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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债务〕释义.doc

1、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债务 1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 2003 年 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 19 号,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如下:第二十三条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 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第二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

2、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1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参见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婚姻家庭卷,法律出版社 2011 年 9 月第 1 版,第 105106 页。2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收财产或收益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更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

3、同债务 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一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 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 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 转 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 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一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大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 诸多因素综合判断。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 年 9 月第 2 版,第 215 页 。根据 2018 年 1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4、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3(法释2018 2 号,自 2018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规定如下: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共债共签)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 当认定为夫妻共同 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4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5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5、除外。第四条 本解释自 2018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6根据 2018 年 2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 20187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 2018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

6、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 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 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 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 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3 解读1.共签共债;2.老婆(公)事后追认共签共债;3.老公(婆)个人名义借钱为家里买一颗“白菜”(民事活动)共债;4.老公(婆)个人名义借钱做生意(商事活动)债权人举证用于家

7、庭,如举证失败老婆(公)不用还。4 国家统计局有关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 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 农村承包 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 经营所负债务 ,可以 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 负债务。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

8、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 经济社会和人 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 变化而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5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 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9、范围的支出, 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 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 财产产生的支出,性 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 围。 解释第三条中所称 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 进行了授权的情形。 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 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

10、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 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负责 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 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夫妻连带清偿责任 8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作出处理的, 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9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

11、追偿的 10,人民法院应 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后的连带清偿责任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 1993 年 11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发 199332 号, 部分失效),规定如下: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12、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1根据 2015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民一他字第 9 号),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6 溯及力!?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

13、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7 2017 年 2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10 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 号,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 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正确的废话!8 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可能预料的风险。离婚

14、只是债务人内部关系的 变化,就整个民事活动环境而言,它超出了债权人应当预料的范围,也是债权人所无法控制的范 围。所以, 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变化并不影响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负担原则。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 年 9 月第 2 版,第 229 页。9 债权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离婚诉讼应当慎重,按照本条司法解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另一个诉向离婚夫妻主张,夫妻离婚不影响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参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

15、社 2015 年 9 月第 2 版,第 236 页。10 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以连带债务存在为前提;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使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夫妻一方向债权人给付之金额超出了其应当负担的金额。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 年 9 月第 2 版,第 230 页。11 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19 条附有但书条款,本条依旧有效。根据 2008 年 12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正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原:法(办)发

16、1988 6 号;修:法释200815 号,自 2008 年 12月 24 日起施行),规定如下: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根据 2014 年 7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 10 号),答复如下: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 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

17、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 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根据 2017 年 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 48 号),通知内容如下: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

18、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 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 发展的目的。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 审中,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 够提供 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 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未经审判程序,

19、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 结合当事人之 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 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 的交易方式、交易 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 证言等事实和因素, 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

20、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 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

21、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 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 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 变卖或抵债被执 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 强罚款、拘留等

22、 对妨碍民事 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 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 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 索、材料移送 侦查机关。延伸地方司法性文件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责任承担问题的会议纪要 (闽高法2015 426 号)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 债权人仅起诉夫妻借款一方的,无论诉讼时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人民法院均不主动追加夫妻非借款一方为共同被告。但夫妻非借款一方主动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其列为第三人。二、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 债权人请求

23、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中, 对于债务性质的认定, 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但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三、人民法院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 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案件所作出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效力,并不当然及于离婚诉讼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人民法院有关离婚诉讼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效力,亦不必然及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四、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

24、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时,如夫妻非举债一方对借款的事实有异议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并依法予以 处理。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639 号)第七条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

25、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7第 18 号)第三条 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此类案件处理中,首先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 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 虑:一是夫

26、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 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09297 号)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27、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清偿责任。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 40 号)第 13 条的规 定。延伸共同债务 VS 个人债务 12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

28、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 其为共同债务。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力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1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

29、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 年 9 月第 2 版,第 220221 页。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 动等所负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 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 为个人债务:夫

30、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应 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 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 偿责任。 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 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 负债务。 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 13所负的债务。13 准确地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侵权产生的债务,如该侵权行为系为了家庭利益或事实上使家庭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也未获益的,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参 见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4 年 3 月第 1 版,第 30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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