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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 非法经营 致使《 林权证 》《合同》 不受法律保护.doc

1、是谁非法经营致使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是谁“非法经营“致使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购林人将依法追查到底转载自青山在人未老博客日前,北京市政府“善后“机构突然向购林人宣布:“非法经营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政府颁发的盖有国家林业局、林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林业局大红印章的林权证“不受法律保护“;购林人与依法成立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林权证与合同到底招惹了谁而遭此横祸?林权证与合同到底触犯了什么“天条“而遭此厄运?毕竟,林权证与合同只是一物件,它本身并无法律属性,若要追查上述这物件为何惨遭如此命运,这要追溯到与林权证、合同有关的“亿霖

2、门事件“。“非法经营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那么,联系到“亿霖门事件“,人们自然而然地要追查造成“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罪魁祸首到底是谁?2009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亿霖28个高管犯“非法经营“罪时,法院法官曾明确宣布:法院判决的只是28个高管自然人的个人犯罪,与全体购林人无关,与法人无关;林权证、合同真实有效。这就明白无误地向人们告示了以下四方面的信息:一、“非法经营“只是28个企业高管个人的犯罪;二、28个企业高管的“非法经营“与全体购林人无关;三、28个企业高管的“非法经营“与亿霖公司无关;四、28个企业高管的“非法经营“无法损害林权证、合同的法律地位,林权证、合同

3、仍然有效。依照国家法律,亿霖28个高管个人的“非法经营“,确实与购林人和企业无关。由此可见,在28个企业高管已犯“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林权证、合同仍然受法律保护,仍然有效。那么,到底是谁“非法经营“才足以致使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才无效呢?既然北京市法院判决的“非法经营“只是28个亿霖高管个人性质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决,不殃及全体购林人及亿霖公司,也不影响林以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即是说,28个亿霖高管被北京市法院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并不是造成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因!那么,今天北京市政府“善后“机构对购林人宣布的“非法经营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因,经购林人

4、分析,可能有以下两种:一是北京市政府“善后“的决策者一时“忙乱“乱了“章法“致使脑子进水出现决策错误而导致传错了话。但是,根据常规,北京市政府“善后“机构已经足足行“善“了两年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只为这一“善“字,“善后“机构在两年多前就已经向购林人释出了“非法经营毋庸置疑,兑现合同不可能“的“善意“,就足以证明购林人的合法权益在“善后“的决策者中早就已经得不到保护了,购林人的合法权益在他们的心目中“不受法律保护“的“善后“原则已经早就确立、已经根深蒂固了,那么,今天突然向购林人宣布的这个“非法经营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定论肯定早就如雕金琢玉般地刻在决策者的心里,印在他们的

5、脑海里了,他们做出的决策都是经过反复酝酿、反复斟酌、精雕细刻的,“善后“决策者交待办事人员向购林人传达这句简单的话语是绝不会发生差错的。看来,“非法经营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并非北京市政府“善后“机构的口误。那么,“非法经营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就只剩下最后一种可能了。在“亿霖门事件“中,存在林地买卖关系的,一共有三方:国家林业局、林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林业局与亿霖公司以及购林人,现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北京市法院对案件的终审裁决,“非法经营“与购林人无关,购林人无过错;“非法经营“与亿霖公司无关,亿霖公司无过错;林权证、合同在亿霖高管“非法经营“的情况下仍然真实有效。那么,存在林地

6、买卖关系的三方中,就只剩下国家林业局、林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与林业局了,也即是林权证的发放单位和部门。事情分析至此,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造成“非法经营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罪魁祸首就只能是林权证的发放单位和部门!在整个“亿霖门事件“中,在整个“非法经营“的经营“链条“中,林权证的发放单位和部门,恰恰就是林地销售的源头,是“非法经营“的“上线“,难道,致使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果真就是他们?北京市政府“善后“机构既然敢于下这个“非法经营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定论,购林人分析,他们肯定已经掌握了林权证发证单位和部门从事“非法经营“的确凿证据了,否则,北京市政府“善后“机构无论

7、如何也不敢这样冒天下之大不韪栽赃陷害政府部门的。至于北京市政府“善后“机构到底掌握了林权证发放单位和部门什么样的犯罪证据,购林人不得而知,也不便随意猜测。但是,如果北京市政府“善后“机构铁定“非法经营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那么,购林人作为该事件的利益攸关方,依照法律,有权利要求北京市政府“善后“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将造成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经营“责任方追查到底!无论如何,购林人是无辜的。且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如何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如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五条私人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又是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第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法律已经非常明确,对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按照法律,林权证不是“非法经营“的“池中物“,那么,合同是购林人与依法成立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共同签订的,由于“非法经营“与购林人无关、与法人无关,购林人与法人均无过错

9、,所以,合同也必须与林权证一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既然北京市政府“善后“机构已经向购林人明确宣布“非法经营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那么,购林人依照法律,有权准确了解除28个亿霖高管个人被法院判决“非法经营“罪以外,还有什么人、什么单位部门也犯了足以使国家颁发的林权证“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经营“罪,并且,购林人依法还必须详细了解罪犯所犯“非法经营“罪的确凿证据,以进一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北京市政府“善后“机构不能举证造成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且除28个高管以外的“非法经营“犯罪主体,那么,23000多购林人就坚决要求北京市政府“善后“机构向全体购林人依法解释清楚“非法经营林权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及其真实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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