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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被确认前就砍伐林木应如何定性.doc

1、1山林权属被确认前就砍伐林木应如何定性【案情】2009 年 6 月,邓家村、罗家村、骆家村对位于三个村庄的交汇处的一块面积为 60亩的山林,产生权属争议。该山林种有近 9000 株杉树,三个村庄均对其主张所有权,并提出一些相关证据。关系十分紧张,后经过乡政府多次召集三家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骆家村见无法达成一致,并坚信山林系其村子所有。7 月 28 日晚,该村召集 30 名青壮男丁,砍伐该片杉树近 3000 株。后经县政府查阅、收集有关证据,认定该片山林权属归罗家村。【分歧】对骆家村 30 名青壮男丁砍伐林木行为应如何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骆家村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林木且数目巨大,应定盗伐林木罪。

2、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应定滥伐林木罪。【评析】原文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应定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2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3、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认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其他数目,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所以,骆家村 30 名青壮男丁的行为应定滥伐林木罪。”本文笔者不赞同原文笔者的观点及理由,本文笔者同意原文分歧部分的第一种意见,即该案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量刑。理由如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

4、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从该规定可知,滥伐林木罪的前提是针对那些“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人。而从该案案情可知,骆家村 30 名青壮男丁是在山权和林权还未确定之前实行的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滥伐林木罪针对的一般对象是已经确定了权属的林木,因此,若该案定滥伐林木罪,则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二、再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

5、林木罪或滥3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从该条文可知,对山林权属难以确定的擅自砍伐林木行为才定滥伐林木罪。而在该案中,骆家村 30 名青壮男丁在砍伐林木前该山林权属虽还未确定,但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确定该块山林的权属并非难事,且从该案案情可知该块山林最终确定为罗家村所有。可见,如若按原文笔者的观点将该案的行为人定滥伐林木罪,则有失法律偏颇。三、骆家村 30 名青壮男丁砍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将林木占为己有,采取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行为,砍伐的对象是权属未定的林木,该行为完全符合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对其以盗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本文笔者认为该案应定盗伐林木罪,原文笔者将其定为滥伐林木罪,显然有失法律偏颇。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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