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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案例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doc

1、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政府采购案例:货物类案例5家投标人中只有一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本公司的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不少于三个成功案例的合同”却未中标,于是提出质疑投诉。事实上,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已经出了问题。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2008 年 6 月 3 日,某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所需的实验室教学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6 月 25 日,开 标活动如期举行。 6 月 29 日,采购代理机构公布了中标结果。看到中标结果后, Q 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 G 公司有 3项资格未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不是合格投标人,不应该中标。但 Q 公司于 7

2、月3 日提出质疑后却迟迟未得到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7 月 27 日,Q 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据了解,根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 标人应具有 IS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提供复印件(验原件);投标人应提供近两年来在相关领域内不少于三项成功案例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而在此次采购中,参加投标的 5 家投标人中,仅投诉人 Q 公司提供了本公司的 IS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不少于三个成功案例的合同,但评标委员会却将四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纳入比较与评价范围,直接进行比较与评价。另据了解,在这个采用 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还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入了评分因素专家

3、点评在本案例中,有四个问题值得思考:一、评标委员会可否对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能否作为评分因素?三、评审结束后,投标人还能否就招标文件的不合理规定进行质疑?四、采购代理机构能否对投标人的质疑置之不理?符合性检查不达标不应参加比较与评价业界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应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检查是依据招标文件 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而在比较与评价环节,是对资格性检查和 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

4、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本案例中,既然招标文件把“提供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不少于三个成功案例的合同”列入了实质性要求,那么,如果有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供,那就意味着其在符合性检查时即被淘汰了,不应进入比较与评价的环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宜列入评分因素法 律专家提醒,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因此,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出 现了明显的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内容。但由于根据政府采购法,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

5、复不满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而 Q公司拿到采购文件已经一个多月,所以已经错失了质疑投诉的良机。不过,业界专家也提醒,监管部门在审理投诉时还是有必要指出招标文件中欠完善的地方,以便于采购代理机构改进工作。对于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质疑置之不理的做法,业界专家普遍认为,应追究其责任。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相关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

6、。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 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四、 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 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 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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