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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doc

1、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2017 年 07 月 12 日 09:1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鲁财采201728 号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

2、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 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

3、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 30 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 100 元;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 100 元 200 元, 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三、关于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

4、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非异地评审的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部门确定。四、其他事项(一)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二)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未包干执行差旅费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3 日内将报销凭证交至

5、使用单位。(三)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原评审委员会之外无相关义务成员的劳务报酬,可参考本标准执行。(四)本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类别 适用情形 金 额 备 注劳务报酬正常评审项目;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 400 元/人;评审时间超过 3 小时后,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人。正常情况下 1 天最高不超过1000 元 /人。增加时间超过 30 分钟、不足 1 个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不足 30分钟的,按 50 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 10小时或者 2 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误工补偿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给予到场评审专家 200 元补偿。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差旅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注:上述金额为税前金额。 附件: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山东省财政厅201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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