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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安全标准.pdf

1、玩具安全標準详细分解 EN71 玩具测试简介 作为全球最大的玩具生产地,中国拥有国际玩具产品 70%的市场份额,年出口玩具总额超过 170 亿美元;与此同时,基于健康与安全的初衷,世界各国或地区建立了严格的玩具管制标准与法规,并且不断加以更新、细化。玩具引发的诉讼事件此起彼伏,相关法规的制裁也日趋严厉,给制造商、进口商和零售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AOV 充分发挥技术领先与服务专业的优势,为众多玩具企业提供测试服务,并获得了各国政府或机构的广泛认可。对于玩具的品质及安全管控,世界各国或地区作出了不同的标准与限值要求, AOV 可根据客户的市场需求,提供适应各种国际法规的测试服务。 测试项目 中国

2、 澳大利亚 加拿大 欧盟 法国 德国 新西兰 英国 美国 物理和机械性能测试 GB 6675 APPENDIXA AS/NZS ISO8124:1 CHPR (TOYS) EN71: PART 1 NF EN71: PART 1 DIN EN71:PART 1 AS/NZS ISO8124-1 BS EN71: PART 1 16CFR1500 ASTM F963-03 易燃性能测试(纺织材料) GB 6675 APPENDIXB AS/NZS ISO8124:2 CHPR (TOYS) EN71: PART NF EN71: PART DIN EN71:PART 2 AS /NZS ISO8

3、124-2 BS EN71: PART 2 16CFR1610 ASTM F963-03 易燃性能测试(其它材料) GB 6675 APPENDIXB AS/NZS ISO8124:2 CHPR (TOYS) EN71: PART 2 NF EN71: PART 2 DIN EN71:PART 2 AS /NZS ISO8124-2 BS EN71: PART 2 16CFR 1500.44A STMF963-03 毒性元素(重金属)分析 GB 6675 APPENDIXC AS/NZS ISO8124:3 CHPR (TOYS) EN71: PART 3 NF EN71: PART 3 DI

4、N EN71:PART 3 AS /NZS ISO8124-3 BS EN71: PART 3 16CFR1303 ASTM F963-03 填充物料的洁净性测试(目测法) GB 6675 APPENDIXA AS/NZS ISO8124:1 CHPA (TOYS) EN71: PART 1 NF EN71: PART 1 DIN EN71:PART 1 AS /NZS ISO8124-1 BS EN71: PART 1 ASTM F963-03 填充物料的洁净性测试(化学分析法) THE PENNSY LVANIA REGISTRATION 宾夕法尼亚条例 耐汗液和唾液的色牢度 DIN531

5、60 DEHP 含量 1999/815 /EEC 1999/815 /EEC 1999/815 /EEC 1999/81 5 /EEC ASTM D3421 其他邻苯二甲酸盐含量 1999/815 /EEC 1999/815 /EEC 1999/815 /EEC 1999/815 /EEC 偶氮染料 2002/61 /EEC 2002/61 /EEC 2002/61 /EEC 2002/61 /EEC 电动玩具测试 GB19865 AS/NZS ISO8124 IEC 62115 ELECTRIC22.2 NO. 1491972, S.1 EN 50088/EN62115SAFETY OF E

6、N 50088/EN62115SAFETY OF EN 50088/EN62115SAFETY OF BS EN 50088 /EN62115SAFETY 16 CFR 1505 ASTM F963-03 C TOYS-SAFETY 电动玩具-安全 SOR/91-267,S.3 ELECTRIC TOYS 电动玩具安全标准ELECTRIC TOYS 电动玩具安全标准ELECTRIC TOYS 电动玩具安全标准OF ELECTRIC TOYS 电动玩具安全标准 电磁兼容 RADIOCOMM UNI-CATIONS Act1992 无线电通信法案 RSS-133 1996 无线电通信法规1996

7、EMC R 3 C 和 E 高度要一致, 而且高度必须大于或等于 5mm; 4 严禁在产品上加贴有可能被第三方误以为是 CE 标志的其它标志。 只有在 CE 标志的可见性和清晰度不被降低的前提下,任何其它标志才可以加贴于产品或者数据板上。 美国 CPSC 16CFR Part1000 to End 联邦消费品安全法令 ASTM F963-07 玩具安全 ASTM F963 是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制定,一般说来该标准的内容充分包含了 CPSC 16CFR 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商能确保产品符合 ASTM F963 的要求,也就基本满足 CPSC 16CFR 的有关技术要求。 ASTM F

8、963 标准中关于物理和机械性能的要求主要涉及到:冲击试验、跌落试验、部件移取的拉力试验、压力试验、挠曲试验等等。07 年版本的对声响玩具测试要求作了修订,目前技术要求参见了 EN71,同时增加了玩具中使用磁铁的具体规定。 玩具易燃性测试程序按照 16CFR 1500.44 的要求,对玩具进行水平燃烧,并规定玩具起火后沿主轴线的自行燃烧速度要低于 2.5mm/s。 ASTM F963 的化学测试除了针对油墨、涂层等的 8 大重金属测试外,还要根据 16CFR 1303 的内容对总铅有要求,其限值为 600ppm。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填充物材料清洁度(Pennsylvanias Regulatio

9、n )、 PVC 中增塑剂 DEHP 含量( ASTM D3421)、危险艺术材料标签法(LHAMA )、与食品接触的艺术材料(FDA )、包装材料的重金属(CONEG )等测试。 ANSI Z315.1-1996 三轮车安全要求 ANSI/UL 696 电动玩具安全 加拿大 加拿大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C.931 ) 其主要内容有: 标签要求、电危害、窒息危害、毒性危害、发热危害、机械危害、特殊产品(包括洋娃娃、毛绒玩具和柔软的玩具 、推拉玩具、用手指敷的水彩颜料、摇铃 、弹性绳、电池和化妆玩具)的相关要求。 加拿大标准中的毒性测试主要涉及到 7 大元素的可迁移量(铅、 汞、锑

10、、砷、钡、镉或硒)的限值。其中汞的要求是不能含有;锑、砷、钡、镉和硒测的是可溶性含量,限值均为 0.1%,铅测试的是总量,限值为 600ppm。 日本 日本玩具协会标准 ST2002 第一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 该部分规定了从出生婴儿到 14 岁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安全要求。主要判断玩具中是否含有锐利边缘、危险的尖点,在进行滥用试验(压力,拉力、扭力、冲撞、跌落等试验)后判断是否含有小球或小零件,以免小孩吞咽造成窒息危害。对于重型静止玩具要判断其稳定性,避免坍塌所造成的伤害。 其次该部分内容列举了玩具测试的方法,并规定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第二部分:阻燃性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戴在头上的玩具,包括头发和

11、触须;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包括玩具帐篷);毛绒填充玩具等,根据其燃烧速度来判定是否合格,标准中规定的最大燃烧速度为 30mm/s。 第三部分:化学测试 该部分不仅规定了玩具材料的表面油漆、涂料、油墨中 8 大重金属的限量;还要求测试染色物质的迁移、含聚乙烯和聚氯乙烯的材料的要求、玩具中使用的纺织品的甲醛含量测试。 中国 GB 6675-03 玩具安全要求 该标准分为三大部分:附录 A: 机械和物理性能等同采用 ISO 8124-1:2000、附录 B:燃烧性能等同于 ISO 8124-2:1994、附录 C:特定元素的迁移等同 ISO 8124-3:1997。 GB 5296.5-06 玩具的标

12、识和使用说明 GB 9832-93 毛绒、布制玩具质量和安全 GB 14746-06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 14747-06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 14748-93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 14749-06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GB 13472-92 BMX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其它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8124-1:2000 玩具安全第 1 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相关的安全要求 ISO 8124-2:1994 玩具安全第 2 部分:阻燃 ISO 8124-3:1997 玩具安全第 3 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国际玩具标准是世界通用的玩具标准,三大部分的技术内容等同采用 EN71 标准

13、。 英国 BS 5665:Part 1/BS EN 71-1 物理和机械性能 BS 5665:Part 2/BS EN 71-2 阻燃性能 BS 5665:Part 3/BS EN 71-3 某些元素的转移 德国 DIN EN71-1 物理和机械性能 DIN EN71-2 阻燃性能 DIN EN71-3 某些元素的转移 法国 NF EN71-1 物理和机械性能 NF EN71-2 阻燃性能 NF EN71-3 某些元素的转移 说明:英国、德国、法国的玩具标准技术内容就是应用的欧盟玩具标准 EN71 的内容。 澳大利亚 AS 1647.1-1990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AS

14、1647.2-1992Admt.1-1995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2 部分:结构要求 AS 1647.3-1995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3 部分:毒性要求 AS 1647.4-1980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4 部分:阻燃要求 澳洲/ 新西兰 AS/NZS ISO 8124-1:2002 物理和机械性能 AS/NZS ISO 8124-2:2003 阻燃性能 AS/NZS ISO 8124-3:2003 某些元素的迁移 AS/NZS ISO 8124 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通用的玩具标准,技术内容基本等同于国际玩具标准 ISO 8124。 AS 1647 也是澳大利亚的玩具标准,现在采用较多的还是

15、AS/NZS ISO 8124,以便与国际标准的 3 大部分统一起来。 1. 一般要求 : 1.1. 材料: 玩具生產用的材料應是新材料或是經過處理使其有害物不會超過標準要求. 應目視無污染, 對材料進行評估時 ,應用裸眼進行觀察(不應通過放大鏡觀察 ). 1.2. 組裝玩具 : 1.2.1. 兒童組裝玩具: 標準使用于兒童組裝的部件以及組裝好的玩具 . 1.2.2. 成人組裝玩具: 標準適用于組裝好的玩具 . 根據裝配的難度考慮, 需要時, 組裝玩具應有詳細的裝配指引. 如果它是需由成人組裝或裝配完投入使用前需由成人對其裝配情況進行檢查 ,則應特別指明 . 1.3. 軟塑料片 : 1.3.1

16、. 玩具中的軟塑料片 ,如果面積大于 100mm 100 mm,而無任何襯底 ,平均厚度不得小于 0.038mm; 1.3.2. 對于面積大于 100mm 100 mm,厚度小于 0.038mm的軟塑料片 ,其上任何一 30mm 30 mm 的面積上至少有該面積的 1%開孔 ; 1.3.3. 對于塑料氣球, 條件 1.3.1 的要求 ,適用于沒充氣或沒破爛的雙層厚度. 1.4. 玩具袋 :由不透氣的材料做成的玩具袋 ,如果開口周長大于 380mm,不能采用抽 /拉線或繩作為封口方法 . 1.5. 玻璃: 供 3 歲以上兒童玩的玩具 ,在滿足下列要求的條件下可以有可接觸及到的玻璃( 茶具可能使用

17、陶瓷材料 ): 1.5.1. 因玩具中的功能設計必須使用玻璃 (例如 :光學玩具 /電燈泡. 試驗 ,裝置用的玻璃). 1.5.2. 是用于加強作用的玻璃纖維 . 1.5.3. 是實心玻璃彈子或用于做公仔眼睛的實心玻璃眼睛 . 1.6. 利邊: 玩具上可接觸的邊應是無傷害性的非功能利邊 ,具體要求為 : 1.6.1. 對于可接觸到的金屬 /玻璃的邊 ,應不是有傷害性的利邊 . 1.6.2. 對于厚度小于或等于 0.5mm 的金屬片, 如果搭接在另一表面體上 ,其間距大于 0.7mm,則該金屬片的邊緣應符合 1.6.1 的要求 . 1.6.3. 金屬( 含螺絲等緊固件 )和硬的聚合材料的邊緣,

18、應無可刺傷或擦傷皮膚的皮刺. 1.6.4. 對于功能必需用的利邊 (如顯微鏡的蓋玻片), 可用于供 3 歲以上兒童玩的玩具中, 但潛在的危險性應以文件描述出來 . 對于電接觸功能的邊緣 /顯微鏡的載物玻璃片和蓋玻片認為是功能性邊緣 ,它們不需要警告語 . 1.7. 尖點和鐵線 :鐵線和可接觸到非功能性尖點應是無傷害性的 ,具體要求為: 1.7.1. 對于可接觸到的尖點 ,應不是有傷害性的尖點 (注 :鉛筆的頭以及類似的寫 /畫用具的頭不作為尖點考慮 ). 1.7.2. 對于功能必需用的尖點 ,可用于供 3 歲以上兒童玩的玩具中, 但潛在的危險性應以文字描述出來 ,並符合 4.5.要求 (對于電

19、接觸功能的尖點 ,被認為是功能性尖點不再需要警告語 ). 1.7.3. 供 3 歲以下兒童玩的玩具, 見 2.1.3. 1.7.4. 對于那些含有金屬線 ,並是供兒童彎曲的玩具 ,以及在玩具中起架子/ 鋼性 /牢固性作用的金屬線等 ,它們很可能被兒童變曲玩耍(例如用在軟件填充玩具中的鐵線 ),經試驗後金屬線應不斷裂和產生尖點 ,或突出玩具的外表面 . 1.8. 凸出物 : 對于突出玩具的表面垂直 /或近似于垂直 (以最不利的位置試驗)的管/ 棒 /桿或其它類似的剛性部件 ,可能傷害跌倒在該玩具上的兒童, 應加以保護 ,並且 ,該保護裝置在經受試驗後 ,應不被拉掉 . 對于在小玩具上的凸出件 ,

20、如果在上面加壓力時翻倒 ,不會有傷害性, 則該項要求不適用. 對于玩具雨傘/ 其傘骨的末端應保護 .並且 ,其保護件在經拉力試驗後, 如果脫落, 則暴露的末端 ,應無利邊或尖點, 此外 ,暴露件的末端的直徑應不小于 2mm,光滑無毛刺近似于圓形或球形 . 1.9. 有相對運動部件的玩具 : 1.9.1. 傳動機構 :有傳動機構的玩具以及用鑰匙上發條的玩具和有啟動手柄的玩具應滿足下列有關的要求 : 注 :1. 下列 A/B/C 項的要求不適用于傳動功能較小 , 不會夾傷手指等的傳動機構玩具 . 2. 供 3 歲以兒童玩的玩具 ,參照 2.1.要求 A. 玩具在經過跌落試驗和沖擊試驗前 /後 ,不

21、應有可接觸到的利邊/ 尖點 ,以及不應出現夾傷手指等的潛在危險 . B. 有傳動機構的大型玩具 ,在經過翻倒試驗前 /後都不應有可接觸到的利邊/ 尖點以及不應出現夾手指等的潛在危險 . C. 上發條的鑰匙以及啟動手柄與玩具硬性外殼之間的間隙應是5mm 或12mm. 鑰匙/ 手柄上如果有孔 ,其孔的大于應 5mm. 1.9.2. 鉸鏈: 如果玩具的兩部分分別 250g,並用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鉸鏈連接 ,沿組裝的鉸鏈是一條縫隙線 ,則該縫隙在活動部分處于任何位置時 ,都應插不入5mm 的棒或能插入12mm 的棒. 1.9.3. 彈簧: A. 鐘形彈簧 : 若相鄰兩圈的距離大于或等于 3mm,則應加以

22、保護或使其不可接觸 . B. 拉力彈簧 : 在彈簧承受 40N 的拉力時 ,若相鄰兩圈的距離大于或等于 3mm,去掉拉力時彈簧又復原 ,則應加以保護或使其不可接觸 . C. 壓縮彈簧 : 如果能承受 40N 壓力的彈簧在自由狀態相鄰兩圈的距離大于或等于 3mm,則應加以保護或使其不可接觸 . 如果壓縮彈簧中有一根導軸 ,使得手指探針 A( 3 歲 )不能沿簧距間隙插入 5mm 以上 ,則認為, 這是一種保護. 1.10. 發射的玩具 : 1.10.1. 一般要求 : z 硬性的發射物的端頭的直徑應 : 2mm z 在發射物的碰撞表面上的彈性物 ,進行 60N 拉力試驗 ,應不脫落 . 注 :

23、沿地面/ 軌道以及其它表面飛行的玩具 ,不作為發射玩具. 1.10.2. 不能貯存能量的發射玩具 : z 飛鏢形發射物的頭應是鈍的 ,或有碰撞面積不小於 3cm的彈性保護材料, 發射物的頭應是非金屬 ,但面積不小於3cm的磁性材料圓盤除外. z 直升飛機以及類似上升飛行的玩具 ,其螺旋槳外圍應有保護環 . 1.10.3. 可以貯存能量的發射玩具 : z 最大發射動能應不超過 : 對於無彈性保護頭的發射物 : 0.08J 對於彈性發射物和有彈性保護頭的發射物 : 0.5J z 對於箭形發射物, 如果最大動能大於 0.08J,則應有彈性保護頭 ,並且其彈性材料撞擊面的最大動能不大于0.16J/cm

24、 z 對於能發射非玩具配套的物料的玩具 ,以及發射動能大於 0.08J 的玩具 ,應符合要求的警告語.( 為了減少造成眼睛受傷的危險, 強烈建議製造商把玩具設計成除玩具本身專用彈射物外不能擊發其它彈射物 ). . 1.10.4. 弓和箭 : z 箭頭應是非金屬材料 ,但面積不小於 3cm的磁性材料圓盤除外 . z 最大動能不超過: z 0.08J 對於無彈性保護頭的箭 z 0.5J 對於彈性材料製造的箭或有彈性保護頭的箭 . z 箭的最大動能超過 0.08J 時 ,應有彈必保護頭 ,並且其單位面積上的最大動能不大於 0.16J/cm. 1.11. 聲響玩具 :此標準不適用于口動玩具 (如哨子

25、/笛子), 兒童啟動的玩具(如鼓) 及磁帶放音機 /CD 放音機和其它類似的電子玩具 ,但此類玩具配有耳機或耳塞, 則須符合此要求 : z 在無干擾的場合測量近耳玩具發出的 A-加權聲量 LpA 不得超過80dB,使用 Coupler 測試時, 則不得超過 90dB. z 由搖鈴或擠壓玩具發出的 A-加權單相發射聲量 LpA 1s不得超過85dB. z 由搖鈴或擠壓玩具發出的 C-加權聲量聲量峰值 LpC Peak 不得超過 110dB. z 如果玩具發出的 C-加權聲量聲量峰值 LpC Peak 超過 110dB,則應提醒使用者注意可能會產生的聽力損害 ,見 4.8. 2. 供 3 歲以下兒

26、童的玩具: 2.1. 一般要求 : 注 :本要求不適用於 : 紙片/ 纖維 /橡皮筋 /紗絨 /繩 /絨毛 . 蠟筆/ 粉筆 /鉛筆等類似的無可拆卸部件的書寫 /繪畫工具 . 氣球. 造型用粘土及類似製品 . 2.1.1. 玩具以及可拆卸的零件應不是小物件 (按小物件試驗), 對于容易推或拉出來的小木結 ,認為是小物件. 2.1.2. 玩具經扭力試驗/ 拉力試驗/ 跌落試驗/ 沖擊試驗和壓力試驗後 ,應不產生可接觸的小物件 /利邊 /尖點 ,如有可接觸的彈簧 ,則應符合1.9.3.要求 . 2.1.3. 金屬物品的尖端或鐵線的橫截線段如果 2mm,則認為是一個潛在的危險尖點. 2.1.4. 大

27、型玩具( 重量大于 4.5Kg,或投影面積大于 0.26m或體積大于0.08m)按 2.1.2.的要求進行試驗 ,但用翻倒試驗替代跌落試驗 . 2.1.5. 用膠粘合的木製玩具以及粘有塑料圖案等的玩具 ,在經受 2.1.2.中規定的試驗前, 進行浸泡試驗 ,(在浸泡試驗中, 玩具上松 /脫出的油漆碎片不認作小物件 ).但厚的表面涂層碎片 (例如清層漆層 ),本標準認作是小物件 . 注 : 本要求對 2.1.5.不適用于大型玩具 /書紙片/ 紙卡等類似玩具 . 2.1.6. 玩具表面和可接觸的邊緣應無毛刺 . 2.1.7. 供 5 個月以下兒童玩的玩具的外殼 ,在經受 2.1.2.中規定的試驗後

28、應無潛在有傷害性的破裂 .如破裂不產生危險時則可接受 . 2.1.8. 泡沫材料玩具或含有可接觸的泡沫材料的玩具 ,試驗時其夾具應無對泡沫材料產生影響結果的損壞 . 2.2. 填充材料 : 2.2.1. 軟的填材料中應無金屬鐵釘 /針 /刺等硬的或尖的物件 . 2.2.2. 軟的填充玩具, 如果含有小物件( 例如發聲部件/ 鈴 /碎泡沫 )或其填充的泡沫材料能被撕碎 ,則其外罩應能經受線縫以及紡織品材料的拉力試驗, 如果產生破裂則應在 10N 力下不能插入探針 A. 2.3. 玩具上附著的塑料片 : 對于附著的玩具上的塑料片, 如果按塑料薄膜的粘附性試驗要求用0.04mm 厚規檢測證明能插入

29、,然後 ,按線縫以及紡織品材料的要求進行拉力試驗, 如果塑料片被拉脫 ,並且面積大于 100mm 100mm,則平均厚度應0.038mm. 2.4. 玩具上的繩 : 2.4.1. 玩具上的繩的最小厚度應不小于 1.5mm. 2.4.2. 玩具上的繩如果含有可打結形成環的附著物 ,則自由長度 : z 在 25N 2N 的拉力下不長過 220mm. z 在 25N 2N 的拉力下如果繩子被拉斷 ,則斷繩長度不應長過 220mm,其斷繩應是在不改變連接特性的情況下可再次連接在一起 . 2.4.3. 在 25N 2N 拉力下任何環形繩的周長應不超過 380mm. 2.4.4. 有自收縮繩的玩具 ,其彈

30、簧收縮力應小于 10N. 2.4.5. 橫跨童床 /圍欄/ 嬰兒車等上固定的繩, 在 25 2N 拉力下不應長過750mm,並且 ,伸長率不大于 40%,警告語應符合要求 . 2.5. 充有液體的玩具: 2.5.1. 充有液體的玩具, 在經過有關試驗後, 按 (漏液性檢測) 應不漏液或有可能產生漏液的裂紋 . 2.5.2. 充有液體的出牙器應有符合的警告語 注 : 本要求不適用于裝有液體的電池 ,以及裝在容器中的手畫涂料等 . 2.6. 電驅動的玩具的最大限製速度 :電驅動的座騎玩具的最大速度不應超過 8Km/h 2.7. 玻璃和瓷器 :可接觸的玻璃和瓷器不能用于供 3 歲以下兒童玩的玩具中

31、. 3. 包裝: 3.1. 對于軟塑料袋, 如果開口周長大于 380mm,則平均厚度應不小于0.038mm. 3.2. 對于開口周長大于 380mm 的軟塑料袋, 開口處不應有收縮繩等類似收口物件 . 注 : 本要求不適用于 : 在拆開包裝時, 就撕爛的吸塑材料包裝膜 . 符合 1.3.2 要求的塑料袋. 4. 警告語和使用說明 : 4.1. 一般要求 : 4.1.1. 製造商或代理商或進口商的在歐洲共同體國家內的名稱 /地址應出現在玩具上或包裝上 ,並且清晰 /可見/ 不易擦掉. 4.1.2. 使用 CE 標志代表聲明產品符合 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88 /3

32、78 /EEC 3 MAY 1998(歐洲共同體委員會指南 ),並且受 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93 / 68 / EEC 22 JULY 1993 中所述有關 CE 標志的法規要求的管製 . 4.1.3. 警告語 /使用說明 ,應使用玩具銷售國的官方語言 . 4.2. 不是供 3 歲以下兒童玩的玩具的警告語要求 : Warning!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 of “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 上述警告語 :”不適用于 3 歲以下兒童玩

33、”, 其後還應加上適當的危害性描述 ,例如:Due to include small parts. 上述警告語應出現在玩具上或零售包裝上 , 特定的危害性可出現在說明書等上. 上述警告語可用 EN71-6 中的圖代替. 注 :上述警告語不適用于因其功能 /尺寸/ 特征/ 性能等其它有說服力的原因, 明顯不適用于 36 個月以下兒童玩的玩具. 4.3. 對水上玩的玩具的警告語要求 : 水上玩的玩上以及包裝上應有如下警告語 : Warning! Only to be used in water in which the child within its depth and under superv

34、ision . 該警告語應與玩具表面顏色有好的對比度 ,不能擦掉 .字的高度3mm. 對于充氣的玩具, 則該警告語離氣嘴的距離應不大于 100mm. 無圖案 /文字表明 ,該玩具在無成人監看下玩是安全的 . 4.4. 對功能性玩具的警告語要求 : 在玩具或包裝上應有如下警告語 : Warning! To be used unde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an adult. 如果不小心使用將會有危險時 ,應有使用說明和警告語 . 對于比例模型或仿真玩具 ,應寫明不應放在幼兒可接觸到的地方 . 4.5. 對功能性尖點和利邊的警告語要求 : 有功能性尖點或利邊的玩具在包

35、裝上應有警告語, 以及使用說明( 適用的話). 4.6. 對彈射玩具的警告語要求 : 發射玩具 : 如果能發射非玩具本身配套的子彈應指明潛在的危險 . 發射物( 子彈 )的最大動能大于 0.08J,應有如下警告語 : Warning! Do not aim at eyes or face. 4.7. 對仿真的防護面罩和頭盔的警告語要求 : 仿真的防護面罩和頭盔玩具以及它的包裝 ,應有如下警告語 : Warning! This is a toy, Does not provide protection. 4.8. 發聲玩具 : 發出高的脈沖聲音(Lpc peak 110dB)的玩具或其包裝上應有

36、如下警告語 : Warning! Do not use close to the ear! Misuse may cause damage to hearing. 對于玩具響炮還應加上如下語句 : Do not fire indoors! 4.9. 乳膠氣球 : 要求 :乳膠氣球的包裝上應有如下警告語 : Warning! Children under eight years can choke or suffocate. Keep uninflated balloons from children. Discard broken balloons at once. 對于天然橡膠生產的乳膠氣體

37、 ,還應有如下說明 : Made of natural rubber latex. 4.10. 對玩具風箏的警告語要求 : 線的長度大于 2m 的風箏應有如下警告語 : Warning! Do not use near overhead power lines or during thunderstorms. 4.11. 對玩具溜冰鞋和玩具滑板的警告語要求 : 玩具溜冰鞋和玩具滑板應有如下警告語 : Warning! Protective equipment should be worn. 玩具應附有如下使用說明 : z 因需要一定的技能必須小心使用 . z 建議使用頭盔/ 手套 /護墊等 ,

38、如 :helmets, gloves, kneepads, elbow-pads. 4.12. 對掛在橫跨于童床 /搖籃等的繩子上的玩具應有如下警告語 : Warning! To prevent possible injury be entanglement, remove this toy when the child begins to push up on hands and knees. 4.13. 對于充有液體的磨牙玩具的警告要求 : Cool only in a domestic refrigerator, do not place in the freezer compartme

39、nt. 4.14. 為玩具使用設計的專用響炮的警告語要求 : 響炮的包裝上應有如下警告語 : Warning! Do not fire indoors or near eyes and ears. Do not carry caps loose in a pocket. 5. 試驗方法 : 5.1. 一般要求 : 本標準對于不同年齡範圍的兒童玩具規定了不同的試驗應力條件 ,但如果玩具規定的年齡範圍或跨越規定的年齡範圍 ,或者有理由懷疑玩具上指出的適用年齡不正確 ,則玩具應經受最嚴格的試驗條件. 試驗應按規定的次序進行 . 5.2. 小物件測試 : 5.2.1. 以非擠壓的方式將玩具或可拆卸的部

40、件以各個方位放入斜截圓筒中, 觀察其是否完全進行圓筒內 ,即完全進入時, 在圓筒上蓋一塊平板 ,可以完全封閉筒口 . 5.2.2. 可以完全放入的物件是小物件 . 5.3. 扭力試驗 : 5.3.1. 判斷那些部件是可以被大母指和食指抓緊的 .如果部件是組裝在另外的物件上, 則用 0.4mm 塞規, 沿玩具表面以 0 10的方向用 10N 1N 的力插入縫中. 檢查 ,如果能插入 2mm 以上深度則認為該部件是可以抓緊的 . 5.3.2. 用適當方法固定玩具或部件 ,用扭力夾夾緊被測部件 . 5.3.3. 用 5 秒鐘以順時針方向均勻地施加扭力 0.34Nm(3.5kg.cm),如果部件: z

41、 從原來位置上已轉過 180或者 z 扭力已加到所要求的值 . 5.3.4. 維持最大轉角或最大要求扭力 10 秒 . 5.3.5. 將扭力移去並使測試部件恢復到松馳狀態 . 5.3.6. 逆時針方向重復 5.3.35.3.5 一次 . 5.3.7. 如果部件斷裂, 檢查是否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要求 . 5.3.8. 對其它部件或組件重復 5.3.15.3.7 試驗 . 5.3.9. 對設計用來與其一起轉動的可觸及棒或桿上的凸起玩具部件或組件, 試驗時用夾具夾住上述棒或桿以防轉動 . 5.3.10. 用螺絲裝上部件, 在施加規定扭力時, 如上述部件松動 ,繼續施加扭力直到 : z 已到所要求扭力或

42、者 z 上述部件脫開. 5.4. 拉力試驗 : 5.4.1. 部件的拉力試驗: 被測部件為經扭力試驗後的部件 . 把試樣固定在一個便利的位置 ,用一個合適的夾具夾緊測試部件. 秒表中要求的拉力 ,施加拉力于測試部件 . 在 5 秒種內均勻施加到規定值 ,再維持 10 秒 . 將拉力夾移開, 如有斷裂 ,檢查是否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 . 選擇其它部件, 重復以上步驟 部件的最大可接觸尺寸 拉力 6mm 50N 6mm 90N 5.4.2. 線縫以及紡織材料的拉力試驗 : 將線縫夾夾在測試是最嚴格的被測紡織物料上 ,並使其墊圈的外邊緣應接近線縫 ,但墊圈之間的距離不小于 30mm. 拉力計以測試最嚴

43、格的方向加力在線縫夾上 ,在 5 秒鐘內均勻施加拉力到 70N 2N,並維持 10 秒 . 檢查線縫或布料是否有拉破 ,如有拉破則用手指探針 A,在最大 10N 力下插入破口處 ,如果能插入則認為已拉破 ,里面的物料為可接觸的. 每個位置只進行一次拉力試驗 ,注意在夾夾具時 ,不要夾爛而料 . 5.4.3. 保護件的拉力試驗 : 固定好玩具 /用適當夾具夾穩保護件 . 用拉力計 ,在 5 秒內均勻加力到 60 2N,維持 10 秒 . 檢查保護件 ,應不被拉脫. 5.5. 跌落試驗 : 5.5.1. 判斷玩具踫撞時產生損壞性最大 /暴露潛在危險的部位 . 5.5.2. 手持玩具使其底部在高度為

44、 850mm 50mm 位 ,並且保證踫撞是5.5.1 中判斷出的位置 . 5.5.3. 釋放玩具 ,讓其自由落下, 踫撞在地板膠上 ,檢查玩具損壞情況 . 5.5.4. 重復 5.5.25.5.3 步驟 ,總共進行 5 次跌落試驗 . 5.5.5. 檢查玩具是否有產生出對不能坐起身的幼兒有危害的裂紋 ,以及產生一些有潛在危險性的小物件 /利邊/ 尖點和暴露有傷害性的機械傳動機構. 5.6. 翻倒試驗 : 5.6.1. 用卷尺測量玩具的尺寸 ,計算其面積和體積 ,投影面積為 0.26m,體積大于 0.08m通過計逄其主要尺寸 (可不考慮不重要的附件)的玩具被考慮為大型笨重于于具 , 進行下 5

45、.6.2 試驗. 裝有永久性腿的玩具 ,直線連接周邊每個腿最外沿計算其底面積. 用卷尺測量其主要尺寸計算體積 . 5.6.2. 將玩具緩慢推過平衡位 ,讓其自行跌落在踫撞平板上 3 次 ,其中一次以破壞最大的方向跌落 . 5.6.3. 在每次跌落後, 檢查是否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要求 ,如小物件 /尖點 /利邊/ 可接觸的傳動機構. 5.7. 沖擊試驗 : 5.7.1. 判斷玩具最易破爛暴露在危險的部位 ,如結合縫部位. 5.7.2. 將玩具平穩在放在鋼板上 . 5.7.3. 將 1kg 法碼水平持在被砸部位正上方 100mm 處 . 5.7.4. 釋放法碼 ,讓其自由落下一次 . 5.7.5.

46、檢查玩具是否有產生出對不能坐起的幼兒有危害的裂紋 ,以及產生一些潛在危險性的小物件 /利邊 /尖點和暴露有傷害必的機械傳動機構 . 5.8. 壓力試驗 : 5.8.1. 將加壓頭與跌落或翻倒試驗中不能與地板接觸的玩具上的可觸及表面平行接觸. 5.8.2. 以任何方便的位置將玩具放在一個平在鋼面上 . 5.8.3. 通過圓盤在 5 秒鐘內均勻施加力到 110N 5N,再維持 10 秒 . 5.8.4. 將加壓頭移開, 檢查玩具是否有產生出對不能坐起身的幼兒有危害的裂紋 ,以及產生一些有潛在危險性的小物件 /利邊 /尖點和暴露有傷害性的機械傳動機構 . 5.9. 利邊測試 : 5.9.1. 確定被

47、測試的邊是可接觸的 . 5.9.2. 將利邊檢測儀放于溫度為 20 5的環境中 ,在測試軸的端部纏貼一層試驗膠粘帶 . 5.9.3. 手握樣品使其與待檢測的邊的距離至少為 15mm,並且保證該邊幾乎垂直于轉軸, 並且使測試膠帶的中間部位與被測邊接觸 ,如果為了能檢測到可接觸的邊 ,而將該邊周圍的材料去除 .這時如果被檢測的邊硬度受影響 ,則在試驗時 ,應支撐該邊 ,使其硬度基本上與在玩具中時的一樣 . 5.9.4. 向轉軸施加 6N 的力( 標記線與刻度線重合 ),按啟動開關 ,使轉軸旋轉一周 ,在測試過程中不移位 ,如果該過程導至被測試邊彎曲 ,則減少壓力 ,使其剛好不彎曲為止 . 5.9.

48、5. 小心取下膠帶, 做到不使膠帶破裂或擴大已存在的裂口 . 5.9.6. 測量膠粘帶上切口的長度 L,包括斷性切口的長度. 如果切口的長度達到總長度的 50%,則認為被檢邊是利邊 . 5.10. 尖點: 5.10.1. 確定被測試的尖點是可接觸的 . 5.10.2. 尖點檢測儀的校準步驟 : 順時針旋轉尾蓋, 直到指示燈剛亮起. 反時針旋轉尾蓋 5 分格 ,鎖緊固定環 . 5.10.3. 將被測樣品穩定在固定在夾具上 ,使支撐點與尖點的距離至少為 6mm,並使其被點垂直地指向測試儀的槽口 .如果為了能檢測到可接觸的點, 而將該點周圍的材料去除 ,這時 ,如果被檢測的點的硬度受影響, 則在試驗

49、時應支撐該點 ,使其硬度基本上與在玩具中時的一樣. 5.10.4. 將被測點插入測試信的槽口 ,並使被測點承受 4.5 N 的壓力. 5.10.5. 觀察指示燈是否亮起 .如果被測點插入測試槽口 0.50mm 或以上導致指示燈亮起, 該點在 4.5N 力下 ,能保持其原狀, 則該被測點為尖點. 5.11. 金屬線彎曲試驗: 5.11.1. 用台鉗和彎曲試驗儀夾緊待測金屬線 (如果金屬線有外殼 ,則連同外殼一起夾. 5.11.2. 用推/ 拉力計在距離夾 50mm 處 ,如果長度不足 50mm 則在末端,垂直金屬線加力, 如果在最大 70N 2N 力下可將金屬線彎曲 60則進行下一步試驗). 5.11.3. 按 5.11.1.夾好金屬線 ,在距離夾 50mm 處 (如果長度不足 50mm,則在末端) 垂直金屬線加力, 將金屬線從垂直位置向一側彎 60 ,然後再向另一邊彎 120 ,再回到垂直位置 ,以此作為一個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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