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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工作的通知.doc

1、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工作的通知深建质监200642 号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 J275-2003 和深圳市标准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 10-2003,根据深圳市目前建筑节能及建筑节能监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特发布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相关文件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强制性条文(相关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附后),在图纸会审、施工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监督。二、图纸会审

2、阶段,检查施工图审查时是否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并提出建筑节能针对性意见及告知内容。三、施工过程中对相关材料、构配件的性能指标进行检查,必要时按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用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抽检。积极推进使用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建筑节能技术,大力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设备,鼓励使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已淘汰的技术、材料、设备:1、节能墙体、隔热屋面材料;2、节能门窗、活动外遮阳产品;3、节能型空调、通风、制冷、设备; 4、节能型照明设备;5、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6、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7、

3、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四、应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专项检查工作,如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墙体、屋面、门窗等)和通风、空调、制冷系统进行检查,以判定工程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屋面保温情况、门窗热工性能、制冷系统的热效率和管道保温情况等。下列指标作为日常监督定量控制的重点:1、外窗三性检测中气密性要求;2、外窗开启面积的要求;3、窗墙面积比要求(包括透明幕墙、屋面透明部分面积等);4、屋顶外墙材料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要求;5、空调、通风、制冷、设备、照明设备、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有建筑节能方面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

4、监督报告中应反映建筑节能方面监督检查情况及监督意见。建筑节能监督记录和相关文书应及时归入监督档案。六、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方面政策和强制性条文时,按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达不良行为记录文书,按深圳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调查材料移送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取证资料进行行政处罚。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节能监督暂行办法(深建质监200451 号)废止。附:相关标准及建设部文件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六年六月十二日附:相关标准及建设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1

5、热工与节能)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 3.0m/s 的地区,对于 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 730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是 3.0m/s 的地区,对于 16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 730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规范条文说明:第 4.4.4 条 关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气密性的规定。通过窗户缝隙的空气渗透是由风压和热压共同作用引起的。室外风速越大,建筑物越高,风压和热压的作用越强。因此,本条对

6、窗户气密性的规定,按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 3.0m/s 和小于 3.0m/s两类地区及建筑物 16 层和 730 层两种高度分别作出规定。实际上,建筑物的遮挡情况,建筑物的平面布置、朝向、高度、室内外温差的波动,以及风的随机性等等因素,都会对热压和风压产生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实际上只能起到某种宏观控制作用。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已制订了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86,对窗户空气渗透性通讯分级作出了规定(表 4.4.4),并已建立了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门窗检测部,具备了窗户气密性检测条件,特别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从国外引进了门生产先进技术和设备,

7、科研与和生产结合,节能与质量意识的提高,促使门窗行业蓬勃发展,新型气密窗和改进型气密窗得到了重视和发展,门窗气密性质量有了显著提高。测试结果表明,改型空腹钢窗的空气渗透性能等级已达到 IV 级水平,标准型气密钢窗、推拉铝窗等已达到级水平,国标气密条密封窗、平开铝窗、塑料窗、单框双玻钢塑复合窗等已达到、级水平。因此,在我国采暖建筑中采用气密性质量较好的窗户不但需要,而且已有可能。(上述为强制性条文,表格略,请查原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 J275-2003)4.0.4 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 0.

8、45;东、西向不应大于 0.30;南向不应大于 0.5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4.0.5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4.0W/(m 2K),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 0.5。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中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4.0.6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6 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屋顶和外墙不符合表 4.0.6 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

9、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4.0.7 居住建筑采用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时,其外窗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 4.0.7-1 和表 4.0.7-2 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 4.0.7-1 和表 4.0.7-2 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4.0.10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 8%或外窗面积的 45%。4.0.11 居住建筑 1 至 9 层外窗的气密性,在 10Pa 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2.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10、 7.5m3,;10 层及 10 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在 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1.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4.5m3。(上述为强制性条文,表格略,请查原文)3、深圳市标准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 10-2003)4.1.9 采用单侧通风时,窗户设计应使进风气流深入房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楼面面积的 10%。4.3.1 建筑物 16 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86)规定的级;7 层及 7 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

11、低于该标准规定的级。4、建设部文件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 号)5、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建科200425 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4.2.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 0.40 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4.2.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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