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3 章 公文的体式与稿本第 1 节 公文的体式一、公文体式概述公文的体式是指公文的文体、构成要素及其在格式上的安排。公文之所以要有一定的体式,主要是为了保证公文的完整性、正确性与有效性,提高办事效率并为公文处理工作提供方便。建国以来,为了摆脱旧的公文体式的影响,党和国家曾对公文体式作过多次规定和改革,从而使公文成为党政机关实施领导与管理的有利工具。建国之初,为继承解放区革命政权机关公文体式的优点,中共中央办公厅于 1950年 4 与印发了关于文件纸型与格式的规定 。1951 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其中第三章对公文体式作了具体规定。1955 年,经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国
2、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的第二章中,对党委机关的文体体式作了规定。这一规定 原则上也适用于军队和政府机关。此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秘书厅有陆续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规定,使党和国家机关的公文体式得到统一和不断改进,方便了公文的处理、整理保管和利用。例如,1956 年以前,文件的书写方法不一致,有的自右至左竖写,有的自左至右横写;有的文件用纸规格不一,书写不注意留出装订线等,使机关的文件整理立卷工作发生困难。后来,为适应文字改革的要求,1956 年 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发出通知,文件一律改为自左至右,横写横排,左侧装订,并统一制定了文件用纸的
3、规格要求。1958 年,又通知改变格式过于死板的规定。除用纸尺寸、横写横排、左侧装订不变外,用纸格式可以根据文件和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十年动乱期间,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被打乱,文书工作制度也遭到破坏,公文体式的统一也失去了保证,公文结构不完整,标注位置不规范,有的甚至还忘记写上发文机关名称或不写发文日期等,粉碎“四人帮”以后,机关工作得到从新整顿,文书工作制度也逐步恢复和健全起来。为了统一公文体式,党和国家的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于 1989 年 2 月、1987 年 2月和 1993 年 11 月先后 3 此修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000 年 8 月有
4、以国务院名义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这几个办法都在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格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于 1989 年 4 月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 ,1996 年 5 月订发布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对党的机关的公文格式,包括排版形式、用纸尺寸、装订要求以及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作了具体规范。国家技术监督局与 1989 年 9 月发布了 GB9701-88国家机关公文格式作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1999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试行了十年的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发布,新的国家标准改名为 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5、(以下简称格式 )与2000 年 1 月 1 日期实施。 格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的排列顺序和标示规划一一作了规定。同时指出,该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在格式的前言部分,交代了该标准更改名称的原因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 GB/T9704-1988 进行修订”的,并指出:该标准中“所用公文用语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用语一致” 。这充分反映了修订后的标准是办法的技术补充。名称的变更体现了与内容的协调一致,有利于与现行法规中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称谓上的统一,这是变更原标准名称的基本出发点。应当指出的是,名称的变化并不影响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单位和部门采用该标准,这在格式中已有“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