和乙共同殴打丙,公安机
26、关对甲作出拘留15天的处理决定,对乙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理决定,对此甲与乙均不服,向法院起诉,此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52,3、在起诉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例如某甲因打人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公安机关发现某甲在此之前还有盗窃行为,又针对此行为对其实施200元的罚款,对此某甲也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除上述情形外,法院如果认为两个以独立的案件之间存在关联,合并审理更方便诉讼,即可决定合并审理。,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第三人的种类 (
27、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和方式 (四)讼代理人,概念,分类,54,第三人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指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征为: 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 2.第三人从范围来讲,不仅包括相对人或相关人,而且也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此在理论上可将第三人分为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55,3.第三人是在本诉已经开始,但是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参与进来的。如果没有本诉,或本诉已经审结,那么就不产生第三人参与本诉的问题。 4.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既不必然依附
28、于原告,也不必然依附于被告。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56,对相对人或相关人而言,这种利害关系为: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了他的权利、义务,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他的法律地位。 如,行政机关将某块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甲,乙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甲就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虽然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涉及到他的权利、义务,但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57,将对他的法律地位产生预决性的影响。 比如甲和乙共同殴打丙,行政机关在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中分别处以甲和乙拘留10天和罚款100元的处罚。甲对具体行
29、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甲的,但是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之时,必定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而撤销或者变更该行为,行政机关势必重新处罚乙。因此,乙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事实认定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58,对行政机关而言,这种利害关系为: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第三人与被告的共同行为,该第三人本应与被告一起作共同被告,但无人起诉。 如: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遗漏了被告而告知原告追加、原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该通知被遗漏的被告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解释13条第二款: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
30、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59,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将对第三人所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预决作用。 比如甲行政机关与乙行政机关作出了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甲行政机关的行为被诉后,若甲机关的行为被法院维持,就意味着乙机关行为的违法性,乙机关会因此承担法律义务。因此乙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60,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相似表现于: 首先,资格相同,都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实践中联系紧密,他们中的大多数具有原告资格,只是在程序上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而已。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
31、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二)第三人的种类,61,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除以上几种情形以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如: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62,2.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 解释13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可以通知该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意味着,这类第三人本是应当作为被告,只是因为
32、程序上原告不同意而作为了第三人。这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处于行政主体地位,具体又可以分为: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63,共同行为。这种第三人本应作被告,只是无人起诉而已。 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体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类第三人因不是行政主体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是却可以成为第三人,必要时人民法院可判决由他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一个为被告时,另一个可为第三人。,64,1.主动提出申请。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向
33、法院提出参与诉讼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2.法院通知。如果法院认为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由被通知人自己决定。但是对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而言,如果他不参加,将会承担类似“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和方式,65,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行政诉讼活动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但是当他们客观上不能或不愿亲自进行诉讼活动时,就需要有其他人的协助或代表,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代理人制度。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以及第
34、三人,是代理法律关系中的被代理人。,66,诉讼代理人的分类,依产生方式,可将诉讼代理人分为 : 1.法定诉讼代理人 依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代理权,代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人。 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能够以自己的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能力。,67,就公民而言,其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其诉讼行为能力则是从年满18周岁(劳动成年制下是16周岁)开始取得,至其死亡时消灭。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指的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包括处于精神病发作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他们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只能由法定
35、代理人,即其监护人 代理。,68,一般而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与被代理人相同,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可以行使被代理人享有的全部权利。 2.指定诉讼代理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此外,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有监护资格,69,的人无法协确定的,法院可以指定他们中的一人为法定诉讼代理人。 实际上,法院所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依旧是法定代理人,法院的指定只是法定诉讼代理制度的补充,因而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一致。,70,3.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
36、托,并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代理人。 这种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既非源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非因法院的指定。,71,县网绳厂案,县网绳厂是从县网线厂发展起来的一个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工作的失误,网线厂的名称没有被注销。但是,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它们同系一个主体。网绳厂一直在坚持生产没有倒闭。 但是,县政府在清理集体经济时,以倒闭为由,将县网线厂与其它三家企业一并撤销。并且,对网线厂的厂房、生产用地等进行拆除或者转买。因此,仍然在生产的网绳厂被迫停工。,72,为此,网绳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 问:本案原告是
37、否合格?院是否应当受理?简述理由。,73,网绳厂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为,原告认为县政府的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绳厂是网线厂的延续,实际上是同一个企业。一个企业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发生实质变化。并且有证据证实同一性。 因此,政府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虽然行政行为在名义上的相对人不是原告,如果原告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性,那么它就是合格的原告。法院应当受理其起诉。,74,郭某离婚案,郭某系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夫张某持离婚协议书在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受县民政局委托办理婚姻登记)办理了离婚登记。 郭某的父亲以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不是
38、其真实意思表示,农场为其登记离婚是不合法的为由,将农场作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问:本案诉讼性质,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否有错误。,75,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因为,婚姻登记是婚姻管理机关的法定权力,属于行政权力。而离婚、结婚登记均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等,因此,婚姻登记行为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婚姻登记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因农场是受委托的组织,本案中原告不应该以农场为被告而应该以县民政局为被告。由于郭某是无行为能力人,其父是其法定代理人。,76,廖音廖民案,XXX年X月X日,A县国土局以廖音违法占地修建房屋为由,决定没收廖音所修的房屋计193平方米。不久,廖病故。后A县与B县合并成立C市。 XXX年X月X日,廖音的儿子廖民以廖音的名义向C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A县国土局没收廖音的房屋的决定。请明确本案的当事人并说明理由。,77,本案原告应该是廖民而不是廖音。因为,廖音已经死亡,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廖民是合格原告。 本案被告是C市国土局。由于A县与B县合并成立了C市,因此,原A县国土局的职权已由C市国土局承受。A县国土局已经被撤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C市国土局是合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