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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原则分析.doc

1、 法院调解原则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调解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有和其他原则共同的特点,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具有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性。但是它作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总结,又有其区别于其他基本原则的自己的独特之处,同时也体现着浓厚的中国特色。法院调解原则将调解引入民事诉讼程序,是非诉形式纠纷解决办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延伸,在当前中国诉讼资源严重不足与人们更加重视公力救济,寻求诉讼程序,非诉制度资源闲置的矛盾下,无疑起着重要的链接作用。尽可能避免诉讼,以温和的方式解决

2、纠纷,另一方面又增加了人们对调解的信心,使其与人民调解相比更有约束力,也是推动非诉机制发展的一个契机。再次本人仅就以上几点谈谈法院调解原则存在的重要意义以及其发展的方向。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发展历史法院调解素有中国民事审判“优良传统”的美称,在国外被称作“东方经验” ,其在我国有长久的发展史。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发展。调解制度在中国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古代统治者追求“为政以德” 、 ”明德慎罚”最终达到“无讼”的目的,调解随之而产生。近代中国由于国家动荡,调解以其低成本,快速而有效而在纠纷解决中广泛适用,奠定了民事诉讼中中调解轻诉讼的基调。这时,法院调解已经产生,在陕甘岭边区

3、,创制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以后,仍然十分重视法院调解,把走群众路线和法院调解作为新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法院广泛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法院调解原则在审判中经过了三个阶段,调解为主阶段、着重调解阶段、自愿合法调解阶段。人民调解经历着三个阶段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推动了司法进步。1958 年,毛泽东根据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践,提出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方针,即“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1964 年,这“十二字方针”进一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调解为主的审判方式不仅在国内深入人心,在国际上也被不少人誉为“

4、东方经验”。但到了 80年代初,为了提高民事诉讼中审判的地位,避免造成审判与调解的对立,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将“调解为主”的提法改为“着重调解”。1991 年民事诉讼法又将“着重调解”改为“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991 年民事诉讼法不仅改变了调解原则的提法,而且还改变了篇章体例,将调解程序规范从“普通程序”部分移置于“总则”部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对法院调解原则强调度变低,这是由于注重法制和权利的法制型社会的发展,加上在审判实际过程中,一些法院将调解为主的方针加以量化,并以此作为考核审判人员办案质量高低的标准,导致对当事人诉讼权里的侵犯而造成的,但是法院调解如今仍起着重

5、要重要作用。二、法院调解在我国审判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法院调解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相对于人民调解、普通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调解方式,法院调解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它是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主持下进行,可以由审判长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的一个方面,是一种诉讼活动。而非诉讼调解时在法院审判外进行的一种调解,法院调解较之更为正式。其次,而这法律效力不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一句其审判权进行的,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如调解成功,要制定正式的调解书,法院调解书一经生效,与人民法院判决有同等的法律效率,非

6、 经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 人 民 法 院 和当 事 人 都 不 能 变 更 裁 判 所 确 定 的 内 容 。 而 非 诉 讼 调 解 机 制 程 序 则 要 简 单 一 些 。 再 次 ,法 院 调 解 发 生 时 间 也 与 诉 讼 外 调 解 有 很 大 不 同 , 法 院 调 解 可 以 发 生 在 诉 讼 的 全 过 程 , 从开 庭 审 理 一 直 到 审 判 判 决 的 做 出 , 只 要 双 反 当 事 人 在 合 法 的 前 提 下 就 本 案 达 成 合 意 , 即可 由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调 解 工 作 。 而 人 民 调 解 以 及 程 序 较 为 严 格

7、 的 仲 裁 , 都 是 诉 讼 外 发 生 ,当 民 事 纠 纷 已 经 诉 诸 法 院 诉 时 , 一 般 就 表 明 诉 讼 外 调 解 宣 告 失 败 。 在 调 解 中 , 法 院 调 解是 效 率 最 大 的 也 是 最 切 实 有 效 的 。法 院 调 解 原 则 在 中 国 的 法 制 历 程 中 有 长 期 性 的 特 点 , 它 是 我 国 根 据 审 判 实 践 得 出 的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原 则 。 虽 然 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都 建 立 了 和 我 国 法 院 调 解 类 似 的 制 度 , 如 美国 早在 1983 年修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时,就将促

8、进和解作为审前会议的重要目的。现在,和解在民事诉讼中处于很重要的位置。审前的和解会议是由和解法官或司法审查官主持,而不是由主审法官主持,和解法官或司法审查官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16 条的授权帮助当事人和解。现在美国 ADR 模式迅速发展,为美国民事纠纷的解决做出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正如美国法学家弗莱彻所言, “虽然表面上看,替代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有序体系,但事实上它只是一组供当事人任意选择用来避免正式对抗性诉讼的有效办法” 。美国的调解主要是在诉讼开庭前进行的,而我国法院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另一方面虽然许多国家建立了与我国法院调解相类似的制度,但出生在中国审判实践中的法院调解有着其自身的特色。例如法院调解的翻身时期,我国强调着重调解时期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为了节约审判成本,维护社会安定,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时期。而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讨论法治国家建设时,容易把调解和诉讼对立,出现了对法院调解的否定,加上在调解原则的实际贯彻中出现的问题,法院调解出现了新的挑战,其只有不断变化发展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才能获得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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