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打分标准 、评价计分体系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 14 项要素组成,满分为 120 分。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 10 项要素组成,满分为 120 分。附加分由 4 项要素组成,满分为 30 分。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 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 120 分,计为120 分。、一般分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 55 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 5 项要素组成。(一)年龄年龄项最高分为 10 分。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35
2、 周岁以下 10 分2、3650 周岁 5 分3、51 周岁以上 0 分(二)受教育程度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 25 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博士 25 分2、硕士 23 分3、学士 21 分4、大学本科 20 分5、大专(高职) 10 分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 0 分(三)受聘情况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 10 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 10 分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 分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 5 分4、未受聘 0 分(四)亲属关系亲
3、属关系项最高分为 5 分。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 5 分或配偶已取得 3 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 3 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2、其它 0 分(五)住房情况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 5 分,“ 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 5 分2、其它 0 分、专业能力分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 35 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 2 项要素组成。“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一)专业能力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 30 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
4、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 5?15 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 510 分。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两院院士 30 分2、博士生导师 25 分或获得国家级奖励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 分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 10000 元及以上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 分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 5000 元及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奖励5、获中级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5 分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 2000 元及以上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 分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 1000 元及以上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 515 分8、拥有发明专利 510 分9、其它 0 分(二)专业培训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 5 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 15 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 5 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
6、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15 分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0 分、导向分导向分部分满分为 30 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 3 项要素组成。(一)专业类别导向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 10 分,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紧缺 10 分2、需要 5 分3、控制 0 分(二)产业(行业)导向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 10 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年度
7、人才开发目录确定。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 10 分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 10 分3、其它 0 分(三)地区导向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 10 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重点发展地区 10 分2、一般地区 0 分、附加分附加分部分最高分为 30 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等 4 项要素,4 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 30 分。(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同行专家、
8、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项最高分为 20 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两院院士推荐 20 分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 15 分3、博士生导师推荐 15 分4、其它 0 分(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项最高分为 20 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0 分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
9、100 万元及以上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 100 人及以上2、投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5 分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 50 人及以上3、投资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0 分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 30 万元及以上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 30 人及以上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4、投资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5 分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 10 人及以上5、其它 0 分(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最高分为 1
10、0 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 10 分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5 分3、其它 0 分(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加分项最高分为 20 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 520 分。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1、法规有相应规定 520 分2、其它 0 分、标准分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 50 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 6 个月的 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 1 年、3 年、5 年有效期的居住证:1、分值在 90 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2、分值在 89 分以下、70 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 3 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3、分值在 69 分以下、60 分及以上者,可办理 1 年有效期的 居住证。注:该打分标准自 2002 年起实施,到发文时仍然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