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临床麻醉分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2010-10-19一.我国临床麻醉实施责任麻醉医师负责制。责任麻醉医师是能单独和/或指导受训麻醉医师(士)和麻醉护士实施和管理麻醉,并有权在各种麻醉医疗文件签字,且对病人安全和相关法律负责的医师。责任麻醉医师除必须是医学院本科毕业,拥有我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颁发的心肺复苏合格证书外,按其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还必须满足下列标准:1.二甲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二甲及以上医院至少从事过两年临床麻醉工作,其中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进修至少一年,进修期间完成
2、各种麻醉 400 例以上,其中气管插管全麻不少于 200 例;2.三乙医院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三乙及以上医院至少从事过三年临床麻醉工作,其中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进修至少一年,进修期间完成各种麻醉 400 例以上,其中气管插管全麻不少于 200 例;3.三甲医院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完成了三年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4.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至少从事过五年麻醉学科临床工作,其中必须完成三年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二
3、.在上述基本要求下:1.1-7 岁小儿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完成过 100 例 1-7 岁小儿麻醉,其中气管插管全麻不少于 50 例;2.1 岁以下小儿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完成过 50 例 1 岁以下小儿麻醉,其中气管插管全麻不少于 20 例;3.心脏手术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完成过 50 例心脏麻醉;4.胸科手术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完成过 50 例胸科麻醉;5.产科手术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完成过 50 例产科麻醉;6.70 岁以上老年患者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完成过 25 例 70 岁以上老年患者麻醉。三.医疗机构
4、麻醉人员配备:1.配备足够的正在接受培训或受训结束的麻醉医师(士) 或麻醉护士以确保对所有麻醉地点正在接受麻醉的所有病人进行一对一的监测并记录病人的基本生命功能。2.所有级别医疗机构的责任麻醉医师每年负责的手术室内麻醉例数不得少于 100 例;二甲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责任麻醉医师每年不得超过 600 例,三乙医院的责任麻醉医师每年不得超过 800 例,三甲医院的责任麻醉医师每年不得超过 1000 例。(1+2 替代条款)、所有级别医疗机构的责任麻醉医师每年负责的手术室内麻醉例数不得少于 100 例;在同一医疗机构内,手术科室医师与麻醉科医师比例不应超过 4:1。23.麻醉科医师(士) 和麻醉护士连
5、续工作 3 小时应休息 15 分钟;6 小时应安排一次至少 30分钟的进食进水等休息;急诊值班等每 8 小时应安排至少 1 小时休息。一般情况下连续上班不得超过 24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4.若麻醉科有疼痛诊疗,ICU、手术室外麻醉、医学院教学等工作需在上述人 员配备基础上另酌情增加麻醉科医师的配备名额。四.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对任何病人实施任何麻醉(包括各种神经阻滞)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有一位正在接受培训或受训结束的麻醉医师(士) 或麻醉护士始终在麻醉地点监测并记录病人的基本生命功能,有一位责任麻醉医师对该病人负责。一位责任麻醉医师一般同时最多负责 3 个病人的麻醉,急诊夜
6、班时不得超过 4 个病人。2.必须监测脉搏氧饱和度、心电图和动脉血压;3.手术室内每一个手术间必须有麻醉机,手术室外麻醉每一个病人旁必须有麻醉机或简易呼吸器。必须具备能通过面罩和气管插管给高流量氧气,并实施人工通气的条件。4.必须有心肺复苏的条件(包括人员、仪器、用具和 药品)。5.所有病人的手术或检查结束后,必须要在手术室、或麻醉苏醒室、或 ICU 观察至病人基本生命功能正常或恢复到术前水平,确认无残留麻醉危险后方能将病人送回病房交予其他科室的医护人员管理。五.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在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接受训练期间应对其受训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训练结束后颁发进修医师量化考核证明和三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合格证书,以及心肺复苏合格证书。上述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留档保存 30 年,一份由本人保存,以备受训医师今后被确认是否有资格担任责任麻醉医师的资质审查。每位医师必须记录并保存自己在上级医师带教下完成的 1-7 岁小儿,1 岁以下小儿,心脏手术麻醉,胸科手术麻醉,产科手术麻醉和老年人麻醉的亚专科麻醉培训登记表。六.以上规定从 2010 年医学院毕业生开始执行。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不具备上述责任麻醉医师标准的人员无权单独和/或指导受训麻醉医师(士) 和麻醉 护士实施麻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