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环境纠纷和环境诉讼第一节 环境纠纷及其特点第二节 环境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三节 环境行政诉讼第四节 环境民事诉讼第五节 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第一节 环境纠纷及其特点一、环境纠纷的概念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就其环境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其争议的内容通常有:1、环境污染破坏的责任由谁承担;2、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为多少;3、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环境行为是否合法与公正等。,二、环境纠纷的特点1、环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侵害他人环境权利而引起的纠纷。2、环境纠纷具有复杂多样性。表现为:引起环境纠纷的原因复杂;环境纠纷的当事人多种多样;环境纠纷的内容复杂。3、环境纠纷当事人中受害人
2、一方往往人数众多。4、环境纠纷处理难度大。,第二节 环境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纠纷双方自行和解二、调解1、民间调解是指由不具有行政和司法地位或身份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三人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其主要形式有:民众自行调解;由律师主持的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2、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其主要形式有:由环境保护部门主持的调解;由纠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调解;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调解。3、司法调解指人民法院对环境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进行审理前或审理中所进行的调解。 其形式有:一级调解;二级调解。,4、联合调解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职能部门或单位
3、组成临时调解组织,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其主要形式有:环保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调解;环保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其他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调解。,三、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一)请求行政处理1、请求行政处理的含义指环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管的部门,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关于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活动。,2、请求行政处理的特征:a、有特定的处理纠纷范围;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多少的纠纷。b、有特定的处理机关;即依法享有环境监管权的机关。c、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请求;即双方均自愿同意接受行政处
4、理,行政机关方能受理。d、行政机关的处理不具有强制性。,二)强制性行政处理1、强制性行政处理的含义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依法对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及自然资源权属的纠纷,进行处理的活动。,2、强制性行政处理的特征:a、处理的纠纷范围;跨县以上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纠纷;自然资源权属引起的纠纷。b、处理纠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类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c、非当事人的自愿;即其是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d、处理结果有一定强制性。处理结束期满,即有法律效力。,三)请求行政处理的程序1、申请即提交请求处理纠纷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
5、括:a、申请人和被申诉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b、申请的请求事项、事由和有关证据;c、证人的姓名和地址;d、申请人签名或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2、受理首先,对申请事项管辖权的审查;其次,审查是一方申请还是双方共同申请;第三,确认被申诉人是否同意行政处理。3、审理审阅申请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调查收集证据,组织鉴定证据;说服双方当事人,促使双方和解。,4、处理未达成和解的,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内容包括: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赔偿的具体金额,履行的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补救方法。,第三节 环境行政诉讼一、环境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环境行政诉讼的
6、概念指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的审理活动。二)环境行政诉讼的特征,案例:位于泉州市丰泽路口宝岛卡拉ok音乐厅于2006年建成营业2008年7月8日,被告泉州市环保局委托该市鲤城区环境监测站对音乐厅向外排放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音乐厅向外排放噪声值65.8分贝。环保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原告(音乐厅)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原告不予理睬。被告又于2009年1月18日以泉环保3009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罚款3000元;追缴2008年10月份起的超标排污费3200元。原告不服
7、,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本音乐厅属于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应属于社会生活噪声,不存在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问题,再者对音乐厅噪声的监管应由公安部门实施,市环保局对原告的处罚属于越权,请求法院依法撤消被告的处罚决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问题:第一,本案是否属于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第二,本案中的市环保局是否越权行政?,析案:本案是否属于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分析其是否具备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环境行政诉讼的特征1、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的恒定性。被告为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机关;原告是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本案中的被告和原告条件符合以上特
8、征。,2、环境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环境行政争议,其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原告音乐厅对被告泉州市环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泉环保1994018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不合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3、环境行政诉讼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首先,这是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性,决定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利用技术手段方能解决。其次,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意见在审判中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本案中,对音乐厅排放的噪声是否超标的监测,就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测所得的数据对本案的审理就会具有法定证据的效力。,第二个问题:市环保局是否越权行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以下环境噪声污染负
9、有监管职责:在工业生产活动中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机动车辆运行中的噪声污染;声响器材生产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量噪声污染等。本案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噪声污染,显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主管范围。因此原告向外排放超标噪声,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泉州市环保局对其进行处罚并没有超越职权。,二、环境行政诉讼的类型1、撤消诉讼2、履行诉讼3、变更诉讼4、确认诉讼5、行政赔偿诉讼,三、环境行政诉讼的具体范围1、对环保部门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财物等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环保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
10、环境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环境管理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环境管理机关履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其人身权、环境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环保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环境管理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认为环境管理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8、认为环境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例:2001年4月4日,由于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塑料化工厂工人操作失误,致使 化工原料苯乙烯大量泄露到排水沟,苯乙烯比水轻,极易挥发,而排水沟正好流 经离工厂100米左右远的更楼中心小学,致使大量的苯乙烯飘到学校里,造成中 心小学正在上课的345名学生
11、发生头昏、恶心、呕吐、腹疼、咳嗽等刺激性反 映,经医院诊断为苯乙烯气体刺激反映。苯乙烯是一种剧毒的化学物品,对人体 具有极大的伤害性,而且是国际卫生组织确认的致癌物质。所以这是一起严重的 环境污染事故。事故调查后,建德市劳动部门对这起事件作了处理:第一是企业 停产整顿,第二是对企业罚款1万元。事故发生后,数百名学生家长先后给浙江 省环保局、杭州市政府及环保局打电话并上访,以上环保行政机关没有作出任何 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后,也分别给浙江 省、杭州市建德市环保局发出公函,要求对这一特大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和答复意 见。但均未见环保部门对此事作出任何回应。故中心小学34
12、5名学生认为环保部 门没有履行环境监测、环境行政处罚等职责,而以浙江省环保局行政不作为为 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建德市劳动局已经对化工厂作出处罚,原告代理人的公函,不符合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所以裁定不 予受理。,问题:第一,什么是环境行政不作为?其构成特征如何?第二,对于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机关应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含义:指环境行政监管机关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或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构成特征1、必须负有某种法定作为职责或义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以下职责:1)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
13、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本辖区的贯彻实施;2)拟订本辖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3)参与制定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规划,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计划,并监督实施 ;4)按权限审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表),负责“三同时”管理,统一监管本辖区的污染防治工 作;5)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测和统计、污染源调查及建档、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发放等工作;,6)掌握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7)开展环境保护宣转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表彰环境保护的先进集体和个人;8)组织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并领导其业务工作;9)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10)指导本
14、辖区乡镇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2、环境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环境监管的部门。这些部门有:1)国家环保总局、地方各级环保局;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4)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5)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公安机关;6)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7)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民航管理部门;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9)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3、必须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环境行政不作为表现为环境行政机关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4、必须是违反法定程序其主要表现是:超过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法律规定,
15、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职责的,行政相对人即可向人民 法院起诉。,对环境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法院可依据我国刑法第408条及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9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7项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环境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四、环境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指与被诉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此种第三人主要有:1、同一环境行政处罚的数个当事人中,有的提起诉讼的情形;2、申请环保机关履行制止污染职责,遭到拒绝或不予答复而引起诉讼的情形;3、申领有关环保证照,遭到拒绝或不予答复而引起
16、诉讼的情形;,4、借用或租用他人物品从事环境违法活动,该物品被没收,受罚者不服而引起诉讼的情形;5、环境行政机关越权处罚,受罚者不服而引起诉讼的情形;6、两个或多个行政机关基于同一环境法律事实对同一相对人作出相互矛盾的环境行政行为,其中一个机关被起诉的情形。,五、环境行政诉讼的期限1、直接起诉的期限1)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2)直接起诉的特别期限为30日。a、渔业法第33条的规定;b、某些环境法律法规授权海关实施的行政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6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5条等。,2、经过复议程序的起诉期限1)经过复议的环境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为15日。2)对公安机关的环境行政处罚,经过复议后
17、的起诉期限为5日。3)对海关的环境行政处罚,经过复议后的起诉期限为30日。,第四节 环境民事诉讼 一、环境民事诉讼的含义1、环境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或程序,向人民法院对环境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2、环境民事诉讼的目的:请求人民法院或确认原告的某种环境权利,或判明被告负有某种环保义务并履行某些环保义务, 或请求变动、消灭某些环境民事关系。,二、环境民事诉讼的起诉资格 案例:2008年5月,舟山市定海区大沙乡增光村村委会主任兼村党支部 书记金顺利与定海永业石料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使用该村周围 山坡的山皮的协议:
18、开采期限25年,公司每年上交村里8000元。同 时该公司也与乡政府鉴订了相关协议。经过几个月的开采,该村北 面、南面的山坡被化为平地,起风时,村里风沙满天飘,没有规则 的开炮采石时间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活和孩子的学习,更为严重的 是,由于山体植被被毁,该村原生活饮用水水源出现断流现象。因 此 ,10月16日200名村民联名上书有关部门,要求石料公司停止生 产。在上书的同时,村民上山静坐,使石料公司无法生产,定海警 方以破坏生产为由,对三名带头村民作出治安处罚。10月28日,石 料公司恢复生产。于是,12名村民受全体村民委托,以石料公司为 被告,向法院起诉。 问题:村民们是否有资格提起并进行环境民
19、事诉讼?,析案:1、根据传统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很明显村民是没有诉讼资格的。2、为了摆脱传统民事诉讼对保护环境及各种环境权益的不利影响,各国采取了放宽环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的办法:任何人均可对与自己并无直接利害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3、放宽起诉资格的途径1)公益诉讼的运用a、公益诉讼的含义:公益诉讼是指以公共利益为建制目的和诉讼条件,争议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甚至任何人都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b、公益诉讼的目的:保护有关的公共利益。,2)集团诉讼的运用a、集团诉讼的含义:是指凡一集团中的某一或某些成员受污染之害,该集团的其他人都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他们都可作为原告出庭。b、集团诉讼
20、的目的:通过形式上保护成员利益达到保护集团整体利益。,三、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案例: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1991年投资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蛙场,并按规定申请领取了河道取水证,利用河水进行美国青蛙的专业养殖和育种。到1993年冬季,养殖场发现,其取水河道的河水受到工业废水的严重污染。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污染源于河道上游嘉兴市步云染化厂、高联丝绸印染厂等五家企业。养殖场及其他受害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这五家企业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污,并尽快处理。但这五家企业却一直未停止向河道排污。1994年4月,养殖场存养的幼蛙开始出现死亡,到9月份,几乎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8.3
21、万元。后经有关鉴定证明,养殖场的幼蛙死亡与这五家企业排放的污水造成水质污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995年12月6日,养殖场以这五家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这五家企业排除污染危害,赔偿其财产损失共计48.3万元。1997年7月2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养殖场败诉。1998年10月20日,嘉兴市中院驳回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平湖市原审判决。2001年5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嘉 兴市中院的判决。,析案:本案出现这样的审判结果,其实出在对举证责任规则的理解。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2、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2、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2001年最高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则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1)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事项:a、被告实施或可能实施了污染环境损害行为;b、原告本身遭受了污染损害,既可表现为人身损害,又可表现为直接的财产损失。原告就上述事项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2)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事项:a、其所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b、存在法律规定的免则事由。,4、
23、本案几级法院的判决认定 1)平湖市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五家企业具有将其工业废水直接排入特种养殖场的取水河道污染水域的行为,同时也存在养殖场幼蛙死亡的损害事实。但是没有证据能证明幼蛙就是死于水污染,即不能证明养殖场所受损害事实与五家企业的排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养殖场的诉讼请求。 2)嘉兴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向河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原告遭受污染损害的事实以及通常情况下被告的行为能否造成原告的损害等,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然而本案中,关于幼蛙的死因,原告养殖场却未能举证说明,故不能确定被告五家企业的排污行为与养殖场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
24、其仍然以原告养殖场不能说明幼蛙的死亡原因,要求被告五家 企业承担水污染损害赔偿的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了嘉兴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四、环境民事诉讼因果关系的认定 案例:2006年7月1日晚,青岛市化工厂的电器设备因遭受暴雨雷电袭击而毁 坏,不能正常工作,造成该厂大量氯气外溢,引起了周围的大气污染。该厂附近 居民10余人因吸入氯气中毒,当晚送医院抢救。其中青岛市某工厂女工王娟,因 家住距本次氯气外溢事故发生地较近,大约100米处,中毒症状较重,在医院住 院观察及治疗共计384天。其间,王娟花费的住院费、医疗费及误工工资和生活 补贴等费用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二者之间并无纠纷。王娟中毒病情好转之后办理
25、出院。医院在为其办理出院检查时诊断出王娟患 有“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建议其出院后继续服药治疗。然而,青岛市化工厂拒 绝为王娟的继续服药治疗再承担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其理由是,王娟的“过敏 性支气管哮喘”与氯气外溢事故无关。同时,王娟本人所在的工厂也拒绝发放王 娟在继续治疗期间的工资和支付王娟继续治疗的医药费用。其理由是,王娟的病 是青岛市化工厂的氯气污染造成的,故王娟的误工工资和医疗费用应由青岛市化 工厂承担。面对这种情况,王娟多次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解决,但均无结 果。于是,王娟于2008年5月13日以青岛市化工厂为被告,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青岛市化工厂赔偿其因受氯气污染患过敏
26、性支气管哮喘疾病而受到 的各种损失。 问题: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青岛市化工厂的氯气外溢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析案:1、传统民事诉讼对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1)要求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和必然的直接联系;2)要求对二者之间存在的这种客观和必然的直接联系提供直接的证明证据。,2、环境民诉采用传统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所存在的困难:1)环境侵权行为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其因果关系也表现为间接性;2)环境污染行为的实施与污染损害结果的出现不是同时性,致使对其因果关系的认定增加难度。3)由于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和人类的认知能力的限制。,3、环境民事诉讼因果关系推定1)“因果关系推定”的含义
27、:如果某人由于工厂或企业的业务活动排放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且其单位排放量已达到足以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而公众的健康在该物质排放后受到了或者正在受到危害,此时便可推定,此种危害是该物质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种物质所引起的。,2)“因果关系推定”的几种学说a、盖然性说对于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必要求对每一个环节都加以严格的科学上的证明,只要能说明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盖然性,而且这种说明从科学上看并无矛盾,即可认为因果关系得到证明。,b、疫学因果关系说用医学实验的方法确定一定区域内流行疾病的发生与该区域环境中存在的某些污染物质有关,并且流行疾病患者居住地附近的某些污染
28、源所排放的污染物中恰好含有这些污染物质,则可推定患者所患疾病与某些污染物排放者的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c、间接反证说因环境污染损害因果的证明十分复杂,涉及因素很多。因此,如果原告能证明其中的部分关联事实存在,其余部分则可推定存在,并由被告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而如果被告不能就自己的行为与污染源无关提供证明,即应认为原告已经提供了因果关系的证明。,4、青岛市中级法院对“王娟案”的审理 1) 法院经审理查明: a、女工王娟在此次患病之前从未患过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并且其本人无此类疾病之家族病史; b、医学证明氯气中毒可致人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疾病; c、女工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疾病的时间正是这些青岛
29、市化工厂发生氯气外溢污染事故以后。 2)根据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认定:女工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疾病系青岛市化工厂氯气外溢污染事故所致,故青岛市化工厂对王娟因患病所遭受的各种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五节 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一、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的原则1、对单位环境犯罪的处罚原则目前世界各国法律规定对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双罚制、代罚制、转嫁制或单位责任制。我国刑法采用以双罚制为主、以代罚制为辅的原则。,2、结果加重原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法定刑的情况。如我国刑法第339条第一款关于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规定:1)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是基本行为,
30、即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如果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层结果加重)。3)如果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层结果加重)。,二、环境犯罪刑种特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摈弃死刑的应用而突出自由刑的刑罚措施和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并强调非刑罚措施在环境刑法保护中的重要作用。1、环境刑罚措施1)自由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a、管
31、制:仅适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b、有期徒刑和拘役:适用非常普遍。,2)附加刑:在环境刑罚中,只有罚金刑和财产刑。a、财产刑:仅在刑法第341条第1款出现。b、罚金刑: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里所规定的各种环境犯罪均有规定,适用很广泛。,2、非刑罚措施1)含义: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2)环境犯罪的非刑罚措施:a、教育性非刑罚措施,即公开悔过;b、民事性非刑罚措施,即责令补救和限制活动; c、行政性非刑罚措施,限期
32、治理和勒令解散。,第八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一、大气污染1、大气的三大组分:1)恒定组分:由氮、氧、氩及微量的氖、氦等稀有气体组成。2)可变组分:由二氧化碳、一氧化氮等气体组成。3)不定组分:由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颗粒物、恶臭等气体组 成。,2、大气污染的概念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3、大气污染的类型1)煤烟型大气污染;2)石油型大气污染;3)混合型大气污染;4
33、)特殊型大气污染,4、大气污染的人类活动污染源1)生活污染源;2)工业污染源;3)交通污染源;4)沙尘污染源。二、大气污染的危害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2、对植物造成危害;3、对天气和气候造成不良的影响;4、对财产造成损害。,三、大气污染防治立法1、1306年世界上第一个防治大气污染的法令颁布。2、1987年9月5日我国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3、1995年8月29日我国对此法进行修改。4、2000年4月29日我国对此法再次修改,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职责1、总体职责规定: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34、和社会发展计划。2、具体职责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合理规划工业布局;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3)采取措施,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合理的环节和结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4)采取外围防范措施。,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1、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分工负责的规定1)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渔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舶等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2)经济综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相关工艺、设备名录。3)国务院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对锅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相应的要求。,三、
35、大气环境标准的规定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含义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规定的单位体积空气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分级:1)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体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2)二级标准:为保护人体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3)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3、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1)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和疗养区等(执行一级标准);2)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36、、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二级标准);3)三类区:特定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我国制定的主要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行业性标准主要有: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窖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从规划和布局上防治大气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通过国土规划、城市规划、乡村规划,合理地规划城市建设和生产布局。1、把一些重要的城市、游览胜地、疗养区等划为特殊的大气保护区,采取特殊的措施加以保护;2、调整工业布局及城市各行业的布局,对一些严重
37、污染大气的工厂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等措施;3、禁止或限制在某些地区建设排放有害废气的企业,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五、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1、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3)征收超标排污收费制度;4)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者实行限期治理;5)实行大气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和采取应急措施制度;6)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生产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六、防治煤烟污染及其相应的措施1、大力发展煤炭筛选,减少硫化物的排放;2、改进燃料结构,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代替污染
38、严重的能源,限期实现燃用固硫型煤;3、改革城市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4、改进燃烧装置,减少煤炭消耗量;5、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防治酸雨的危害 。,七、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1、要求对工业废气进行防污染处理;2、要求废气达标排放;3、尽量减少裸露地面面积,加强防尘措施;4、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5、禁止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等。,第九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一、水污染1、水污染的概念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
39、化,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系统平衡的现象。,2、水污染物的种类1)有毒污染物; 2)需氧污染物;3)植物营养物质;4)无机污染物;5)油类; 6)病原微生物;7)热流出物; 8)放射性物质;9)无机悬浮污染物。,二、水污染的危害1、对人体的危害;2、对工业生产的危害;3、对农业生产的危害;4、对渔业生产的危害;5、对其他方面的危害。,三、水污染防治立法1、1984年5月11日我国制定第一部水污染防治法;2、1989年7月12日发布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3、1996年5月15日修订水污染防治法;4、2003年3月20日颁布通过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的
40、主要法律规定一、水污染防治原则1、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原则1)水体自净能力:是指在自然作用下,水体自身水污染物含量和有害性的能力。2)影响水体自净能力的因素:水体的水量、来源活水量;开发、利用程度和调节、调度合理度;特定时空的影响。,2、水污染防治与企业的整顿和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1)调整不合理的企业布局:a、企业选址不合理;b、污染严重的行业。 2)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a、主体工程技术、设备落后;b、水污染治理设施技术、设备落后。,3、严格保护生活饮用水的原则1)生活饮用水保护区的划定a、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100米的区域,包括陆域。b、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
41、的边缘为起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范围(主要指河流)。c、准保护区:以二级保护区的边缘为起点,上游1000米,下游50米的范围(主要指河流)。,2)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保护措施a、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b、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 的排污口必须拆除;c、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及停靠船舶;d、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e、禁止设置油库;f、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g、禁止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3)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主要是划定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在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
42、件、供水的数量、开采的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来划定。a、一级保护区:在开采井口周围一定的区域划定,以保证集水有一定的滞后时间,防止一般病菌的污染。,b、补给区: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可划为一级保护区。c、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或补给区外的一定范围,以防止病菌以外的其他污染。d、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一定范围,以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的水量和水质。,4)补救措施即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紧急情况下的强制性应急措施。A、补救措施的条件:a、在污染方面,必须是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b、在程序上,先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环境
43、保护部门去具体实施。,B、补救措施的种类:a、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b、采取一些规避污染危害的措施。,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水污染防治的职责1、总职责规定:1)将防治水污染纳入计划的职责;2)合理调度水资源,维护水体自净能力的职责;3)合理规划工业布局的职责;4)将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的职责。,2、分级职责的规定1)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a、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定特别保护水体保护区并加以特殊保护;b、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c、责令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2)省级以上
44、人民政府的职责a、对特定水体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其含义是,在特定的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分配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水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水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b、对特定企业实施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c、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保护区。,三、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即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1、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具体分工的部门:各级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
45、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四、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1、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3、征收排污水费制度4、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1、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1)规划的对象:江河、湖泊、水库和海湾。2)规划的内容:水质功能区的规划;水质目标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规划;治理污水规划;重点水污染源的防治要求和措施,3)规划的具体要求a、重点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b、地方一级规划: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c、地方二级规划: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d、基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
46、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1)具体要求a、统筹规划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污水;b、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c、不重复收费。2)实施此制度存在的困难a、资金决口太大;b、城市污水处理基数太低;c、处理后的外排水无法监督。,五、水环境标准1、水环境质量标准1)概念:是指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水的正常使用而对水体中污染物和其他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2)我国现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渔业水质标准饮用水卫生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3)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等级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4)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类级a、一类水体:主要适用于源头
47、水、国家自然保护区。b、二类水体: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c、三类水体: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d、四类水体: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e、五类水体: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概念是指为保护环境而对人为污染源排出废水的污染物浓度或总量所作的规定。2)我国现行的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等级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问题1)制定的范围:可制定无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8、;可制定严于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执行程序:一般情况下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如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应先执行地方标准。3)执行地方标准的含义:一是在衡量排污者排污是否超标时,以地方标准为依据;二是在收费时,以地方标准为依据进行计算;三是在处理环境纠纷、审理环境案件时应适用地方标准。,六、水污染防治措施1、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措施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合理调度水资源,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工业布局,综合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 放;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
49、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4)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2、防治地表水污染的措施1)控制新建排污口;2)禁止从事某些污染水体的行为;3)要求某些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并使废水达标排放;4)农业管理部门等应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3、防治地下水污染的措施1)禁止某些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a、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和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b、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2)要求对某些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采取防污染措施:a、在开采多层地下水时,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较大,应分层开采;b、对以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c、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d、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第十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二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