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 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 林地、林木补偿的通知 川价字非(1 993)4 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2 号文“凡是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林木补偿费暂行规定。现经省政府批准,印发各地,从 1993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补充完善。 附件:四川省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林木补偿费暂行规定 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 四川省森林植被恢复、林地、林木补偿费暂行规定 为
2、了加强林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植被恢复,保持生态平衡,维护国家利益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收费行为和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2 号文件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林木补偿费的收取支付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因建设需要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地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对应的林业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向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计收: (1)有林地每平方米 2 元,每亩 1334 元;(2)特种用途林地每
3、平方米 4 元,每亩 2668 元;(3)其他林地每平方米 1元,每亩 667 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占用林地暂不支付植被恢复费。 三、林地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按林地所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23 倍支付 (临时征占用林地在一年以内的按 11.5 倍支付)。 林地补偿费由相应审批权限的林业部门统一收取。集体和个体所有林地中国营林业单位进行了投资、投劳的,按比例扣出国家投资、投劳部分、其余支付给原林地经营者和林地所有者。 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向林木及附着物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具体标准如下:(1)用材林的幼龄林每株 5 元(按荞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成林面积和
4、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 200 元的抚育保护补偿;(2)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 立方米),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3)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按实际出材量,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划;(4)防护林按用材林的 2 倍计算;(5)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的 3 倍计算;(6)灌木林、薪炭林按用材林的 50%计算;(7)竹林、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或按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倍计算;(8)苗圃地按每亩 40008000 元计算;(9)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他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 五、征用集体所有林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一个农业人口由征用林地的单位按相
5、邻耕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 11.5 倍支付安置补助费, 但每亩被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5倍。 占用国有林地的建设单位确不能安置原林地经营单位职工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六、以上按规定所收取的补偿、恢复费用属预算外资金,除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地的个人部分外,全部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造林营林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和林地保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