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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doc

1、1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2123 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 年 9 月 19 日铜陵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2、。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业主。2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承包方农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第六条 抵押人是规

3、模经营业主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二)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登记并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三)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四)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第七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不清的;(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第八条 农户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身份证明;(二)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三)贷款用途;(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五)抵押物的

4、资料和同意处置抵押物的承诺;(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七)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证。第九条 规模经营业主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明;3(二)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三)贷款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五)抵押物的资料和同意处置抵押物的承诺;(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七)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证。第十条 用以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抵押物的价值不得低于县区政府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

5、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准指导价格。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签订保证合同。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县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抵押权登记,其下设流转登记服务窗口,具体承办各自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登记事项,公布各自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准指导价等信息。县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农村实际需要,依托乡镇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平台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

6、押登记事务,提供“ 一站式” 便捷服务。第十四条 进行抵押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贷款和抵押合同文本;(四)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和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证;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需出4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和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证;(五)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在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7、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的“变更登记” 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向抵押权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发放贷款。第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持还款证明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抵押期内,抵押

8、人参加农业保险的,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金融机构为该项保险的受益人。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接受已经保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应书面告知承保机构。第二十一条 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依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5第二十二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9、或发生实现抵押权的约定事项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分抵押物:(一)流转。抵押权人可以委托原抵押登记部门发布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通过出租、转让、入股等流转方式将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让渡,所获租金等优先受偿;(二)变更。抵押权人可以凭抵押人同意处置抵押物的承诺书,委托原抵押登记部门发布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通过流转市场依法变更,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三)变现。发生抵押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依约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理赔。通过投保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明确抵押权人为保险合同

10、的第一受益人,由保险公司先行理赔所获价款优先受偿;(五)其他合法方式处分抵押物获得清偿。第二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原承包方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第二十六条 因处分抵押物而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除森林林木等所有权外,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或林地、森林林木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流转期满后,除按约定处分森林林木等所有权外,无条件返还承包方农户。第二十七条 因处分抵押物产生纠纷,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承包方农户或规模经营业主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6第二十九条 为抵押融资对作为抵押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依照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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