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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doc

1、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1 年 12 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武汉教育科研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为指导, 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积极探索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服务,为实现武汉教育现代化服务。第三条 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

2、向武汉地区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 证 重点,兼顾普及。第四条 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注重“三个结合”,即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第二章 组织第五条 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 全市教育科学规划的组织、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第六条 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是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市规划办设在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规划的制定,组织课题申报与评审,实施课题的过程管理,组织评选优秀科研成果及其推广、应用,处理日常性

3、工作等。第七条 建立健全武汉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根据武汉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对重大项目进行研究、评估和提供学术咨询。在学术委员会基础上建立全市教育科研专家库。市规划办履行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第八条 武汉市教育科学五年规划课题采取一次规划,分批滚动申报的方法,以保证课题质量和适应教育形势的发展。第九条 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 专项课题 和教师个人课题。 “重大课题”包括重大招标课题、委托课题和追加立项课题三类。 (“重大课题”、 “教师个人课题” 管理办法见附件一、附件二)。凡被列为国家、省级重点课题项目,亦列为

4、市重点课题。第十条 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国家、省市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服务决策、创新理论、指导实践为战略任务,以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问题及教育现代化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性、政策性和实证性研究。选题要把握学科前沿和改革实践需要,具有一定创新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第四章 申报、立项第十一条 申报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职在岗,小学、幼儿园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他需具有中学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是区教育行政及科研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不具有中学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中学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重大课题申报

5、者必须具有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且承担过市级以上重点课题。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任实质性工作。2.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承担了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按规定结题者,原则上不能申报新项目。第十二条 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保障证明。第十三条 凡已在国家和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的课题,不再参加市规划项目的申报,但须将申报材料和立项证明交本区教育科研机构审核后报市规划办备案。第十四条 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自申报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工作,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第十五条 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填写要求:1.申请人应根据

6、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 申请书可从“武 汉教育科研信息化平台 ”(htt:/)上下载、申报。2.每个课题限报一名课题负责人。具体申报程序及要求另行通知。3.明确课题完成时限。根据课题性质和成果形式,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年;需要进行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或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研究一般为-年。4.集体和个人都可申报。在规定日期内,由区教育科研机构审核后统一网上申报;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分别由科研处、教科室审核申报。市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网上申报。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课题不予立项:内容和成果为一般性工作研究;在十五、十一五等

7、规划中其课题已多次重复立项,本次申报无新的研究内容。第五章 评审第十七条 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网上评审。市规划办从市科研专家库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第十八条 市规划办负责组织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额度行使最终审批权。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平公正。第六章 课题管理第二十一条 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市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重点项目和专项课题由市规划办统一管理。一般规划课题实行市规划办审核结题研究

8、报告,区、高校科研处自行组织结题。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都要按照本办法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主动 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还应尽快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负责人、区教育科研主管领导研究课题所需人力、物力和经费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研究过程顺利实施。市 规划办给予的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符合财经规定和纪律,接受财务检查和监督。经费使用的一般范围是:完成课题必须的资料费、小型研讨会议费、调查差旅费等。第二十四条 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规划课题、

9、专项课题负责人每年 12月底之前,填好课题管理年审表,将课题研究进展、重大活动、阶段性成果情况一试两份报区教科室,区教科室汇总后,报送一份市规划办。市属高校、市直属学校由科研处、教科室集中报送。市规划办对课题研究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或定期检查。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区教育科研机构审核,报市规划办审批:变更课题管理单位、课题负责人、 课题 名称、成果形式等;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规划办撤销课题: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及社会问题;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10、;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拖延拒不结题。对上述情况市规划办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该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的项目,将酌情追回部分经费。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第二十七条 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由市规划办组织鉴定。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鉴定申请审 批书(从“ 武汉教育科研信息化平台”上下 载),并提供 鉴定材料,由区、校教育科研机构审查后传送。第二十八条 成果鉴定要求:1.成果鉴定(评审)分现场会议评审、网络评审、通讯评审等形式,鉴定方式根据需要由市规划办与课题组协商确定。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 5 人,

11、最多不超过 7 人。专家组成员从市规划办相应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课题组成员及主要指导、顾问不能参加鉴定工作。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 2 人。2.鉴定材料包括研究报告、研究工作总结、课题申请书复印件及必要的附件,须 提前 1 个月提交市规划办。3.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课题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市规划办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第二十九条 经市规划办综合专家鉴定不予结题的课题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 课题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市规划办组织二次鉴定。二次鉴定仍“ 不合格”的予以撤项。

12、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鉴定:获市政府及行政部门评定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成果的主要结论已被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有证据表明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本课题审批文号)。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也应填写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并 说明理由,附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十一条 经专家鉴定准予结题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 结题验收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研究报告及经费决算等资料(一式三份)一并送市规划办。验收合格,市规划办向所在单位颁发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结题证书,向课题负责人及主要研究成员颁发武汉市教育科学

13、研究成果证书。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全市教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报道,支持优秀成果的出版。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界广泛宣传;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报告或学术研讨,促进教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两次(中期一次,末期一次)全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比、表彰。有关评比、表彰的具体规定,另行通知。1.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全市教科研优秀成果的评比、表彰,市规划办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匿名方式评选。2.评选结果经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3.获奖专著、论文、 调研报告、研究 报告、软件等作品将陆续推荐在成才或其他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根据需要和可能,有选择地汇编出版。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附件:1.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管理办法(试行)2.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教师个人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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