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E的立法依据及律师事务所的操作事务,主讲: 俞 浩 香港胡百全律師事務所中国法律顾问,P. C. Woo & Co. 胡百全律師事務所 Solicitors & Notaries, Agents For Trademarks & Patents,香港律师服务,注册公司 资信调查 文书鉴证 债权追溯 商标、专利保护,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成員要求,最少1名股東(可兼任董事) 最少1名董事(可兼任秘書) 股東/董事必須年滿18歲, 國籍不限,文件,1.公司章程大鋼,必須刊印及包括: 成員責任的最高限額 公司註冊股本,6個工作天,公司註冊證書,= 合法成立,成立海外/離岸公司,特點: 無需繳付商業登
2、記費 稅項優惠 成員資料保密,(註: 隨法例更改,保密程度現已減低),在香港成立公司優點: 成立程序簡易 無外匯管制 稅務天堂 健全法制 事務律師提供全方位服務,利用香港律师服务 在香港上市融资,香港上市渠道(主板、创业板) 香港上市程序及时间表 香港上市所遇问题及对策,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分别是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 1、公司型PE设立依据是公司法机器配套法规,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采用投资公司的形式。这种PE的优势是有其发展的历史,容易为各种参与主体接受,但是劣势是资本安排僵化、先退出的资金只能以减资方式、基金和投资人双重纳税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土P
3、E所适用的法律规制,2、信托型PE专属于信托公司,设立依据为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采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这种PE的优势在于资金退出与投资公司相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避免双重纳税,但劣势是资本必须是实缴制,受银监会监管沿革,最重要的是信托持股公司在公开上市交易时,证券监管部门不予审批,无法完成最终的证券市场退出,因此,采用这种方式在目前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3、有限合伙型,设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及其配套法规。根据国外的经验,国外的PE几乎全部采取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型PE的优势及劣势,1、 治理结构合理,普通合伙人出力(也出很少一部分资金)、有限合伙人出资,智力与资本
4、的良好结合。责任承当方式的不同更加权责明确,更好的保证各司其职; 2、 分配方式完全由合伙人协议决定,利益如何分配、何时分配没有法律限制,能够建立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 3、 合伙企业不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避免双重纳税,运行成本低; 4、 资金进出自由、灵活。出资采取承诺制而不是实缴制,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资金退出时不受监管,无须公告。其劣势在于市场认知度低,一开始不容易为参与主体接受。,本土PE退出的法律制度,PE经营的对象为“股权”,而非实业投资,最终的目标是退出股权变现,再投向下一个项目,因此,资金的退出渠道是发展PE最重要考虑。PE的退出一般有:IPO方式从证券市场
5、退出,这是最理想的方式,还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股权转让、原股东回购和被投资公司清算解散。 IPO方式一句证券法及其配套法规,目前比较完善,股权转让依据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被投资公司清算、解散依据破产法,当然,涉及到国有资产,还要依据国有产权交易的特别法律规定。但实际上从PE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后,退出变现与其它公司投资人的退出变现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在实际市场交易中所依据的法律是相同的。,本土PE法律规制还有待于解决的问题,虽然现阶段关于本土PE的立法比较完善。但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至少还有以下法律问题还有待遇解决: 1、如上文所述,信托公司持股公司上市,证券管理部门不予审批,这实际上反应了信托
6、立法和证券立法的冲突,这个问题不解决,信托型基金无法通过证券市场退出;这一最重要的退出渠道被封堵后,信托型基金生存的空间非常狭小;,2、合伙企业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目前没有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这样使外资目前不能在进入本土PE。众所周知,最先进的管理经验在国外,最雄厚的资金也在国外,如果本土PE没有外资的身影,显然是市场的缺失。所以应尽早出台外资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3、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使投资于中小企业目前还没有证券市场的退出渠道; 4、政府应出台PE特别规范,以促进在本土PE的健康发展; 5、明确税务政策没有出台;,2006年1月5日,商务部、
7、证监会、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管局五部委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外资可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的A股股份,并可以在限售期后在二级市场卖出。,总规模逾万亿 据有关人员测算,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总规模超过1万亿元,占沪深股市市值约8%.而在一年多前业内粗略估计的数字还在5000亿至7000亿。可见,私募基金发展速度非常迅猛。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通常做法是效仿海外对冲基金“two twenty”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2%的管理费,同时提取业绩回报的20%,胡百全律师事务所 提供的服务,1、确定整体交易框架方案、
8、协助组建专业中介团队1-1 协助贵公司设立项目领导委员会和项目工作小组1-2 协助贵公司选择和聘用本项目法律顾问(“项目法律顾问”)1-3 协助就交易框架方案达成初步共识,并细化落实最终行动时间表,2、融资前准备2-1 根据贵公司设定的交易主要目标,与项目法律顾问一同协助设计交易结构2-2 根据贵公司的历史财务经营数据以及对行业、市场的发展的判断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作出预测2-3 调查、分析市场可以交易案例和其他公开的市场信息以初步匡算贵公司交易价格区间与项目法律顾问一同协调设计最适合的交易方式、交易流程,3、投资者搜寻、推介;协助签订投资意向书3-1 协助设定投资者选择标准3-2 利用我们全球服
9、务网络,协助搜寻并编制一份潜在投资者清单,并确定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协助确定目标潜在投资者清单(“目标潜在投资者”)协助确定对目标潜在投资者的接洽策略和方案3-3 协助确定对目标潜在投资者的接洽策略和方案,4、 准备投资机会概要4-1 在得到贵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接洽目标潜在投资者并向其派发邀请 4-2 总结已接洽的目标潜在投资者初步反馈意见作为下一步工作的铺垫4-3 按目标潜在投资者初步反馈意见编排目标潜在投资者对本次私募的关注度及关注问题,5、谈判和完成交易5-1 协助设定贵公司与潜在投资者谈判的策略 5-2 参与贵公司与现在投资者的谈判并提供现场技术支持 5-3 对于最终法律协议中的商业条款提供
10、建议5-4 协调安排最终法律文件的签约,上 市 程 序,企业决定上市,企业委任一切专业机构重组企业架构;审核账目;草拟招股章程向国内有关部门申请批文向交易所上市科提交上市申请提交招股章程等有关文件上市科推荐或拒绝申请,推 荐,上市委员会聆讯批 准 巡回推介企业股份 企业发行招股章程及发行上市通告开始公开招股企业股份开始在交易所挂牌买卖,主 板,1. 審慎調查、核數(410星期) 2. 計劃重組(410星期) 3. 重組、編寫及修改招股書、核數、準備法律文件、向国内有关部门申请批文(812星期) 4. 正式申請(上市聆訊前最少25工作天) 5. 處理聯交所查詢、問題(612星期) 6. 上市委員會聆訊 7. 路演、完成重組、籌組包銷團(710天) 8. 招股及上市(718天),开始 完成,1,2,3,4,5,6,7,8,国内企业赴香港上市 通常所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界定公司的股权的性质及数量 做好企业活跃业务的陈述 做好未来两年业务规划的说明 做好引进策略投资者的规划,公司上市前应注意事项,进行资产重组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和资产结构 处理好税务问题 充分考虑取得各种政府批件所需时间 上市后的批露责任,謝謝,電郵: 電話:00852 2533 7700028 8652 8737 傳真:00852 2810 1179028 8652 8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