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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论文 信用证软条款与收汇风险.doc

1、1河南农业大学国际结算论文论文题目:学 院:专 业:姓 名:学生证号:指导老师: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2目 录摘要.3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3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3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3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4三、议付单据的制作7四、结束语.9参考文献93信用证软条款与收汇风险摘要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许多人认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对出口商结汇是最安全的,其实并不然。文章针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其对出口商收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应防范的风险。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

2、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为保证各自利益,越来越多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关键词:国际贸易 信用证 软条款 风险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其履行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因此,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要想顺利结汇,那就必须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出口方懂

3、得利用信用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口方也会懂得利用信用证来设下各种陷阱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拿不定其所进口货物是否能顺利卖出去,就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所谓的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4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样,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是不够的,对信用证上的单证英语不予足够的重视。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了

4、不法分子设置的诈欺陷阱;一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下,所以隐蔽性很大。此外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觉。例如以下案例:我国一家出口 A 公司与一家国外 B 公司进行一项国际贸易业务, A 公司收到的信用证后,经公司专业人员审核均未发现问题。但当 A 公司按信用证准备好单据议付时,却遭开证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证多达十几条的附加条款中,

5、就有一条内容:“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only a sample ,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our further confirmation.”由于该出口方从来没有收到开证行继这份信用证之后发来的任何电文,那么该信用证还没有正式生效。事后,虽然在我国当地的使馆出面协调得以解决,但此前无疑是给案例中的出口方带来麻烦,影响了出口方业务的顺利完成及时结汇进行资金的有效周转。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信用证软条款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有很大影响。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a. 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

6、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 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5难。 c.1/3 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

7、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 CMR 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

8、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6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

9、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 1/3 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信用证是契约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当事人就都必须按照这份信用证的规定去做,哪怕规定得毫无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表述的意思。软条款在单证英语中表述变化虽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与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从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是单据,二是付款。与单据有关的软条款常见有:(1)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或会签,证明货物合格,或已通关,或已收妥无误,或确认数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检验证或货物收据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代表签发,如“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issued and si

10、gned by XXX”。这些由特定人签发的单据,其最大危险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进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货物时,可以利用这一条,不派人检验或收货,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证下结汇所需单据,必定遭受损失,这在大宗贸易中最为常见。(2)某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并且其印鉴须与开证行的留样相符,如发票、检验证、货物收据等。这类单据的内容与(1)中提及的单据无异,但危险性更大,在香港地区的来证中常常见到。如“Cargo receipt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 and the signature must b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our file

11、.”这类软条款不但可以使申请人在受益人发货前占据主动,而且在付款时也同样能够进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开证行留张三的印鉴而派李四去签单,这样,如果行情看涨,他可以签发检验证,而到付款时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鉴不符”拒付。在单据做文章的软条款,一般出现在 swift 开立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一栏中,比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软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中,或者出现在“附加条件”一栏中,比较隐蔽。常见的形式有:(1)货物到达港后,由申请人或特定机构(人)验货,并向开证行提供合格证明,开证行才付款。如在美国的来证中,若出口产品系食品时常见到这样的条款:“ Documents

12、will be released to applicant against applicants receipt and payment effect upon FDA (美国食品药品检验局)approval.”这类条款往往出现在7“致银行指示”一栏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对美国食品出口业务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 FDA 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没有银行的提醒,难以发现问题隐患。美国的食品检验标准十分严格,经过长途运输的货物如到港后未能通过检验,受益人必定遭受损失。如银行仅看到提单条款中物权凭证齐全,忽略了这类软条款办理融资,则会出现很大的风险。(2)20%的货款凭申请人出具的到岸检验证明外结算。(3

13、)全部或部分货款在申请人提交检验证或货物收妥凭证明后开证行才付款,但出具证明的时间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4)只有获得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的相关文件后才付款。(5)信用证规定以另一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为付款条件。如国际商会出版物ICC5351 号案,信用证规定只有在货物再出口得到货款后才付款(Payment for drafts drawn here 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除了在单据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时也会看到利用修改证做文章的软条款。如“卸货港(或装

14、运日等)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 ,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是由于国外进口商担心码头工人罢工,无人卸货遭受损失。这种信用证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贸然加工备货,修改证不到,则会增加仓储费支出,给出口商造成损失。对于上述问题,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求进口商及时修改信用证,确保证信用证为不可撤销性,为出口商顺利结汇提供有力保障。三、议付单据的制作银行审单是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须强调指出的是银行虽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按“严格符合的原则”办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单时必须仔细看清信用证的

15、要求,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否则出口商将无法安全结汇,如以下案例:8案例 1.某外商向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购买 5000 公吨的大米,其中一级米2000 公吨,二级米 3000 公吨。外国客商开来的信用证的条款中有: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The shipment of the first class rice should be not later than Aug.7,2007 and for the second class rice not later than Aug.15,2007. 我进出口公司拿到该信用证后,知道可允

16、许分批装运,以为这样对其再有利不过了。但就在该公司拿三份提单于 2007 年 8 月 10 日到银行议付时,银行拒付了,理由是单证不符。信用证规定只允许分两批装运,也就应该最多只有两份提单。但该公司认为该分批装运条款用于两批货间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货分两批装运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单,议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单,却因对“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理解不正确而遭银行拒付。案例 2.我国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证中条款规定:“ Amount :USD 1232000.00800M/T(quantity 5% more or

17、 less allowed) of XX , Price :USD 1540.00 per M/T net ,CIF A port, 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总金额 1232000.00 美元。某商品 800 公吨,数量允许增减 5%。价格:每公吨净值 1540.00 美元,CIF A 港。立即装运至 A 港。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以为有溢短装条款,就多装了 3%的货物,在议付单据中的发票货值为 1268960 美元而信用证总额规定为1232000 美元。两者不符而遭拒付。虽然

18、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申请人又急于提货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 1232000 美元的票款,但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最终损失 36960 美元。原因是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并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的表述引起发票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相符而造成了本应不该遭受的损失。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允许有增减装的幅度,条款应作类似这样的规定:“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信用证的金额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 5%增减。 )该条款就明确指出金额

19、及货物均可增减5%,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 ”(数量允许增减 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包括了增加 5%数额在内。如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开立本案例的信用证,则信用证金额不是9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 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证如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 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 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不能增装。如要增装必须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单证

20、一致、单单一致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须完全理解信用证的条款的含义。四、结束语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业务的买卖就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付款方式并非是毫无风险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应要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不忽略任一项条款。对信用证的规定不明确时,要求申请人解释确定或者提出修改,务必在拿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再发货;制作议付单据时要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制作,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确保顺利结汇。参考文献1陈哲:进出口案例解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2叶德万陈原: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3吕红军: 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修订本) .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4李颖辉姚永波:2004 ,浅谈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J.冶金财会,第 3 期5余清华华军:2005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防范浅析J.商场现代化,第 12Z 期6粱睿粱作民:2007 ,信用证单证审查严格相符原则研究J.人民司法,第 01S 期7张碧安:2004 ,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完善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第 21 卷 3 期8陈晓健:2002 ,警惕信用证下的软条款陷阱对一起信用证争议案的分析J.山东对外经贸,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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