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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类公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下册).doc

1、青岛市政府采购工 程工程类招标文件(下册)招 标 人: (盖单位章)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项目编号: 日 期: 1目 录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 3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32.合格的投标人 33.保密 4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45.踏勘现场 56.询问 57.偏离 58.履约担保 59.采购代理服务费 510.招标文件 611.投标文件的组成 812.投标报价 1013.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1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215.投标文件的递交 12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217.投标保证金 1218.质疑 1319.投诉 1420.其他需补充的内

2、容 15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161.开标程序 161.1 综合评分法 161.2 合理范围低价法 162.开标 163.评标委员会 174.评标程序 194.1 综合评分法 194.2 合理范围低价法 195.评标 206.澄清有关问题 207.定标 218.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书 2229.投标无效 2210.废标 2311.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2312.违法违规情形 2413.违规处理 2514.关于中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5第八章 纪律要求 27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7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7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7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 27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281.签订合同 282.合同主要条款 28第十章 投标文件格式 333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9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2.合格的投标人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2 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

4、明材料;2.3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2.4 投标人财务状况及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未被取消,财产未被接管、冻结,未处于破产状态;2.5 在最近三年以来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2.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2.6.1 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6.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6.3 联合体中有同类

5、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2.6.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2.6.5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7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活动;2.8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即为合格投标人,具有参与公开招标的资格。3.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6、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4.1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4.2 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 时间单位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 、 “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4.4 投标有效期4.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

7、期内,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4.4.2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54.5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5.踏勘现场5.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

8、勘项目现场,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5.3 投标人经过招标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6.询问6.1 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6

9、.2 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7.偏离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8.履约担保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8.2 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9.采购代理服务费9.1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 号) 、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6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以中标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中标金额在 5 亿元以上的代理服务费实行收费上限,工程类代理服务费上限为 450 万元。9.2 采购代理服务费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已经列支的,由招标人支付,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未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3 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标准如下:服务类型费率中标金额(万元)工程招标100以下 1.0%10

11、0-500 0.7%500-1000 0.55%1000-5000 0.35%5000-10000 0.2%10000-50000 0.05%50000-100000 0.035%100000-500000 0.008%500000-1000000 0.006%1000000以上 0.004%10.招标文件10.1 招标文件的组成10.1.1 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4)项目需求;(5)评标办法;(6)投标人须知;(7)开标、评标、定标;(8)

12、纪律和监督;(9)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0)投标文件格式;(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0.1.2 根据本章第 10.2 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10.1.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10.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2.1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报监管部门批准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

13、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10.2.2 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同时,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10.2.3 招标

14、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10.2.4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8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10.2.5 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

15、内容。10.3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日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11.2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投标文件组成:11.3 商务文件11.3.1 开标一览表;11.3.2 投标函;11.3.3 投标函附录;11.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

16、价说明、投标总价、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材料价格表等及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必须加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资格章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章;11.3.5 报价需说明的其它文件、材料;11.3.6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格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11.3.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11.3.8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1.3.9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911.3.10 未担任其他在施建工程项目经理承诺书;11.3

17、.11 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的人员配备,项目班子技术人员配备齐全,能够满足工程的需要(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11.3.12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11.3.13 投标人的企业业绩情况表;11.3.14 本项目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偏离表;11.3.15 主要材料明细表;11.3.16 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11.3.17 联合体投标授权书(若有) ;11.3.18 招标文件其它规定或者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11.4 技术文件11.4.1 工期目标;11.4.2 质量目标; 11.4.3 各系统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11.4.4 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

18、施工机械进场计划;11.4.5 劳动力安排计划;11.4.6 确保工程质量措施;11.4.7 确保安全生产措施;11.4.8 确保文明施工措施;11.4.9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11.4.10 与其他单位穿插配合协调措施;11.4.11 主要材料、设备进场计划;11.4.12 工程总进度图表;11.4.13 施工平面布置图;11.4.14 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11.4.15 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11.5 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11.5.1 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需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1011.5.2 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

19、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11.5.3 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12.投标报价12.1 报价依据12.1.1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现行山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现行青岛市价目表、现行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 。12.1.2 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颁发执行的税金文件及工程造价部门近期发布的有关规定。12.1.3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设计方案、技术资料等,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按照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及有关规定进行报价。12.2 投标报价说明12.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

20、设计方案、技术资料以及招标要求进行报价,并对所报综合单价、合价和总价负责。 12.2.2 投标所报的综合单价应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各项费用,并要考虑风险因素。如果报价中未列出,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费用,或在其他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12.2.3 本次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12.2.4 投标人应仔细分析、理解本招标文件,结合招标设计方案、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市场现状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报价,并且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2.5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提供的工作内容及工程量,投标人未经招标

21、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12.2.6 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只作为此次投标的参考,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与支付以经招标人及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中标综合单价的乘积为最终依据。12.2.7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细目,都须填入单价及合价。清单中未填入合价的细目,则视为投标人免费为招标人提供的服务,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1112.2.8 投标人应在对报价的各项因素进行了充分了解和考虑后报价,并对此报价负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所报综合单价进行调整。12.2.9 投标人所报措施项目费包括:12.2.9.1 环境保护措施费(如

22、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施工噪声污染等) ;12.2.9.2 安全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费;12.2.9.3 因夜间施工而发生的费用;12.2.9.4 冬雨季施工费;12.2.9.5 对现有建筑物采取保护及加固措施而增加的费用;12.2.9.6 因其它单位影响而发生的施工配合费及施工降效;12.2.9.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用;12.2.9.8 临时设施费用;12.2.9.9 脚手架费用;12.2.9.10 二次搬运费;12.2.9.11 其它措施费。12.2.10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资料及投标时现场踏勘情况,将施工现场的接水、接电费用计入报价清单的项目措施费中,施工中包干使用。

23、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含施工中用电损耗)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计入综合单价中,施工中不作调整。用水、用电费用应经招标人、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共同核定并在最终结算时由结算总价中扣除。12.2.11 总包服务费:本工程不计取总包服务费。12.2.12 本工程其它投标报价格式及内容参考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 (现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12.2.13 本工程设有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后随本项目招标文件一同发布。若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为无效报价,等于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的为有效报价。投标人经核实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的

24、,应当在 2 日内向监督部门反映,监督部门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12.2.14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12.2.15 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1213.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13.1 投标文件应按所投标段分别进行编制。13.2 投标文件编制装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投标文件签署和盖章: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投标人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13.5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

25、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13.6 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投标文件的递交15.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15.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3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5.3.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5.3.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5.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26、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16.3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13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7.投标保证金17.1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17.1.1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1.2 投标保

27、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17.1.3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7.2.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7.2.2 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7.3 投标保证金的不予退还17.3.1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2)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

28、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3)损害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4)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6)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17.3.2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18.质疑18.1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418.2 质疑书

29、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8.2.1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18.2.2 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18.2.3 提出质疑的日期。18.3 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8.4 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18.5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8.6 质疑人对招标

30、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19.投诉19.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 20 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71 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19.2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9.2.1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19.2.2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19.2.3 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 (第 20 号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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